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nust:我们也是这样执行的。就是法规对这个方面是盲区也呵呵 (2012-05-05 08:10)
zzj0102:其实条例里是有明文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 .. (2012-05-05 16:17)
only1u:这不是终止招标,终止招标的范围很小,就是未到结束的时候却结束的意思。
不足三家算是废标。但不是终止,也不应该退标书费。
....... (2016-04-12 21:24)
laohan03:个人拙见如下:没有必要发布二次公告,只要发一个延期公告继续卖标书就可以了
已经购买标书的没有必要再次购买,因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还是保密的。 (2012-05-04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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