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再谈当前招投标领域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预防建议
[打印本页]
作者:
qingfeng0784
时间:
2012-3-27 11:30
标题:
再谈当前招投标领域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预防建议
一、当前招投标领域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或业主勾结搞围标串标。
围标串标的方式有四种:一是多个投标者串通一气抬高报价共同投标,无论哪家中标,都由围标发起人进场施工,每个投标者从实际中标者手中获得事先约定好的酬金;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互相串通;三是投标人与业主互相串通;四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和业主相互串通。
(二)租借资质借牌挂靠骗标。
一些下属公司、挂靠公司、个体施工员、农民包工队,通过不正当手段疏通关系,然后挂靠大的施工单位获取资质及承揽工程业务,而一些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为收取管理费或分得一定的工程量,以分包、联营、项目经营的方式将资质借与他人获利,如此形成了中标的是有资历的、合格的大公司,而真正施工的单位和项目经理却是不合格的。
(三)以招商代替招标。
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动向,主要是地方政府的个别领导为了个人的私利,在招商引资中,直接将工程项目交给熟识的客商,而不按规定去公开招投标。这种以招商代替招标的做法,已在一些地方出现,并产生严重后果。
(四)评标流于形式,定标人营私舞弊。
由于部分招标人代表或招标活动组织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招标前接触投标人,接受宴请或收受贿赂,在评标活动中或有意发表有利于投标方的意见影响其他评标人员,使评标走过场,致使徇私舞弊行为发生。
二、预防建议
(一)建立网上报名和网上公示制度。
网上报名是指在招标阶段包括发布公告、报名、获取招标文件、答疑等过程全部在网上完成,可以有效防止招标代理机构、业主及投标企业相互之间的直接接触,避免相互串通,从源头上有效控制围标、串标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减少项目招标有关主体随意提高报名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事件的发生。网上公示即在招投标交易平台网上,将招标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及中标企业名称、项目经理、技术总监等各项信息,全部上网公开,方便公众公开查询。
(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廉洁准入制。
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准入制度,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有关单位组成廉政工作业绩评价体系,对有关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廉政建设、廉政业绩情况进行调查评定。主要考察有无贪污、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记录等,建立廉政档案,并与其他业绩和资质评定挂钩,供工程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参考。
同时,要充分发挥利用检察机关已建立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投标人的廉洁资格进行审查,限制有不良记录的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进入建设市场。
(三)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确保监督到位。
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建议进一步整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招投标工作中的管理监督权力,加强和完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宏观管理工作,切实避免少数地方监管职能部门职能软化,越位、缺位的问题。要通过重组有关审批、备案、检查、处罚权力,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提高执法监督能力,维护和规范招投标秩序。
同时,要加强对具体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特别是要对招标活动中的编标、评标、定标关键环节以及对招标机构负责人等进行重点监督,杜绝招标人泄露标底以及投标违规。要理顺政府、中介代理机构、招标业主和施工企业间的关系,避免多头管理,确保监督到位。
(四)建立完善投标权益救济机制。
建议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受理招投标纠纷、投诉机构,健全和完善投标人权益救济制度,疏通行政和司法保障渠道,及时查处和纠正投标人中标却得不到工程承包权等严重侵害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机制和制度上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五)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
现有的招投标法对邀请投标项目的范围及邀请对象、确定承包单位的条件和程序、不实行招标项目的标准规定不明确,尤其对“化整为零”,“化大为小”,将应招标的大工程分解成不需招标的小工程,以及一家中标、多家施工等问题,在法律法规上存在空白和漏洞,缺乏解决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建议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加强地方行政性法规的立法研究,从根本上规范招投标秩序。
(六)加大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的力度。
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综合监管力度,形成执法合力。检察机关在严厉查处有关人员利用招投标受贿索贿的同时,突出惩治那些利用行贿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标的单位和人员。
同时,要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的作用,协调各职能部门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建立起预防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要加强对招投标从业人员的廉洁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净化社会风气。(
作者:
qing236qing
时间:
2012-3-27 11:35
这些问题在招标环节真的很难解决。
只能这样说,现在招标市场太乱了。
解决的问题只有一个就是标后监管。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2-3-28 12:49
这篇文字偶估计是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实施之前撰写的,解决的措施更侧重于监管部门能够采取的措施[s:114]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chinabidding.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