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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2个单位 是否能投标 [打印本页]

作者: yymc2012    时间: 2012-6-1 12:35
标题: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2个单位 是否能投标
我这里也碰到问题了:设计单位和这个项目的投标报名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设计单位虽然没参加本次投标,该投标单位是否能 按照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不能投标。根据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34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2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1 12:48
楼主想说的招标(投标)是不是指这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
作者: qiansn    时间: 2012-6-1 13:17
应该不行,看楼主表述意思是:这家单位参与了项目前期设计工作,现在施工招标时是否能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为招标项目前期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均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6-1 13:23
没有相关规定!如果有这样的规定也不会有静安胶州路大火了!目前仍在施行的《建筑法》中仅有如下表述: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6-1 13:51
条例中的规定与楼主说的情形并不一致。
作者: yymc2012    时间: 2012-6-1 14:19
我这个项目的设计单位当然是不能参加这个项目的投标。
我的本意是其中一家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这家设计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这个投标单位是否
能参加这个项目的投标。
是否能按照条例第34条规定认定这个投标单位于招标人产生利害关系,对其他投标人产生不公正影响
作者: yymc2012    时间: 2012-6-1 14:21
投标单位和设计单位是2个单位,设计单位未参与投标,能否认定另1家单位不能投标
作者: qinl    时间: 2012-6-1 15:19
受限制!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6-1 15:26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但是楼主所举出的实际案例并非办法中规定之情形。
作者: yymc2012    时间: 2012-6-1 16:47
我在说是否能 套用 新条例第34条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1 16:56
标题: 回 yymc2012 的帖子
yymc2012:我这个项目的设计单位当然是不能参加这个项目的投标。
我的本意是其中一家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这家设计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这个投标单位是否
能参加这个项目的投标。
是否能按照条例第34条规定认定这个投标单位于招标人产生利害关系,对其他投标人产生不公正影响 (2012-06-01 14:19)
有点意思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1 16:57
标题: 回 yymc2012 的帖子
yymc2012:我在说是否能 套用 新条例第34条 (2012-06-01 16:47)
个人认为可以套实施条例第34条第1款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6-1 17:17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应当不行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6-1 18:44
不要匆匆忙忙下结论,我建议各位还是认认真真研读一下法条再做判断,OK?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1 20:40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
不要匆匆忙忙下结论,我建议各位还是认认真真研读一下法条再做判断,OK?
          您的意思是:
       1、不认为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A有利益关系?(根据楼主提供的信息:潜在投标人A的法定代表人是张三,本招标项目的设计单位B的法定代表人是张三,两位张三是同一人)
       2、承认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A有利益关系,但是不存在“影响招标公正性”?
          请首批招标师发表高见!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6-1 21:40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您的意思是:
       1、不认为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A有利益关系?(根据楼主提供的信息:潜在投标人A的法定代表人是张三,本招标项目的设计单位B的法定代表人是张三,两位张三是同一 .. (2012-06-01 20:40)
很多央企的大股东都是国资委,大股东比法定代表人牛逼多了,那可不是一般的利害关系,照你的理解,这些央企之间都别做生意了,全是违法的。中建不能去投保利的标,南车不能投高铁的标,中化国际不能投中国石化的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4 10:26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

很多央企的大股东都是国资委,大股东比法定代表人牛逼多了,那可不是一般的利害关系,照你的理解,这些央企之间都别做生意了,全是违法的。中建不能去投保利的标,南车不能投高铁的标,中化国际不能投中国石化的标……
      您的意思是不是我所说的第二种情况:承认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A有利益关系,但是不存在“影响招标公正性”。
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呢?
作者: yymc2012    时间: 2012-6-4 11:05
中 字头单位是属于国有控股的,法规里解释是允许的。我这个不是属于国有控股的情况。
作者: yymc2012    时间: 2012-6-4 11:12
我认为存在影响公正性。2个单位属于同一法定代表人,2个单位应该可以认定为相互关联。
在项目前期的情况下,设计单位存在设计情况偏向这个同一法定代表人的投标单位情况,这个是我
假设可能存在的情况,如果存在就会影响公正性。
还有一点情况(本人假设):就是这个投标单位有可能报最低价,然后通过中标后对设计变更来变通,对其他投标人也是不公平的。以上2种情况是有可能产生的。
不知道是不是说的有道理。
作者: papahu520    时间: 2012-6-5 09:01
这种情况下是属于视为串标,有相关文件规定,但我忘记了。肯定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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