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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关于专家的抽取(有新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songguo    时间: 2012-5-31 12:13
标题: 请教:关于专家的抽取(有新问题)
新问题:13号令第33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那么专家(3人)+招标人(1人)+招标机构(1人)=评标委员会(5人)的形式合乎规定吗?


问题:

1.如果某单位隶属于招标人,但各自都有独立法人,可以用这些单位的人员作为审标或评标专家吗?前提:专家此前未参与此项目的任何工作。

2.同一项目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这里的专家是否只是针对评标这个流程?对于审标专家无此限制?

3.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时,只注明招标编号,不得注明招标人和项目名称,请问上传的标书送审稿(第一稿)和修订稿(第二稿)必须要隐去这些相关信息吗?

请赐教。

谢谢!
作者: 白云庄主    时间: 2012-5-31 13:02
提出俺的粗浅建议:
第一个问题:我觉得可以作为评审专家;
第二个问题:此限制应该是针对评标过程的;
第三个问题:正式稿就恐怕不能隐去招标人和项目名称了。
作者: songguo    时间: 2012-5-31 13:30
感谢回复。

第三稿是标书发售稿,肯定有相关信息了,就是不知第一、二稿是否要隐去。
作者: 天天睡觉    时间: 2012-5-31 17:12
学习学习。。。
作者: songguo    时间: 2012-8-16 10:24
有新问题,见一楼。请各位专家赐教。
作者: laogangs    时间: 2012-8-24 16:33
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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