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个体老板串通官员招标修建国道 [打印本页]

作者: 紫丁香    时间: 2012-3-27 09:49
标题: 个体老板串通官员招标修建国道
  来源: 法制晚报 作者:林红 李艳
  个体小老板干起110国道工程,如此荒诞的事情,若不是招标办领导涉嫌其他犯罪被抓后,心虚而主动招供,或将永远成为秘密。
  记者了解到,多年来,本市法院审理的发生在建筑招投标领域的腐败案非常罕见,《刑法》中规定的串通投标罪更是没有先例。
  检察官认为,这与建筑领域招投标的利益盘根错节有关,也与司法解释规定不明有关。律师则认为,对于“围标”等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应立法加设“破坏招投标罪”予以惩治。
  实地探访
  质量好坏外面根本看不出来
  日前,记者驱车来到延庆实地探访。在石河营建材城,按照工商部门登记的市场号码找过去,记者发现李军的“综合商店”已变成一家专门卖PVC管的建材商店,店名也与李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店名不同。
  记者随后到110国道的姜家台服务区探访。服务区的主要建筑就是综合大楼。记者看到,大楼看上去显得有些简陋。综合大楼墙上有的边沿位置,油漆甚至都没涂全。至于施工质量,作为外行的记者无从判断。
  “像个体商店老板修110国道工程这种事,和你们报道的厨子修铁路一样,都是特别不负责任的做法。”某建筑公司高管王力告诉记者,建筑质量的好坏,一般人用肉眼都看不出来。
  “好坏都在里面,比如用的材料是否劣质、足料。我就听说过有的建筑商用8根钢筋,拽拽当10根使的事。你说你能看出来吗?都包在水泥里了。除非哪天它塌了,你才能发现,但也晚了。”王力说。
  延伸采访
  日前,侯某、李军已分别获刑。延庆招标办领导侯某被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15年,李军被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知情人告诉记者,这起听上去匪夷所思的招投标腐败案,既非有人举报而案发,也不是有关部门自行排查的结果,而是侯某自己招出来的。
  2011年4月,侯某因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侯某被抓后做贼心虚,主动交代出自己担任招投标办公室主任期间收受贿赂,帮助他人中标的事实。除帮李军中标,他还曾帮其他4名建筑商中标,一共收受贿赂款87万余元。
  串通投标本市至今尚无判例
  记者继而了解到,多年来,本市法院审理的发生在建筑招投标领域的腐败案非常罕见。
  一位检察官说,此类案件之所以查处得少,在于利益盘根错节。大部分被调查人既是重要证人,本身又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说实话可能会对其本人和所在企业都有负面影响,因此选择回避。
  所以尽管《刑法》中规定了串通投标罪,但本市至今尚无判例。
  检察官解释,串通投标罪属于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根据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是“损害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但如何计算,由哪个部门作出认定,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司法实践也是一片空白。
  -专家建议
  重大招标应主动监督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建议,虽然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从设置上应归建委管理,但纪委监察部门也要下大力气监督。尤其是一些重大的招标。
  “纪委监察部门应该改变以往出了问题才介入的模式,转为主动监督,这样才能使重大的招标不会出现腐败问题。”姜明安说。
  -律师建议
  骗标行为应立法予以严惩
  常年关注建筑领域法律事务的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琳认为,《刑法》中关于“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过于狭窄,《招标投标法》中的诸多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刑法》中没有相应罪名。
  “因此,法条修改迫在眉睫。”刘琳说,他建议立法将上述《行政法》中构成犯罪的情形纳入《刑法》当中,设立“破坏招投标罪”等罪名,对串通投标、骗标、围标、行贿投标等非法手段破坏招投标的行为作出刑法规制。
  “尤其是骗标。现实当中最为典型的骗标行为就是围标,因为法律对围标缺乏立法规制,从严惩处。”他说。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chinabidding.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