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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56条理解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落花无声    时间: 2012-4-28 10:44
标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56条理解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6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一个问题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是否还有履约能力怎么认定?

第二个问题 假如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没有对经营、财务状况进行评审,是否还要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三个问题 违法行为是指单位或者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者其他项目负责人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4-28 14:40
应当是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当然这是主观判断。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招标人也可以应当也可以启动审查。
只要是违法行为有可能影响其履约行为,应当不限于项目经理和负责人。
作者: paul951    时间: 2012-4-28 15:19
[s:125]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4-28 16:46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6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一个问题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是否还有履约能力怎么认定?
    回答:该规定应该起源于《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对该法律术语建议百度之。发生不安抗辩事项,是否还有履约能力的审查启动由招标人依照商业常识判断,经原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认定。

    第二个问题 假如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没有对经营、财务状况进行评审,是否还要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回答:这里的原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认定是指认定中标人是否还有履约能力,并非重新评标,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没有对经营、财务状况进行评审的内容不影响认定行为。

    第三个问题 违法行为是指单位或者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者其他项目负责人?
    回答:中标人是一个法人,这里的违法行为是指法人违法,不是指项目经理或者其他项目负责人等自然人。

    个人见解,请斧正。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2-5-2 16:30
这一条的问题很多,除了上述的问题外,还有:

1、是否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还是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担保?

2、只需可能影响即可要求审查,而“可能”的理解是没有客观标准的,

3、联想到最近关于投标人行贿查询的规定,此时如果查询到中标候选人有行贿行为(违法行为)是启动56条的审查,还是宣布投标无效(废标)?
作者: 落花无声    时间: 2012-5-2 16:39
[s:125] 谢谢各位大侠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5-2 16:56
该条款为实际的履约能力审查,建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就履约能力的标准和要求等事项进行约定,不然后期真要出现这类情况,处理起来会很麻烦,争议很大。
作者: 落花无声    时间: 2012-5-2 17:00
各位大侠:
    1、公司立案侦查 2、法人取保候审  3、多个帐号冻结。这三样能不能做为招标人判定投标人履约能力的依据?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5-3 11:40
1、公司立案侦查 2、法人取保候审  3、多个帐号冻结。
__________

个人认为可以启动不安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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