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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贴] 探讨:采购人的利益 谁来保护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6-8-30 15:37
标题: [转贴] 探讨:采购人的利益 谁来保护
探讨:采购人的利益 谁来保护

 

  “大家可能都有一种错觉,认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处于弱势,所以更注重保护供应商,其实采购人的利益同样也会受到侵害,这就需要出台类似于《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政府采购采购人投诉处理办法》,使采购人的投诉渠道更加明晰,也使监管部门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更游刃有余。”一位从事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多年的办公室主任对实际工作中如何更好地维护采购人利益颇感头疼。 

  听供应商投诉听多了,咋听到“采购人投诉”的“异调”,记者陡生兴趣。采购人是否也有“弱”的时候?监管部门如何维护采购人的利益?出台一个《政府采购采购人投诉处理办法》是否有普遍意义? 

  在求证之中,一个同样的问题得到的答案截然相反。 

  河南省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杨小平首先不同意“强势”、“弱势”之说,认为采购人和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是平等的主体,“不能简单武断地说采购人是强势,供应商是弱势,也不能说监管部门维护采购人利益就是官官相护。” 

  但他认为采购人的利益确实会受到损害,比如说供应商为了中标而贿赂评标专家。“在没有相关办法的前提下,作为监管部门,我们处理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但是有了法律法规,采购人的投诉渠道能更明晰,比如说几日之内投诉,到哪个部门投诉,这样更规范。” 

  持相反观点的是江苏省常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处丁焕利。他认为,《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本身就蕴涵着维护采购人利益的多种元素,比如采购的产品或服务尽量物美价廉,而且产品质量要有保证,保修期也相对较长,另外在服务上也会要求供应商主动上门服务,并有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等规定。在丁焕利看来,出台采购人投诉办法“没必要”。 

  通过《合同法》解决效率低 

  尽管在在如何更好地维护采购人利益的问题上,大家的观点会出现针锋相对。但是如何更为有效地维护采购人利益,却一直是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面对的问题。那么,监管部门是如何保护采购人的呢? 

  虽然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段云波也认为没多大的必要专门出台一个来维护采购人利益的法规,但鉴于采购人利益受到侵害多在合同履约阶段,她建议可以通过没收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或者按照《合同法》来解决。 

  然而,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肖宝铭则认为,出台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在多长的期限内提起投诉,向哪个部门投诉,不仅能让利益受到侵害的采购人有个说理的地方,而且是一个非常便捷的投诉处理渠道,一定程度上也能促使供应商克服侥幸心理,做到不损害采购人的利益。但是如果按《合同法》来解决纠纷,牵涉到打官司,处理的时间可能会比较漫长,效率低。同时,肖宝铭也强调,《合同法》可以解决比较大的纠纷,但如果是一般的纠纷,通过相关的管理办法,监管部门在中间充当一个“劝架”的角色,可以更快更好地维护采购人的利益。 

  关键要有“实质”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05年1月份,福建省就参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在全国率先出台《福建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采购人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细化投诉范围,明确投诉方式和要求等。 

  肖宝铭介绍说,监管部门的力量有限,出台这一《办法》,发动采购人监督供应商,是监管方式之一,而且供应商又可以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监督采购人,“是一种双赢”。 

  虽然出台专门针对采购人投诉的处理办法是规范管理的一个措施,但是各地的情况不太一样,所以在维护采购人利益方面的规定也不太一样。“我们虽然没有专门的采购人投诉处理办法,但是我们有《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条例》,对采购人投诉方面的内容有所涉及,或许形式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要真正做到使采购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段云波说。 

  究竟该不该出台《政府采购采购人投诉处理办法》来维护采购人的利益,虽然目前大家的观点不尽一致,也都处在摸索阶段,但我们必须承认,目前采购人没有合理的渠道和程序来表达其在采购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


文章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保存时间:2006-8-30 15:07:14

http://www.ctbi.org.cn/chinain/newsmain.asp?id=84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6-8-30 15:39
请结合几篇文章看,

包括本人的跟贴:

http://bbs.chinabidding.com/foru ... tid=20963#post20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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