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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之五十七条保证金利息问题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nbssj    时间: 2012-2-15 16:16
标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之五十七条保证金利息问题讨论
各位讨论一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之五十七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的“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怎么理解和实施呢?
招标人应向所有投标人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个容易理解,但操作上出现了问题:
1、计息日是收到保证金当天还是次日?
2、节假日前一天收的支票怎么计息?
3、向投标人支付利息时,投标人是否应该向招标人出具收据或发票?
4、涉及的税金应该由谁承担?
作者: cwjjy    时间: 2012-2-16 09:43
在这里谈谈个人看法:
1、计息日应该是次日;
2、关于节假日前一天收到的支票要看是何种支票,但我觉得应该是以到帐日为准;
3、向投标人支付利息时应该不存在发票问题;
4、因此不涉及税。
不知理解是否妥当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2-2-16 10:54
也谈谈我的看法,和大家作个探讨:
1.对于以日为时间单位计息的,一般采取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比如2月1日保证金到账,2月15日退回,计息期应为14日。
2.同沙发的观点,应资金到账时间为准。收到支票并不意味着资金到账,还需提现缴存或是办理转账。
3.如果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相关转账结算回单是否作为支付凭据,而不必取得收据?
4.如果将该款项的利息视为投标人的收入,是否可理解为利息税已由或将由招标人代扣代缴(相关利息税会由开户行从招标人账户中直接划出代扣代缴)?
作者: woshizhu    时间: 2012-2-16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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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好像有好几年没收了。
其实按活期存款利息的话,并没有保证投标人的利益最大化。

有一种叫做通知存款的业务,起存金额是5w元,如果保证金超过5w,或者n家投标人的总金额超过5w的话,其实可以存通知存款。而且这样也比活期容易操作。当时存了多少钱,最后取出多少钱,全部给回投标人。

普通活期要问银行才知道有多少利息
作者: 002123    时间: 2012-2-20 16:03
招投标协会培训时说,这个要在招标文件约定好,否则容易产生歧义,包括利率、计息日期,为了保证公平,简单问题,都有点复杂化,如果金额较少,也可以付出,但招标文件中要约定,最好采用保函,第三方信用担保,省的利息产生麻烦
作者: 熊突白    时间: 2012-3-1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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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yzb_seu    时间: 2012-3-1 21:27
今天的讲座上,发改委的副司长也讲到这个题,谈到了操作上的许多问题,包括计息日期、利率确定等等,说这是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从而简化实际操作的难度
作者: zhaozhao7618    时间: 2012-3-2 07:29
看来要总结实践的问题!学习了
作者: david    时间: 2012-3-2 11:15
李小林副秘书长是这样解释的:
招标人在支付投标保证金利息的时候需要记入“存款利息”,这样就不需要开发票,用收据入账即可。
如果写的是“贷款利息”,就必须要有发票才能做账。
作者: 天天向上把    时间: 2012-3-7 14:32
学习下...
作者: yaojp    时间: 2012-3-7 15:19
总之,这一条感觉太理想化,非常不便于操作,其实还不如严格约束保证金的退付期限,对不按期退回的,加大对投标人补偿的力度,个人感觉还是政府采购18号令的规定比较切合实际[s:125]
作者: 和谐融洽    时间: 2012-3-9 08:53
刚入行,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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