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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小白提问关于竞争性谈判 [打印本页]

作者: shihua4420    时间: 2012-5-8 13:30
标题: 小白提问关于竞争性谈判
关于竞争性谈判小白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下各位老师:
1、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哪些资金来源?如:财政拨款、自筹资金等
2、竞争性谈判适用于资金的额度是多少?如:多少万范围的资金适合竞争性谈判
3、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哪几类产品或者服务?
4、适用竞争性谈判的一些理由?
本人不懂,可能提出的问题有些可笑,不过希望高人能给解释一下!万分感谢!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2-5-8 13:43
  有关第一个问题的个人理解:
  正确理解政府采购法中所称的“政府采购”应从四个方面进行把握,即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资金性质(财政性资金)、项目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竞争性谈判只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之一,其适用的资金性质仍应为财政性资金。
  一般来讲,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作者: 白云庄主    时间: 2012-5-8 13:45
请参考《政府采购法》中的规定: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上面的问题可以简答为:
1、只要不是政府采购法或其他相关法规要求的必须招标(有限额规定)的项目,只要符合上述条件要求,均可采用该方式。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2-5-8 13:52
  有关第二个问题的个人理解: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与“资金的额度”没有直接联系,具体可见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值得注意的是,如该项目符合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但如该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应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2-5-8 13:55
  有关第三个问题的个人理解: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条规定将适用的项目类别限定为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
作者: kelthuzad    时间: 2012-5-8 14:33
首先竞争性谈判是邀请特定的对象进行谈判,并且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从而确定签约人的一种采购方式。它主要用于以下的几点
1、投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投标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不能确定详细规则或者具体要求的
3、货物急需,采用招标所需时间太长,不能满足要求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不知道楼主的项目大概的情况,所以不知道有没有用[s:79]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5-8 15:23
我们这里只从政府采购项目来说
1、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哪些资金来源?如:财政拨款、自筹资金等
A:竞争性谈判作为一种采购方式资金来源关系,应该说在政府采购中符合一定情形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2、竞争性谈判适用于资金的额度是多少?如:多少万范围的资金适合竞争性谈判
A: 回答同上类似,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哪几类产品或者服务?
A:回答同上,具体的需要实践中体会,没有统一标准和目录。

4、适用竞争性谈判的一些理由?
A:回答同第二问。
作者: shihua4420    时间: 2012-5-9 10:18
十分感谢各位老师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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