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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条例中二十二条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yun    时间: 2012-3-9 14:15
标题: 对条例中二十二条的疑问
条例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或招标文件有异议的规定了提出异议的时间和答复的时间,但为什么不明确提出异议或答复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形式的提出或答复是否有效,如何界定?
作者: dzy5658    时间: 2012-3-9 14:55
个人认为除书面形式的其他方式也受到了保护。此条款更为人性化。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3-9 20:13
应该是书面,即便当时不是,事后也要补充吧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3-10 18:06
网络已经被认可,邮件应该逐步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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