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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招标备案的疑惑 [打印本页]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18 07:20
标题: 关于招标备案的疑惑
         在我们日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作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我们常常会接触到招标备案的问题。对于备案,我有几个疑惑,也想了解网友们所在地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的要求。
       备案http://baike.baidu.com/view/283102.htm,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备案:就是存档备查,它是相对于"审批"的一个概念,既你有义务让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机构知道某件事,但不需要他们的批准同意。
      几点疑惑:
      1、 根据它的定义,是否能理解成没有事前备案的说法,只有同时或者事后备案的说法?
      2、根据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设置审批、核准和备案环节。  ?  
     在法律法规规章方面,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3、是否可以理解成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层面是否只有上面两条提到了备案?
        5、备案工作成了各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主要监督手段之一,为什么在《实施条例》没有它的“位置”?        
      6、在地方性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都没有的规定下,通过招标指引的形式,要求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备案,招标文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和修改备案,资格预审结果备案,中标公示前备案等等备案,是否合法?
       7、您所工作的地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4-18 07:43
百度百科的解释和有关部门的解释是不一样的。[s:69]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4-18 07:58
我的理解和百度的解释一致。
就是让有关部门知道此事。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18 08:25
备案即审批,换个名罢了,出了事要问责了,说只备案不审批的,逃避审的责任。
作者: jake5210    时间: 2012-4-18 08:46
是啊 就是为了推卸责任 所以叫备案  实际就是审批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18 08:57
同情楼主,并也同情俺自己,俺这里与楼主同。
不能从百度上嚼解释,这个在行政管理中不适用。您得听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因为人家监督人也担责任,所以光告知是不行滴,得一样一样审,就为违法时得即使纠正。呵呵!理解。所以就只有配合。
只不过又经常被不懂招标程序的人整的很麻烦。火大!忍了。。。。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4-18 09:04
标题: 回 汉瓦 的帖子
汉瓦:备案即审批,换个名罢了,出了事要问责了,说只备案不审批的,逃避审的责任。 (2012-04-18 08:25)
赞同!现在很多迂腐的人认为变为备案制,就减少行政审批的繁琐程序,工程建设审批告别需要加盖70多个公章才可以开工的时代,我表示不完全同意。举个例子,如果一个工程项目出了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总承包单位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项目经理是张三,而现场实际负责的项目经理是李四(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张三、李四都有委任书(施工单位可以解释为正在进行变更……),请问谁该对事故负责???谁能告诉我答案???
作者: qinl    时间: 2012-4-18 09:14
备案,事前备案,报批。实际执行就这么回事。
楼上各位的意见很有见地。
[s:124] 本人以为这种事情应让它慢慢淡出历史舞台,条例没给它留位置,其他暂时有的规定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慢慢清理。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4-18 09:46
依法必须招标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基本为国有性质的组织,政府监督部门说要挂备案的羊头行审批的狗肉来进行事前监督,这些招标人说监督部门没有依据属违法行为,政府这个脑袋说左手右手都是手,手心手背都是肉,监督部门要事前监督也是好事,也是为了保护你们这些招标人,预防腐败减少风险嘛,都要支持,不支持的打屁股,再呛给老子滚蛋。
作者: heiang2000    时间: 2012-4-18 17:16
我所工作的地方与楼主一样,去过的地方不少,没有不一样的
本人对备案和审批的区别也很疑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这不是实质上的审批么?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4-19 14:52
现在国务院有了明确意见,新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中明确规定“(三)规范监督行为。各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应当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期待再不要有什么备案一说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19 19:34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
现在国务院有了明确意见,新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中明确规定“(三)规范监督行为。各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应当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期待再不要有什么备案一说

    这个比您在8楼的跟帖要强!
    还是没有解决我的疑惑呢!
    不得“违法”,不得“非法”,这样说我在帖子上所说的是否都应该属于违法和非法呢?
   (1)要求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在发出前备案;(2)招标文件发出前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前备案;(3)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和修改备案后才发给各潜在投标人;(4)资格预审结果备案;(5)中标公示前备案等等备案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方面: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是否可以理解成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同时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层面是否只有上面两条提到了备案?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19 21:27
这个边界由谁定?
如果,行政监管边界由行政部门说了算,那不就是没边界吗?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19 22:19
回楼上的。我无从理解这句话!我感觉这句话比《实施条例》的任何一条款都难理解!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4-20 10:28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早在04年,国务院就内部规定,行政机关的监管边界是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范畴。

只不过,很多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认为自己有制定政策的权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以就出现“土政策”

但是,只要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废止,都要遵照执行。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6-3-9 17:45
很多地方也在探讨招标备案的做法:
1目前,国家出台各类文件,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多项审批事项,主要为了释放市场活力,加快办事效率...
2比较明确备案的的几个基本法规有:建设部89号令19、20条。七部委30号,65条。标法,47条。但都是未能准确的明了的解决怎么备案、和时间。
3招标的形式有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那么无论怎样,都应该有招标的能力,换句话说,都有专业知识,都懂法!广泛都说,每个公民都有义务知法懂法。事前备案的做法,是计划经济的思想观念为主导,可能是避免不经过事前审查,后面违规违法,难以控制,浪费资源,浪费时间,诸多投诉,混乱.......
4如今的大气候是法治(不是法制),依法行政!主管部门部门不应该过多参与影响招标工作的开展,其重心应该放在事中事后监管,有违法违规就依法处理。这样就符合了各类法规的要求:违法纠正,处罚,也迎合新一轮改革的精神。
5四川省创新性的提出,《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办法》(征求意见稿),里面说到:不再设置招标文件前置性备案。前置性备案的责任不清晰,事后监督处理责任无法区分,也助长了责任主体推卸责任的情况。《标准文本》不再将事前备案作为招标公告上网发布的前置条件。此方法应该会引起各地的学习。

作者: tianyq    时间: 2016-3-9 21:39
各个行业、地市有具体的规定,一般招标前备案,审查招标方案是否与批复一致,资金是否落实,是否在概算内,发现问题要制止招标,要求改正。招标后备案是检查是否与事前备案一致。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3-10 08:29
就看招标行政主管部门肯不肯主动放权而已,就这么简单
作者: sywk2004    时间: 2016-3-10 08:50
以为发的新贴!好几年了,这东西怎么讨论也白搭。[s:72]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6-3-10 10:46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就看招标行政主管部门肯不肯主动放权而已,就这么简单 (2016-03-10 08:29) 
一语中的。其实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或者事中,都是合法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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