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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类似工程业绩和项目管理人员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11]39号) [打印本页]

作者: 九天乐    时间: 2012-2-23 22:05
标题: 关于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类似工程业绩和项目管理人员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11]3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近期,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中有关类似工程业绩和项目管理人员问题引发的招投标投诉不断增加,由于各地对工程项目和施工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不同,造成投诉处理过程中调查取证和认定困难,影响工程招投标投诉的处理效率和处理质量。为保证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中有关类似工程业绩和项目管理人员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原则上不得设置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或作为计分条件。确需设置的,须符合我省有关规定,且应当在招标文件(作为资格审查条件的还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本招标项目(工程)所称的类似工程业绩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或抢险救灾中由福建省组织在省外完成的业绩;
  2、在福建省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项目(工程)的要求。
  二、招标文件《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和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中,应当以附注的形式明确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的认定标准,即:“本招标文件所称的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的认定标准为:
  1、在本招标工程以外的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以中标通知书和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书面材料的落款日期为准),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拟派出的项目经理系该工程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经理,即认定其有在建工程。对于中标通知书中未载明项目经理或直接发包且无中标通知书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拟派出的项目经理系该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的项目经理,即认定其有在建工程。
  2、变更有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作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的,须在变更满6个月后方有资格参加本招标项目(工程)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供建设单位同意变更的书面函件和已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备案的证明材料(变更日期以变更备案日起算),并附在投标文件《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和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之后。”
  三、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造价员、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的岗位证书复印件必须完整,不得缺页;其中在省外取得的证书若未明确是“岗位证”的,还应提交发证单位(机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按未提交“岗位证”处理。
  四、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将以上要求作为招标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对未按本通知要求编制的招标文件,要责令改正。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作者: hnzzp2001    时间: 2012-2-24 11:54
很要参考价值
作者: chinabaohan    时间: 2012-2-24 15:26
已了解,谢谢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2-24 15:40
很不错,正好借鉴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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