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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后,招标人不发中标通知书,重新进行招标并签订合同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2-4-23 19:47
标题: 招标后,招标人不发中标通知书,重新进行招标并签订合同如何处理?
请教专家和网友:
招标后,招标人不发中标通知书,重新进行招标并签订合同如何处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23 20:01
  1、若是招标失败,重新进行招标并签订合同!祝贺楼主,招标成功了!
      2、若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成功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您若是中标单位,请您到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您若是招标人,若无正当理由,请您马上按照程序发放中标通知书。
(《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23 20:12
如果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23 20:17
标题: 回 汉瓦 的帖子
汉瓦:如果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呢? (2012-04-23 20:12)
如果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4-23 23:24
象是欺诈行为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4-24 10:19
对于楼主所说的案例
个人理解
前次招标中的利害关系人,特别是有希望中标的第一中标候选人,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后次招标投标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并要求招标人继续履行前次招标程序。
原因在于,一是《实施条例》规定了投诉时限,案例所反映的时间跨度太长,很难确保在投诉时限范围内。二是后次招标投标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必须由司法机构来进行裁决,行政机关对于该情况是无权责令招标人废止合同继续履行前次招标程序。
从法律关系来讲,案例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法律关系是后次招标投标所签订的合同,对于合同效力的裁决机构,按照法律规定,仅有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案例更适用司法机构进行裁决;在第一个法律关系有了结果后,第二个法律关系,也就是前次招标投标程序,招标人需要确定一个结果,要么发出中标通知书,要么宣布招标失败。
关键是招标人在前次招标中没有宣布招标失败,埋下风险隐患。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4-24 10:58
我想先确认个问题,第二次招标是否已经完成并且签订了合同?先按第二次招标已经完成并签订了合同来回答。

关于这个问题,我记得之前论坛有网友上传过协会关于实施条例培训的录音,听到里面有这么一段话,说的就是这样的问题,在实施条例没有颁布前,碰到这样的问题很麻烦,因为已经签订了合同,根据未颁布条例前的法律法规,是无法推翻已经签订的合同的(好像涉及到法的效力层次问题等问题),那么在颁布实施条例以后,可以根据条例推翻已经签订的合同。(根据条例第七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如果第二次招标未完成,那么请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按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理。

貌似是这样说的吧。希望能给给位专家带来点思路,求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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