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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3年内未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将会面临的账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wjjst    时间: 2012-4-21 11:11
标题: 3年内未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将会面临的账务处理?
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可问题是:如果投标人3年内都没有来办理退还手续,结果将如何呢?
答案是有可能被招标人、招标代理或投标保证金托管银行视为“营业外收入”,并在交纳有关税收后占为己有,也即投标人不但得不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所述的利息,本金也有可能无法收回。依据如下: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保证金托管银行系国内机构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之填表说明中明确:“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付未付三年以上的应付账款)”为“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五条:“ 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投标人的账务处理
投标人无法收回上述保证金时应同时将该笔保证金做坏账处理,依据为: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避免上述情况的最好方法是依法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作者: zhaozhao7618    时间: 2012-4-21 11:51
[s:125]  [s:125]  [s:125]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4-21 17:05
什么社会啊
作者: chenchaowoaini    时间: 2012-4-21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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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4-22 16:33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
说明投标人也太二了,自己的钱不要,自己的权利不主张。
作者: paul951    时间: 2012-4-22 19:17
学习了!
个人感觉,以上所说的都是广义上的,因为招标行业的特殊性,投标保证金应该及时退还,相关部门应对与此类情况出台相关政策,从而严谨整个招标过程。
很多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可以直接转作履约保证金,避免相关问题出现!
作者: 夏康    时间: 2012-7-12 10:29
一般他们接到批文后什么时候能时候能退保证金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7-12 10:43
不是投标人不要,或许是经办人调走了,总之投标人的管理有问题,让他们中标够呛[s: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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