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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条例》中的某一问题(特定行业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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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菜
时间:
2012-5-30 08:40
标题:
关于《条例》中的某一问题(特定行业的业绩)
条例第三十二条(三)中“特定行业的业绩。。。”,其中“特定行业”如何理解?哪位老师能举例说明?如果评标办法中对于非特定行业的业绩加分是否可以?
作者:
kelthuzad
时间:
2012-5-30 08:48
[s:89] 不大明白你的对于非特定行业的业绩加分是什么意思,这一条不是指的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么,你用特定行业,说的夸张一些比如你要求一个房建企业有爆破的业绩或者有棒棒糖的销售业绩。那么对于量身定做招标文件就太方便了。至于你说的非特定行业的业绩加分这一点我理解不了的~对于一个非特定行业怎么来衡量呢。以上一些拙见,哪位老师来指正一下~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5-30 08:48
中国目前的行政组织机构是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也就是说既有部委行业,也有省市自治区。举个例子,对于免去王立军的公安局长的职务,仅仅重庆市委是不能拍板的,还需要公安部批准。
在招投标领域,更是如此,各省市自治区基本上都有各个部委、各个行业的项目,不能“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至少从理论上可以保证相对公平的竞争。举例:在湖北省招标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能以施工单位在湖北省做过类似工程作为加分条件!
作者:
大菜
时间:
2012-5-30 09:22
举例:在湖北省招标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能以施工单位在湖北省做过类似工程作为加分条件!
这个可以理解为在特定行政区域,那特定行业怎么理解啊?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5-30 09:55
确实比较费解,比如搞个铁路项目,难道不能要求铁路行业的业绩吗?公路、水利、房建都算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5-30 10:34
标题:
Re:关于《条例》中的某一问题
简单举例:铁路工程的车站,房建的能干、铁路的自己也能干,不能说干过铁路的就加分。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5-30 15:33
水利局的办公楼,不能设置水利行业的房屋建筑业绩要求。
水利上的砼闸门,可以设置必须为水利的业绩吗?可以继续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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