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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改变采购方式程序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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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youzi
时间:
2006-9-5 13:34
标题:
应急预案改变采购方式程序违法吗?
第二天就要开标了,但是前来购买标书的供应商只有5家。因为料想本次公开招标有废标的可能,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就在开标前一天的标前会上,商议废标之后立即启动第二套采购方案——把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或者询价采购活动所需要的所有文字资料都准备好,以备第二天万一废标时,立即拿着相关资料找政府采购办公室改批采购方式,之后接着进行采购活动。
果然,在第二天的采购活动中,5家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采购中心当场宣布废标。又通知参加投标的5家供应商,先别离开现场,等一会,在技术和商务部分内容都不变的情况下,看是否改变采购方式后继续进行采购活动。与此同时,市政府采购中心拿着已经准备好的相关资料立即到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说明情况后,让政府采购办公室改批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成了竞争性谈判。于是,在采购办、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中心、评标专家都签字同意的情况下,时隔半个小时之后,针对同一项目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开始了。而且最后胜出的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比公开招标时的报价低了10万元。
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当地的这种启动“应急方案”的做法津津乐道:效率高,而且也不违法,这也是平时积累经验的结果。
那么,该地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到底可不可取呢?
程序不到位 违法
虽说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标前工作做得很细致,甚至还准备出应急预案,采购效率很高。但是,在很短的时间内把采购方式改为竞争性谈判,即便采购中的技术和商务部分内容都不变,且给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重新编号,也有谈判记录等资料,但是采购中心也应该因采购方式的改变,重新发公开招标的废标公告、竞争性谈判的采购公告,没有完全按照竞争性谈判的程序走,严格来讲,这不是一种规范的做法。
“如果改成了竞争性谈判,但是却没有重新发采购公告,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排斥潜在的供应商的进入。因为公开招标需要准备的材料多,有的供应商可能对公开招标不感兴趣,但是因为竞争性谈判,可以当面把问题说清楚,所以不少供应商更喜欢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如果能重新发采购公告,应该来的供应商就不止五家,那样竞争也会更充分。”湖北省荆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黎清华说。
为什么没有重新发采购公告?该地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解释说是项目时间比较紧,来不及了。因为时间紧就少走一道程序,黎清华提醒说:“无论如何,规范是第一位的,操作部门也应该提高自己的辨别力,分析采购单位所说的时间紧是事实,还是一种借口,不能一味迎合采购人的需求。”
应急预案:效率高 但违法
据了解,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中心也会偶尔启动“应急方案”,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废标、改批采购方式、直接重新采购”的一系列动作。为什么这种做法有着相对的普遍性呢?
不少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表示,如果公开招标的程序没什么问题,在技术和商务部分均不变的前提下,即便在改变了采购方式之后重新发采购公告,其他供应商来的可能性也不大,除非是在技术等发方面降低了采购门槛。从这个角度讲,保持原来的“采购门槛”似乎成了可以不重新发公告、不排斥其他供应商的一个理由。
另外,启动应急预案的另一关键原因在“效率高”。难道为了效率,可以忽视程序?非要以牺牲潜在前来谈判的供应商的参与权利为代价?没了规范,只追求采购效率的做法怎么能成为普遍推崇的做法呢?
也有人表示,公开招标所花的采购成本比较大,如果废标之后再重新组织公开招标,或者重新发采购公告,无疑会增加更多的采购成本,尤其是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用问题。如果公开招标废标之后立即转为竞争性谈判,照样付给专家费用,可以有效地控制采购成本。“虽说采购成本降低了,但是如果因为程序不规范,在成交结果出来之后又不得不去面对供应商的质疑、投诉?这岂不更促使采购成本的增加吗?”某招标公司负责人对采购中心的做法的科学性表示怀疑。
什么情况下可以由一种采购方式转为另外一种采购方式,尽管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说明,各地的实践不尽相同,但是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走还是非常有必要的。政府采购的操作是一门很深的学问,即便是摸索很久得出的经验,自认为是很成熟的一种做法,在其他人看来,或许就是试图走捷径的不规范行为。无论如何,效率和规范应该“齐步走”,如果有所偏颇,就是走入了采购误区。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王丽英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6-9-5 16:13
哈哈!采购中心人员的精神可嘉!!
但其中的问题在与改变采购方式的后应该重新从头进行竞争性谈判的程序,不能接着公开招标谈。
从理论上分析,因为5家投标人都超出预算了,作为废标后才存了在改变采购方式的条件。改变采购方式后这即便允许继续谈判,也已经没有继续谈判的对象了(因为已经没有合格的供应商了),无法进行谈判了。所以只有从报名开始重新进行竞争性谈判的程序。
作者:
cbdnb
时间:
2006-9-6 16:52
如果采购金额小,应该允许呀
时间又浪费,评委费也多付,供应商也鞍马劳顿.不符合节约原则
反过来,很大的项目第2次也不见得可以谈判方式,或许还得再次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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