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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暂估价形式招标的主体与方式探讨 [打印本页]

作者: njue888    时间: 2012-3-15 11:53
标题: 暂估价形式招标的主体与方式探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问题:
1、招标的主体是业主?还是总包单位?就语法而言,本条的主语是“招标人”,可以理解是应该业主类似招标。
但从法律意义和实际操作上来讲,暂估项已经在总包的合同范围内了,应该由总包进行招标,确定分包单位。业主的角色最多是参与审定招标文件、参与评标而已,分包合同的主体还应该是总包单位。     2、“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那么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且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如果招标的主体是业主,毫无疑问应该进行公开招标,如果招标的主体是总包,总包也应该采取公开招标吗?

以上问题不知道哪种理解方式对,请同仁们指点。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5 12:00
按照李小林在深圳班的讲课。1、中标人作为招标人(2011年案例考试第一题),原招标人监督;2、原招标人和中标人联合组成招标人;3、原招标人作为招标人。
我个人觉得第一种情况是最可行的。第二种情况太繁琐了,中标人肯定是一百个不愿意的。第三种情况是为了保护原中标人的权益,他可以参加投标。但若出现第三种情况,意味着,当初的暂估价就不用设定,多此一举了。

作者: wangguoqing    时间: 2012-3-15 14:55
同意楼上的说法![s:125]
作者: paul951    时间: 2012-3-21 14:39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以个人理解,这里的招标人为原招标人,因为涉及国有资金,因此在项目所涉及的工程、货物、服务达到国际规定的标准,都应进行招标。
在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对相关项目以暂估价进行计算,目的是为了公平、公正的角度上,使投标单位站在同一水平线上进行投标,以达到选择总承包单位,但相关项目并未确定价格,因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重新招标。
这样的方式有利于更好的控制国有资金的投入。
当然,这样操作也存在相关弊端,就是相关项目确定后,还要协调总包和分包队伍的关系,总之,在此问题上还存在相关疑义!
还请专家释义!
作者: ynerbing    时间: 2012-3-21 15:28
同意二楼的意见,但个人认为,对达到规模标准以上的暂估价(不管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招标,招标人可以和总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包括由何方招标,成本的负担等等
作者: njue888    时间: 2012-5-3 09:51
感谢楼上同仁们的探讨,请大家各抒己见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5-3 11:13
已经以暂估价方式招了总包,业主就是要对其暂估价部分进行招标的。而且一般都是业主想自己招标,而不是让总包自己招。不然就不用暂估价方式,大部分都是可以以分包形式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5-23 20:12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按照李小林在深圳班的讲课。1、中标人作为招标人(2011年案例考试第一题),原招标人监督;2、原招标人和中标人联合组成招标人;3、原招标人作为招标人。
我个人觉得第一种情况是最可行的。第二种情况太繁琐了,中标人肯定是一百个不愿意的。第三种情况是为了保护原中标人的权益,他可以参加投标。但若出现第三种情况,意味着,当初的暂估价就不用设定,多此一举了。
若没有达到招标限额的问题
1、原招标人是否直接发包呢?应该不行,对吧?
2、总承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绝对没有问题,但要招标人同意,对吧?这个时候应该不存在总包管理服务费的说法,对吧?
3、总承包单位若有此专业工程的相应资质,总承包单位可自行完成,这个应该没问题,对吧?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5-23 21:54
同意3楼和6楼意见。
   
    补充一点:如果由总包单位进行招标,客观上造成了总包单位不能参加列入暂估价范围的那部分建设内容的投标,对总包单位貌似不太公平。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5-24 08:32
1、虽然二十九条没有明确暂估价部分的招标人,但从文上下来看还是指的招标人,因为是招标人把应当招标的部分改成暂估价没有招标,在具备招标条件后应当组织招标,但也可以让中标人参与到招标工作当中,参与的方式就象上述李小林提到的三种方式,招标人组织招标总包参与过程,监督总包方招标,共同招标。李小林意见核心的一部分也是招标人必须介入招标过程。
       2、能否让总包方自行组织招标需要探讨。因为项目性质和资金性质是一定的,组织招标方由招标改为总包不应影响招标的性质。
      列入精华贴汇总招标工作参考资料法规整理与理解栏目。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5-24 14:14
顶上去,不能沉下去!我还没有搞清楚,希望高人解答!!!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5-28 21:25
[s:125] [s:125]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2-5-29 09:33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2-5-29 09:5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
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5-29 09:56
谁掏钱,谁负责。招标是一种民事行为,应为民事主体负责,由原招标人招标更合理,总包中设立暂估价是为了总包报价中的取费。如果总包负责招标,招标人必须参与且必须认可,因为钱是招标人出。
作者: lllfuyu    时间: 2012-5-29 10:41
关于国有投资项目的暂估价招标,浙江有更加细的规定:
(七)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材料、设备的暂估价。确需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必须由业主方供应,估价材料或设备的总价值应达到规定的必须进行依法招标的额度,且保证今后能够通过依法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否则视同支解发包、规避监督行为。—— 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文件)
按文件规定,由业方供应,可以理解招标人应当参与招标。
个人以为:既然招标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招标主体,为避免发生纠纷,可以在招标文件对暂估价部分的提供方式,以民事约定的方式确定下来。
作者: ansx    时间: 2012-6-4 09:34
条例并没有明确暂估价的招标主体,只是强调如果暂估价包含工程内容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范围的必须招标,具体在实际操作中我所遇到的情况是总包人招标,原招标人参与招标文件的制定和评标。
作者: xbyjjs    时间: 2012-6-4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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