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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果招投标=抓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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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谋天
时间:
2012-4-14 11:20
标题:
如果招投标=抓阄
去年,我们当地监察局领导在讨论招标公平和杜绝招标弊病时发表了个人观点:最公平的办法“抓阄”。于是乎,交易中心得到了圣旨,买了摇号机开天辟地的进行了第一摇(在我们当地)。这两天在郑州学习,李老师也提到了深圳市也是摇号。
对于采用抓阄方式产生中标人,本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竞争不复存在,投标变成买彩票。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14 12:33
法律法规是不允许的!正如楼主说的:没有竞争!这个时候招标没有意义了。这与市场经济的做法是相违背的!
作者:
shic111
时间:
2012-4-14 12:50
围标的越多 中标的几率越大
作者:
菜鸟增儿
时间:
2012-4-14 15:28
采用摇球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做法,多数为地方政策,这与招投标制度的初衷肯定是相悖的,这些是有一些历史原因的,摇球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小型、无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
作者:
hjm678
时间:
2012-4-14 17:25
使用摇号的方式确认成交供应商要有一定的条件,一般用在成熟的建设市场,有审计的造价等条件时,在相关条件都具备的环境时,也有使用。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4-14 19:36
标小就适合摇球吗?[s:90]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4-14 22:19
招标投标制度实质是一种市场买卖制度,为了参与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实现最合理的资源配置。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博彩看似公平、公开、公正,实质是一种监督的惰政行为,达不到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制度的目的。
作者:
zhaozhao7618
时间:
2012-4-15 09:06
达不到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制度的目的[s:125]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2-4-15 11:51
在我们当地(河南省驻马店),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也是要到交易中心抓阄的
而且,条例实施后,县级交易中心还在运作,很高调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15 21:21
当监管部门把自己也当“坏人”的时候,什么奇迹不会发生?
作者:
heiang2000
时间:
2012-4-16 08:19
呵呵,河南是跟湖南学的,我记得驻马店好像还到我们这来考察过
至于这种方式的好与坏,我就不评论了,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相背是一定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4-16 09:35
回9楼:
【
当监管部门把自己也当“坏人”的时候,什么奇迹不会发生?
】
好像,更可能的情况是:在监管部门看来,只有自己是好人;
其他的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等,都是“坏人”的嫌疑人……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16 09:41
既然可以摇号,那么,还招标干嘛?
作者:
pictxt
时间:
2012-4-16 09:45
摇号这种事已经见怪不怪了……
不过我怎么看都觉着这是彩票,看谁运气好抽中而已,和技术能力经济等指标完全无关。为这个我和我公司老板还争论过,她认为摇号公平,我认为不公平……
作者:
qinl
时间:
2012-4-16 09:48
[s:115] “交易中心得到了圣旨,买了摇号机开天辟地的进行了第一摇(在我们当地)。”
交易中心摇号,揽权又不按规定做,收费又可不负责。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16 10:36
如果抓阉写入条例,是不是也能作出正面导读?国情说,反腐说,国资全民说,公正说,,,都可作论据。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16 11:31
都开始摇号定承包人了,还不如恢复到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政府部门有计划的让大家都有饭吃,也不错。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4-16 11: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 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法律规定,招标必须要有评标标准,要有中标候选人,要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
行政法规规定,招标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修改后重新招标。
所以,从法律层面讲,所有以招标为名,行抓阄为实的项目,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但是,很遗憾,我国的国情是,法律问题政治化,要有政治头脑
作者:
mig29su3
时间:
2012-4-17 23:35
个人认为:投资额500万以下,技术、材料比较单一透明的工程(比如节能改造)比较适合抽签法。这种小工程完全按照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也不符合招标效费比原则,又是花钱做标书,又是交进场服务费,报价都差不多(做了最高控制价),还要请专家,一百来万的项目光招标花了十万,没必要。
投资额相对较大的项目,确实不适合抽签,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作者:
dingning1988
时间:
2012-4-20 14:11
话说选择代理机构摇号还可以理解,中标摇号,那真是可笑了,那还要招标程序干嘛,轮流坐庄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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