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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银行签订承办投标保证金业务协议的两个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4-16 09:12
标题: 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银行签订承办投标保证金业务协议的两个疑问
某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统一提交给集中交易机构(交易中心)。
这个市的某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拟于银行签订一个承办投标保证金业务的协议,关于其中的几个条款我有疑问,在此提出,望各位高人给予解答:

条款:一、乙方(即银行)收取退回投标保证金业务所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由投标人负责。甲方在投标书中注明。
疑问:1,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所产生的手续费由投标人负责,是否合法?
           2,甲方(交易中心)在标书中注明。是何意思?是不是甲方要求“投标人负责出手续费”这一条款出现在标文件里? 如若如此,交易中心是否有权利要求招标文件这么写?

条款:二、乙方(银行)应拒绝投标人现金存入专用账户。
疑问:乙方(银行)应该按招标文件约定的形式替交易中心收取投标保证金,银行是否可以直接拒绝现金?

条款:三、甲方(交易中心)要求投标人必须采用转账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疑问:1,交易中心是否有权利要求投标人这么做,或者要求招标文件中这么约定?
            2,招标文件中是否可约定只接纳转账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作者: kfkfxw    时间: 2012-4-16 09:42
目前,金融机构乱收手续费吵得沸沸扬扬,“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所产生的手续费由投标人负责”不妥。这样会不会产生金融机构借机进一步收取“手续费”?
其他的几条感觉也不太合适。







http://www.td001.com/bbs/?fromuid=152105
作者: jake5210    时间: 2012-4-16 10:03
1.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投标保证金缴纳及退还的手续费明确规定由谁支付。所以只能投标人承担,因为招标人处于强势地位。
2.应该是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3.根据约定银行只能按招标文件约定的形式收取投标保证金。
4.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在招标相关法律有多种,但具体需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4-16 10:05
标题: 回 jake5210 的帖子
jake5210:1.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投标保证金缴纳及退还的手续费明确规定由谁支付。所以只能投标人承担,因为招标人处于强势地位。
2.应该是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3.根据约定银行只能按招标文件约定的形式收取投标保证金。
4.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在招标相关法律有多种,但具体需根据 .. (2012-04-16 10:03)
2,应该是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甲方是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权利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4-16 10:22
招标文件属于民事行为,里面的条款只有不违法就是可行的,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投标人出的钱不还是招标人出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16 11:19
俺倒是觉得还行。就是不知道利息怎样算。是否利息多于手续费了就可以直接退利息了。倒是与俺前几天的跟帖有呼应。
应该强调一下利息与手续费的关系。这个办法应该能行。交易中心也免去了许多的口舌,例如小金库啊、吃人家利息啊唔滴。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4-16 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相关事宜由招标人负责。
该市的管理办法不应超出法定权限进行约定。

建议相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该市所属的省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上级政府法制部门撤销相关规定。
作者: heiang2000    时间: 2012-4-16 11:46
1.银行手续费用由谁出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这个由谁出都是可以的,具体可以约定,不过现实中招标人和交易中心相对于投标人来说都属于强势地位,一般都会约定投标人出。
2.没有相关文件规定的话交易中心无权这么做,不过现实中交易中心一般隶属于住建局或者政府办、发改委,下个相应文件规定的话不难。
3、《银行法》本人不大了解,不过银行既然有这么多种支付方式,并且银行属于服务机构,应该是可以跟各户自由约定的吧?
4、同2
5、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形式多样,招标文件可以具体规定采取哪一种或几种
作者: heiang2000    时间: 2012-4-16 11:56
6楼的想法过于理想化
收取投标保证金本就是个无利可图的事情,并且如此多的投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甚至可以说是繁琐,如果投标保证金归于招标人管理的话招标人还要应付监管单位的检查,如此情况下招标人怎么会提出行政复议的?除非他居心不良还差不多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4-16 14:53
标题: 回 heiang2000 的帖子
heiang2000:6楼的想法过于理想化
收取投标保证金本就是个无利可图的事情,并且如此多的投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甚至可以说是繁琐,如果投标保证金归于招标人管理的话招标人还要应付监管单位的检查,如此情况下招标人怎么会提出行政复议的?除非他居心不良还差不多 (2012-04-16 11:56)
该市交易中心是按照该市的管理办法作出签订关于保证金事宜协议的约定。
因此,楼主提到的案例,首要的前提,该市管理办法关于保证金的规定是否合法,然后再谈该市交易中心制定的关于保证金事宜的协议中的部分条款是否合法,第三对于单个招标人来讲,一个项目所面对的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并不多,收缴及退还的事务也并不复杂或繁琐,第四对于监管单位的检查,更是简单,财务怎么应对检查的,就可以怎么应对检查,第五你的思维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大包大揽的模式,为政府部门找事做,闲得慌,第六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招标人面对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政府规定,应敢于拿出勇气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七你无端猜测招标人的行为的动机,而你又拿不出证据,于是只有出台违法规定来规范违法行为,荒谬的思维逻辑。

该市的管理规定对保证金集中收缴退还的规定是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样明显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的行为,在全国各地都非常普遍,这才是招标的最大悲哀。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4-16 15:46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该市交易中心是按照该市的管理办法作出签订关于保证金事宜协议的约定。
因此,楼主提到的案例,首要的前提,该市管理办法关于保证金的规定是否合法,然后再谈该市交易中心制定的关于保证金事宜的协议中的部分条款是否合法,第三对于单个招标人来讲,一个项目所面对的提交了投标保 .. (2012-04-16 14:53)
有道理,交易中心收保证金吃力不讨好,又涉嫌违法,但是市里的文件规定的很明确,就是要你交易中心收,你说你是交易中心,收不收?

不合理的地方还多了,就拿这个市来说,有文明确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出息开标会,不然废标。。。
又有文规定除了收取投标保证金外,还可以收取信誉保证金,而且现实中也一直有招标人在收(本人见过几百万的)。。。。

如何如何?你是投标人你如何处理?你是招标人你如何处理?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4-16 17:02
我只能说,我国法治进程还很漫长,官员的法制观念还很淡薄,民众的维权意识还很欠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和要求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等条款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认为相关行政法规有涉及违规可以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向有关法制机构提出。

权益的维护只能靠自身,假若自身都不愿意维护正当权益,那就没话说了。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4-16 21:08
大胆的探索,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就可以大胆试一下,闯一下,不拘泥于条条框框,我们招投标才有好的发展。支持新的探索
作者: heiang2000    时间: 2012-4-17 08:38
回9楼
1、首先,我并没有否认该市出台的关于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涉嫌违法,剥夺了招标人的权利,我只是针对楼主的问题做出回答
2、其次,我在8楼的回答是基于我在现实操作过程中以及楼主所说的现实情况下的理解,在条例出台前,投标保证金被移作他用的情况在我所在的地方相当普遍,如果不是移作他用,招标人为了毫无好处的事情得罪市政府你认为他会做么?所以我说你过于理想化。
3、第三,我也不同意政府大包大揽的模式,我也希望所有人面对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政府规定,应敢于拿出勇气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也希望世界大同、地球和平,只是理想很美好,现实很骨感,你认为现阶段的情况下可能么?!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4-17 09:18
给位,我在问具体的条款是否合理啊(前提我已经说了),怎么搞成辩论赛了?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8-2 15:55
第一、什么是交易中心?
第二、与银行约定的保证金账户,是否是专用账户(也就是资金不允许个人名义变动)?
第三、既然人家要求银行不能收现金了,肯定会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是用转账形式的。
    现在的交易中心,就是为了整合以前的政府采购中心与住建局的招投标科包括发改委的**办公室,在出现法律空当情况下,谋求一己私利影响正常招投标行为的现象出现。而整合这些部门,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金缴纳的好处,就是方便投标人缴纳保证金。但是,这个方便也为投标人围标串标,提供了方便。所以,个人意见不交现金也罢。
    手续费,别说羊的问题,现有羊毛出了再说;
作者: 其他用户名    时间: 2012-8-2 21:46
交易中心、银行 这两方参与进了招投标活动

但是条例里面要求保证金相关的内容都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发生的关系[s:69]

这里面很纠结啊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8-2 22:23
强烈支持gudongyisheng网友的意见!

        任何创新都必须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突破法律不是不可以,但必须慎重。

        小平同志要做突破当时法律的事情,选择了“设立特区”的模式。第一代领导人尚且如此,那些宣称创新、要突破条条框框的同志,以创新为名干违法的事情,最终让国家制度陷入混乱,这种危险你们考虑没有?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当大家对法律都不当回事的时候,那法律连擦屁股的纸都不如,因为载明法律的纸张太硬了。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8-2 22:31
政府一纸公文,将投标保证金交给交易中心集中收取,然后交易中心和银行签协议商量怎么管理投标保证金。这是很荒谬的!置宪法和物权法于何地?

         另外举个例子,大家就会明白。

        有一天,你隔壁的王二麻子突然拿着他当村长的舅舅写的一张纸,上面要求你把你新买的轿车交给王二麻子,因为村长发现你刚拿驾驶证儿,有撞人的危险。为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村长命令你交出轿车给王二麻子!王二麻子是村长的亲侄子,忠心可靠,又是个有二十年驾龄的老司机,技术娴熟。多合适的人选啊!?那张纸上面可是有村委会的印章哦。由于是村委会的决定,你硬着头皮交了轿车。王二麻子回头和张三签了一个协议,商量轿车该如何使用。

        您觉得我举的例子,有问题吗?轿车可以换成你的任何东西,甚至是你的亲人!

        这就是不顾法律进行创新的恶果。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3 08:13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1293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3 08:1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1293 (2012-08-03 08:13)
   两个帖子有点点相似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8-3 10:16
俺是代理机构,代理机构要是不想攒一大笔钱挪作他用让钱生钱,俺是一点不愿意管投标保证金。又是收,又是退的本身就很麻烦,还有手续费、利息的算不清,一个不小心还给弄乱了。今后要是退利息,搞不好被投诉。

俺是招标人,招标人要是不想攒一大笔钱挪作他用让钱生钱,俺是一点不愿意管投标保证金。又是收,又是退的本身就很麻烦,还有手续费、利息的算不清,一个不小心还给弄乱了。今后要是退利息,搞不好被投诉。

但是,俺代理机构、俺招标人要是觉得这钱能生钱,而且还不少,俺就不怕麻烦。

基于以上现状俺的看法是: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能强制要求市场参与者干什么,例如:必须将投标保证金交到协议银行来管。但是可以提供方便,与银行签个协议,类似保证金的管理,您招标人要是同意,可以委托与交易中心协议过的银行来管,省却多少的麻烦。

这种以提供方便的方式是合理的,也不违法,与大家必须维权不矛盾。并不曾剥夺招标人、投标人什么权利。俺觉得挺好的。
作者: proz    时间: 2015-3-29 20:51
前,金融机构乱收手续费吵得沸沸扬扬,“收取退
作者: 采购中心    时间: 2015-3-30 14:48
2015年4月10日-13日 成都市
2015年4月24日-27日 南京市
举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策解读与招标采购管理实务及电子招投标专题的培训
索要文件 齐老师 010-60326545 QQ:495534702
作者: 小三尖尖    时间: 2015-3-31 11:05
中国的法律法规太多了,从国家到省市县,数不胜数,凑合执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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