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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个违约金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002123    时间: 2012-5-27 00:08
标题: 一个违约金的疑问
签证结算申报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不得虚报瞒报,若结算报价超过最终审定价5%,乙方将支付超出部分的10%作为违约金。 这作为合同条款有问题吗?
报价理解不一样,导致报价有偏差,也是违约??请老师们指教
作者: sicco    时间: 2012-5-27 00:36
进来看看,楼主的问题有些难呀
作者: 002123    时间: 2012-5-27 09:13
工程合同违约赔偿损失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说法,有什么损失?如果是委托咨询公司实际的可能会有损失,比如浙价服[2001]262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其中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收费,由基本费和核减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按照项目送审造价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核减追加费率按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算,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支付部分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核增部分由施工单位支付审查费用。

     但这个适合违约金的概念吗?
作者: woshizhu    时间: 2012-5-27 09:40
个人觉得,要是偏差到一定比例,支付超出的造价咨询费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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