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请教关于条例第32条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lzz8213473    时间: 2012-5-28 14:41
标题: 请教关于条例第32条的问题
关于对《实施条例》第32条“(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应如何理解?
比如说:招标文件中要求获得鲁班奖作为加分因素,或者是承接过类似工程作为加分条件行吗?
实际工作中,如何介定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问题?
谢谢!
作者: jake5210    时间: 2012-5-28 15:00
个人觉得这条要求有点苛刻,或者是我理解的问题,对于一些大型工程如果不要求提供类似业绩,作为招标人心里没底啊。
作者: lzcjq1977    时间: 2012-5-28 15:19
特定行政区域指某省、某市,特定行业之范围较小的行业,如要求必须有宾馆、教学楼等业绩。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2-5-28 15:59
特定行业:可以理解为特定部门,如工业与民用建筑行业、水利行业、铁路行业、交通行业、民航行业、通信行业、电力行业、煤炭行业、化工行业、纺织行业、冶金行业、机械行业等等
特定行政区域:省级以下行政区域。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5-28 21:50
招标文件中要求获得鲁班奖作为加分因素,一般项目可能不是太好,若有一定的规模和技术难度的,完全可以的,没有任何问题。但要注意,鲁班奖全称为“建筑工程鲁班奖”,若是搞个道路工程,说获得鲁班奖的加分,应该就不适合了。市政工程,对应鲁班奖的,应该就是“市政工程金杯奖”。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chinabidding.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