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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一个关于非国家强制性招标项目截标时间的问题请教 [打印本页]

作者: zcd0825    时间: 2012-2-15 00:19
标题: 咨询一个关于非国家强制性招标项目截标时间的问题请教
最近看到一个案例,有个问题不明白,想请教各专家。

案例:
[size=178]•200668日,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了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是2006625日。某投标人认为这个时间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你怎么认为?

回答:
是否违法,要根据具体项目来确定。
要满足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两个条件,第一是招标项目,第二达到相应规模),如果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不受此条限制。

我个人的认为:只要启动了招标流程,不管该招标项目是否为国家强制性均应在《招标投标法》框架下执行,即发放标书至截标日期不能低于20天。不知此想法可对,请专家指正。谢谢!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2-2-15 08:27
  招投标法中有些条款是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限定,个人理解,非必须招标项目不受这些条款限制。主帖中提及的二十日的限制,也是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此规定出自《招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2-15 08:40
我也看到过这个案例了,好像在《案例》教材上。我的理解是: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灵活运用各种采购方式,包括采用依法必须招标的一些方式,当然招标人认为对自己怎么有利,怎么规定,只要不侵犯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就行。比如我自己盖房子,我自己是招标人,为了省钱,即使有的投标人低于成本价投标,我可以不管他出于什么目的,只有保质保量的建好我的房子就行,我就选他。其他投标人应该没有权利制止我的选择。
作者: zcd0825    时间: 2012-2-15 12:48
谢谢专家分享宝贵经验。受益匪浅。
作者: cwjjy    时间: 2012-2-16 09:55
板凳的看法我不完全赞同,赞同的是只要不是招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就可以在具体的招标流程上灵活运用,比照招标形式操作;不赞同的是关于低于成本价的问题,其实一个工程只要是你判定了它是低于成本价的就不能作为中标人,因为成本主要是有人材机组成,低于成本价不一定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项目的,低于成本也违背了国家相关规定。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2-2-16 10:32
  非必须招标项目,如果进行招标的话,也应遵循《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但对于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相关条款,可以选择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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