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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用《两法》规范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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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靠岸
时间:
2006-8-29 16:29
标题:
用《两法》规范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
《采购法》第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同时也规定,还要执行《政府采购法》中的相关规定)。具体地讲,政府采购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在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同时,要按照《政府采购法》中的规定,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加强信息管理,如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信息,落实政府有关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采购国内货物、工程和服务,加强采购合同管理,如采购合同按规定提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支付采购资金,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等。此外,供应商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还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处理和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答复。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要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双重约束下才能得以凸显规范本色!那么,主要应从以下“三方面”抓起。
第一方面:应从政府采购工程首先要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抓起。
1、鉴于从严规范政府采购中工程类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加之建设工程既有政府采购工程又有民间工程,其中的政府采购工程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的,也必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2、另外,自我国政府采购开始试点工作以来,政府采购工程在推行政府采购时,由于与招标投标法以及现行管体制缺乏必要的衔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很多,工作难以开展;
3、《采购法》实施后,如果有关方面处理不当,《采购法》中的有关规定也难以得到贯彻实施;
4、所致,为了避免这类问题和现象的发生,在执行中应注意:一是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并不意味着不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二是实行了招标投标并不等于就实行了政府采购;三是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加强对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管理;四是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明确政府采购工程中采取非招标方式的条件;五是在我国尚未明确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办法之前,可先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精神执行(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人等要严格监督检查,并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灵活运用相关政策中的规定和条款)。
第二方面:应从政府采购工程的还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抓起。
1、政府采购工程达到国务院招标限额的,只有在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时,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
2、除此之外,《政府采购法》有规定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招标投标是一种采购方法,是工程实现规范管理的具体形式之一;
4、政府采购工程在执行招标投标法的同时,还应当执行《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拔付等;
5、另外,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照《采购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对政府采购工程的规范,还要考虑到下列情况:一是工程采购项目全部采用招投标方式有困难的,客观上存在不必要招标、来不及招标、不能招标等情况的,但同样应有相应的采购方式予以规范;二是招标投标流程只是采购流程中的一个环节。招标投标流程始于采购招标文件的制作,止于中标供应商的确定,比招标投标流程长得多;招标投标法只能规范部分采购流程,不能规范其余环节;三是招标投标法属程序法,只能对招标和投标程序作出规范。要全面规范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行为,不仅要进一步明确采购方式和程序,还要从实体上予以规范,包括工程项目采购预算编制要求、采购过程中应当接受的监督管理、采购活动中应当坚持的政策取向、采购合同的订立、采购资金的拔付等;
7、《采购法》延伸了工程采购流程,强化了工程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为实体法;因此,工程采购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同时,还要按《政府采购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方面:应从货物和服务采购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是否执行招标投标法不是强制性的抓起。
1、这是《采购法》第四条规定的派生含义,但《采购法》第三章包含了这一含义;
2、这就表明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的方式,并且只有应当招标的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并未规定货物和服务采购在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时也要适用招标投标法;
3、这些规定更加说明,货物和服务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可以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但不是强制性的;
4、这里主要考虑是,招标投标法主要是针对工程采购要求制定的,其许多规定不适合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5、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招标投标办法,留待立法解释或国务院制定办法(出台实施细则时再现作补充),或者在财政部有关规章中明确;
6、针对工程、货物和服务的特点制定不同的招标投标方法,也有国际惯例可循,如欧盟的《政府采购指令》就是分门别类确定招标投标方式的;
7、在采购货物和服务时,可比照《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和服务的非招标采购方式,规定政府采购工程实行非招标的采购方式、程序及管理要求,全面规范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行为;
8、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工程采购涉及到多个部门,但在管理上得有侧重,不可相互替代;
9、国家计划部门要把好项目审批和投资关;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要利用预算管理和支付手段等有利条件,督促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采用的采购方式依法和规范化;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施工市场管理以及质量监理方面发挥重要监督作用,概括起起来就是要立好项,办好事,管好钱。最终实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和共同管理好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工作,使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要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双重约束和制约及监督下凸显其规范本色!
(来源:硅谷动力 作者:周乔亮)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6-8-29 18:01
现在的问题首先不是法而是权。各部门都是有权先抓。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6-8-30 15:24
周乔亮先生,作为一名地方的财政部门工作的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能从两法的角度来看待工程招标的问题,难能可贵 !!
当然,目前涉及的问题很多,不容易一下子解决。
我特别赞成laochan曾经说过的:
招标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是发改委的“法律”;
政府采购法 ,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是财政部的“法律”。
作具体工作的人们,能过做到“有利于团结的话多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有利于团结的事情多做”,不容易,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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