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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条例》第85条起始施行时间的质疑 [打印本页]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12 10:21
标题: 对《条例》第85条起始施行时间的质疑
对《条例》第85条起始施行时间的质疑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老朽认真学习《条例》后发现,《条例》对不同属性的项目有不同的政策,并非像《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的那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有人说,项目有三种不同的属性:
1.一般项目(项目前没有定语)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前有一个定语)
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前有两个定语)

但老朽注意到,好像还有: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见第七条,项目前有两个定语)

现在的问题是,上述不同属性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尚未出台,给《条例》的施行带来了困难。因此,老朽又要吹毛求疵地对《条例》攻击一下,《条例》的施行时间似乎早了一点。比如,推迟到5月1日起施行,有3个月的时间完成配套文件。3个月与12年或6年相比,不算长。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12 10:23
如此糟糕的论坛新版!
越升级越糟糕!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2-4-12 10:25
愿闻其详;

3个月似乎还远远不够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12 10:28
在坛外编辑好的帖子,一发上来就全变样!
老朽的照片也变得惨不忍睹!
老朽是合肥的,变成了滁州的。(已改)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12 10:32
三种不同属性项目的招标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没有修订,楼主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不是用“质疑”吧!
至于楼主提到的: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见第七条,项目前有两个定语)
这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没有关系的!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12 10:45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三种不同属性项目的招标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没有修订,楼主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不是用“质疑”吧!
至于楼主提到的: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见第七条,项目前有两个定语)
这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没有关系的!

何为“质疑”?

“质疑”的意思是,“利用证据,提出疑问,请人解答。”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12 10:54
这个肯定,不懂可以找百度嘛!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12 11:13
http://baike.baidu.com/view/757958.htm

         首先,我认为您提到的推迟施行是有一定道理的。
     但是您提出这个质疑,根本没有答案而言,在施行时间上只有合适和不太合适,不存在不合适、不行的说法。
     在这个问题上,是不是提出“建议”或者直接提出个人观点更合适呢!
     小心滥用质疑
     我是不是也可以质疑,认为施行时间应该改在2012年9月11日起。证据就是:1、我们都没有学透实施条例。2、9月11日这个时间点好记住。
     我还可以质疑很多。
作者: 明明    时间: 2012-4-12 11:15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在坛外编辑好的帖子,一发上来就全变样!
老朽的照片也变得惨不忍睹!
老朽是合肥的,变成了滁州的。(已改)
(2012-04-12 10:28)
[s:74],编辑器跟word的代码不同,所以没法做到十分兼容,目前还没法像word那么强大,如果出现格式问题,可以用编辑器上那个橡皮擦先清除格式,再直接在编辑器里头编辑。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12 11:31
标题: 回 明明 的帖子
明明:[s:74],编辑器跟word的代码不同,所以没法做到十分兼容,目前还没法像word那么强大,如果出现格式问题,可以用编辑器上那个橡皮擦先清除格式,再直接在编辑器里头编辑。 (2012-04-12 11:15)
若干次升级前的那个古老的版本是可以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12 12:07
沙发的朋友,也难怪您对系统不满啊

未命名.jpg (12 KB, 下载次数: 44)

未命名.jpg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4-12 16:09
质疑到第85条了,应该快接近尾声了吧?
还好条例只有85条,要是850条的话……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4-12 17:42
    对《条例》有关时间 问题的跟帖

    俺知道,从《招标投标法》颁布是1999830日,实施的200011日,到《条例》的颁布实施的2012年的21日,用了12年;

2002629日颁布,200311日实施,到如今也近10年了;其“政府采购实施条例”颁布与实施,还不知是何时?

个别政令,比如:七部委的12号令,是2002425日颁布的,叫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一直“暂行”了近十年

过去,我们常常学习伟大导师的语录,一个是“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另一个是“不要着急,慢慢来”——后者,是写给英明领袖的,和那句著名的“你办事,我放心”在一起的三句话之一。

怎么理解,什么时候,引用哪句语录?学问大得很哪……

没有《条例》,《招标投标法》照样执行了十年;没有两个重要的细则(强制招标范围;执业资格制度),《条例》也能继续实施……

当然,人们希望,这个间隔越小越好;因为,总担心:这里是否由于中国特色的“有关部门”部门利益导致的这种延迟——那才是更更让“亲者痛”的啊 !!
作者: baihui    时间: 2012-4-12 18:3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12 20:38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当地的监管部门到目前为止,是无视条例的存在的……操作不管条例的规定的……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12 20:53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对《条例》有关时间 问题的跟帖

    俺知道,从《招标投标法》颁布是1999年8月30日,实施的2001年1月1日,到《条例》的颁布实施的2012年的2月1日,用了12年;

2002629日颁布,200311日实施,到如今也近10年了;其《条例》颁布与实施,还不知是何时?

....... (2012-04-12 17:42)
《政府采购法》从2002年6月29日颁布,2003年1月1日实施,到如今也近10年了;其《条例》颁布与实施,还不知是何时?

漏掉了《政府采购法》。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12 20:59
也许再过两年,政府采购法的条例也要出台了
作者: 白云庄主    时间: 2012-4-13 08:44
标题: 回 汉瓦 的帖子
汉瓦:也许再过两年,政府采购法的条例也要出台了 (2012-04-12 20:59)
只能用Maybe来期待了!
作者: gz_chenfx    时间: 2012-4-13 08:48
[s:84]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4-13 09:22
15楼提出的问题,已改正。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13 09:36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15楼提出的问题,已改正。 (2012-04-13 09:22)
似乎改得还是有问题。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13 09:38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744&page=1
         在原国家计委3号令(太粗、时间太久了部分要求与国家很多方针政策有冲突了,而且也违反了《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没有修订好,还没有更准确、通俗易懂地明确、定义三类项目的前提下,施行实施条例行不行?行!
        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可能因为大家无法更好地区分三类项目,会存在造成施行不到位,效果一般的情况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293
        鉴于出台《实施条例》的必要性,权衡利弊轻重,《实施条例》要不不颁布,一颁布就应尽快施行,要不就不存在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了。
        若说招法颁布十二年了,《实施条例》才出台,是业内的无奈和立法者的错。
        那我们就不会再次无奈,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也不要再次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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