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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条例》第15条的质疑 [打印本页]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13 09:54
标题: 对《条例》第15条的质疑
对《条例》第15条的质疑


第十五条  …………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如所周知,《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还规定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老朽的疑问是:
一、“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是否也“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二、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例如商务部规定必须招标的进口机电产品),是否也“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13 10:05
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估计得使用国外银行的范本。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13 10:06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341
     为此我专门请教参与立法的老师,他简单说了说,我要“消化”下他的解释,尽早把“立法者”的本意告诉大家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4-13 10:07
我觉得这才是管理部门需要做的!整点好的范本吧。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13 10:42
     再认真看了看楼主的帖子,和我原来发的帖子的本意还是不一样的。
     我的本意是如何使用,比方说,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招标公告,我是不是应该照标准文本的格式编写。
    楼主的帖子更多是:这几类项目,是否要使用。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14 13:58
     经请教了业内的专家,现回帖如下:
    1、招法: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可以回答楼主的第一个疑问
     2、楼主的第二个疑问
     现在发改委还没有会同商务部制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标准文本,若已制定并颁布,从开始施行时间起应当使用。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14 14:43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经请教了业内的专家,现回帖如下:
    1、招法: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可以回答楼主的第一个疑问
     2、楼主的第二个疑问
     现在发改委还没有会同商务部制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标准文本,若已制定并颁布,从开始施行时间起应当使用。
1.招法第67条的本意恐怕不是指标准文本,而是指“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2.商务部从1999年就开始用标准文本,并与时俱进,修改了5次。
问题是,《条例》已经施行,却无符合《条例》规定的标准文件可用,《条例》的施行不就成了空话。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4-16 10:32
条例中的标准文件现在只有三个,分别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其他的没有标准文件,按各自需要编制即可了。
个人理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16 10:39
认同楼上的观点。任何法律法规的施行,不可能等到所有的条件都具备才开始,立法者肯定权衡利弊后做出选择,同时也对商务部等部门提出尽快联合发改委编制出台本行业的招标文件标准范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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