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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投标保证金是否应该没收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nt_yyc    时间: 2012-5-29 09:43
标题: 关于投标保证金是否应该没收的问题
我前段时间操作的一个项目,一共十二个标段,其中有一家在报名的时候报了两个标段,并且提交了两个标段的投标保证金,但是最后在投标的时候却只投了一个标段,但是由于另一个标段投标的家数足够开标,所以没有导致不能开标,但是我们是否有权没收这一家没有投的标段的投标保证金呢?请各位前辈指点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5-29 09:47
没有权力没收!
作者: jake5210    时间: 2012-5-29 10:09
这个是不能没收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5-29 10:27
没有权利不退还保证金,更没有权力没收保证金
作者: yun    时间: 2012-5-29 10:59
报名只是一种流程一种形式,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还退还投标保证金。所以根据你的情况是不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就算因此导致招标失败也是不能没收保证金的。
作者: sushao611    时间: 2012-5-29 11:31
好好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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