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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成立招标中心后,招标市场依旧是黑幕重重 [打印本页]

作者: hyzong1972    时间: 2012-4-2 18:30
标题: 成立招标中心后,招标市场依旧是黑幕重重
今年省内各地市都成立了招标中心,从1月到3月从各地市招标中心买几份招标文件,感觉如下:

1.排斥外地投标人。各地市招标中心都需要备案,而且手续繁琐,搞不好就要来回有跑个2趟,些地方招标中心成为会员费用极高,一次性750元,1年的要3000-4000元不等。外地企业必须成立分公司、在当地交税.…

2.黑幕重重。很多文件拿回来一看,评标办法明先生有人已经做了手脚,有些加分项目是千奇百怪,比如:企业是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的加2分,等等。

3.招标中心违规操作。感觉很多招标中心工作人员根本不懂法,就是我的地盘我做主。如:首先发个招标公告,叫你去报名(仅凭招标公告就要投标人明确投标总监,总监全部资料必须带去备案,一旦确定总监就是拿到招标文件后总监不合适也不允许更换,如果报名截止后我可以依据各家投标总监情况来写加分项,这样的报名方式存在着重大的操作空间),报名后又不给招标文件,等过个如若干天在通知你去拿招标文件,从投标人拿到招标文件到开标日有的只有3-4天。但从发布公告到开标日期他又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时间。

个人感觉,依旧是黑幕重重。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2 20:57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路漫漫其修远兮!任重而道远啊!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2 21:07
中心和监管不分,服务和代理不分。
招标中心被异化了。
虽然有的可能并不是中心的要求,但出现的这些苗头需要警惕!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4-2 21:29
道路曲折,前途光明,我看好招投标工作!!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2 22:14
俺就不很清楚这个“招标中心”是咋回事?是监督滴?还是服务滴?还是代理滴?
只有搞清楚状况,才知道做的对于错?监督就只管监督(人家不干违法的事,您就歇着),服务只提供服务(场地、设施),代理的就只能是于主管机构没有一毛钱关系的企业,受人委托帮人干活了。
到底是吃哪碗饭滴??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2 23:02
建设口,为什么不肯放弃中心的经营,就是因为钱太好挣了!
即是工程招标的监督部门,又是交易服务的提供者。
会费,年费,交易费,费费有猫腻。
租金,押金,保证金,金金可腐败。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4-3 08:32
引用第5楼汉瓦于2012-04-02 23:02发表的 :
建设口,为什么不肯放弃中心的经营,就是因为钱太好挣了!
即是工程招标的监督部门,又是交易服务的提供者。
会费,年费,交易费,费费有猫腻。
租金,押金,保证金,金金可腐败。


分析透彻,感同身受,字字见血!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2-4-3 10:48
  标题中“依旧”两字用得很准确!定位准确、运作规范的招投标中心的设立,对于规范招投标市场必定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注意前提和局限:
  前提--招投标中心必须定位准确、运作规范;
  局限--招投标中心的作用不应被夸大!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4-3 10:58
值得认真思考的是:

在条例中,有关问题的阐述是这样的: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思考:为什么不采用“招标中心”或者“四合一平台”那种词汇呢?

显而易见,这里是有所肯定,有所否定的意见在内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4 10:47
其实《条例》对其定义是很明白的,即提供的平台是个场所,仅限于提供服务,还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但是这个您得了解,这个场所怎么可能与行政监督部门没有关系,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但就现象看避不开利益关系。所以就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就有了以盈利为由的各种收费和账户。
这个场所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他是个么子机构?企业?事业?机关?企业不能不盈利。事业貌似也得盈点利发可观的奖金。机关又要与监督机构没有一毛钱关系。
以俺浅薄之见,应该属于政府管理下的服务场地,即有些象市民办各种事情用的那个大厅,有这么个采购的事情就都到这里来办,您政府给提供个场所,这个场所租也好,或者就是政府的房产都行。当然,这个场所应该有个物业管理,那么,他们就是物业公司的人,选个物业管理的,也招个标吧,挑一家服务好,收钱少滴。
不过,以现在这个状况俺是被整糊涂了。希望大家解疑释惑。
作者: hyzong1972    时间: 2012-4-4 16:13
我等小民,在无奈中接受现实。只有无奈、无奈...
等有时间了发给经典的评标办法给诸位学习一下,只有更黑,没有最黑。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2-4-4 19:09
在合法的场所做着不合法的事,你觉得奇怪么?
作者: s447909654    时间: 2012-4-5 11:07
做合法的事情才奇怪。。。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2-4-5 16:00
成立嘛都没用,目标不明确,都是冲着利益去的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5 16:48
反正现在有许多中心管办不分的。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2-4-5 19:55
有些中心除了管理服务外,还有一个职责就是执行一种意志。新的条例刚出来,趋势却不看好。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5 20:16
引用第15楼gangshuibao于2012-04-05 19:55发表的 :
有些中心除了管理服务外,还有一个职责就是执行一种意志。新的条例刚出来,趋势却不看好。


这些所谓的中心肯定会借着《条例》,强化他的“服务”,进而强化他的“收益”。《条例》中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最终是一句空话(也就是“浆糊”的一部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6 11:26
等着楼主发评标办法,看看值得学习不???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2-4-6 14:21
法律的框架下的制度建设,干部队伍培养一定要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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