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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投标人资格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syjl13    时间: 2012-4-26 10:12
标题: 关于投标人资格问题
投标申请人与招标人同属一个集团是否可以参加投标。
作者: yun    时间: 2012-4-26 11:39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综上,个人觉得只要投标人是独立的法人,自负盈亏,就可以参加投标。除非你可以有能够证明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等的违法行为。如果没理由那就是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个人意见不知当否。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4-26 11:50
既然同属一个集团,其双方之间的利害关系有影响公正性的嫌疑,最好是不要参加投标
作者: syjl13    时间: 2012-4-26 12:48
按照条例的规定,貌是不可以,但是条例又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现实中不太好把握,不知道未来的释义中是否会给出答案。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4-26 13:48
听条例讲课老师的意见,同一集团下的独立法人之间,一个招标另一个投标,法律法规无限制。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26 15:00
1、投标申请人这个说法不够严谨,建议改成投标人。
      2、投标人和招标人都属于一个集团,若是不是父子关系,投标肯定没有问题,若是父子关系,实际招标投标中,要把握好“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尺度,一般情况建议回避了。光从字面理解“同属一个集团,应该理解成不是父子关系,最大可能就是兄弟姐妹关系”。
     3、若投标人曾经参与此投标项目的前期工作(设计、咨询等),就不能再参与施工招标了。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syjl13    时间: 2012-4-27 11:00
是兄弟关系,同属一个上级公司控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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