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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采购不能“简化”成电话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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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会飞的猫
时间:
2011-11-16 16:56
标题:
询价采购不能“简化”成电话采购
“
询价采购
”
有其严格的采购操作程序,要成立询价小组,要发放
“
询价通知书
”
询价等等,并且,这种采购方式在日常的政府采购活动使用得又是非常频繁的,特别是在县一级,有
80%
以上的采购项目都是通过
“
询价
”
方式采购的,面对如此多的询价业务,如此严格的采购程序,不少地方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提高其采购效率,就简化了询价采购程序,仅仅以打打电话问问价的方式就实施了询价采购操作。对此,笔者认为,这种把
“
询价采购
”
简化成打电话采购是一种非常不严格,也是一种极不规范的采购行为,必须予以取缔。
一、违反了询价采购的法定操作程序。
在《政府采购法》的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
“
询价采购
”
应当 遵循的操作程序,特别是在该条款的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询价小组在确定了不少于三家的询价对象后,要向被询价的对象发出
“
询价通知书
”
让其报价,这就是说,法律规定的询价方式是通过发放
“
询价通知书
”
的形式进行操作的,是一种书面形式的询价,白纸上要落下黑字,而如果通过
“
电话通知
”
的形式让被询价的对象进行报价,则是一种口头形式,这是两种完全不相同的询价方式,因而,利用
“
电话
”
来询价就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应当将其排除在合法的询价方式之外。
二、削弱了内部操作的牵制力度,很容易产生一些舞弊行为或暗箱操作问题。
询价采购的核心环节就是向已确定的供应商询问到
“
一次性的报价
”
,并以此作为确定中标或成交商的依据。可见,这
“
一次性的报价
”
涉及到被询价对象能否中标的正当权益,因而必须要真实、可靠、有效,而如果采取
“
电话
”
来询价,工作人员之间就难以相互牵制监督,总不至于几个人都团在一个电话机旁去搞
“
监听
”
吧,因而一般只由一个采购工作人员去给被询价的对象打电话,要求其一次性报出不得再更改的供应价格,并以此作为
“
评标
”
的依据,在此过程中,如果
“
打电话
”
询价的工作人员心怀不鬼,有意
“
暗示
”
被询价对象降低报价,或
“
接受
”
对方的多次重复报价,甚至于有的还在记录时大胆地篡改报价,以
“
暗助
”
某某供应商等等,对这些舞弊行为,其他采购工作人员一般是难以发觉的,这就严重地扰乱了询价采购的工作秩序,侵害了其他被询价对象的正当权益,从而丧失了询价的客观真实性。
三、难以取得有效的外部证据材料,一旦发生质疑或投诉,采购工作就很被动。
按
“
询价采购
”
程序的规定,询价人员只能要求并接受被询价对象作出的一次性报价,并且不得更改。而如果采取
“
电话
”
询价,询价记录只能由询价人员单方面填列,并且,所填写的
“
报价
”
也无法取得被询价对象的任何
“
确认
”
手续,对方无法签字,这样很容易滋生出许多不应有的麻烦,如,一些素质不好的供应商,他们对自己
“
落标
”
的原因不够正视,也很
“
不服气
”
,于是就利用
“
电话
”
询价的
“
缺陷
”
,谎称询价工作人员
“
记错
”
或
“
听错
”
了他们的报价,从而到处乱
“
投诉
”
、瞎
“
告状
”
等。再加之使用电话询价时,可能由于电话线路等原因,造成通话声音不通畅、听不清等情况,询价人员也只能接受对方多次重复的报价,因而也很容易会产生一些扯皮,甚至于耍赖等问题。一旦遇到这些矛盾或问题时,工作人员根本就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询价记录,从而导致询价采购工作很被动,这就严重地扰乱了政府采购工作秩序,损害了政府采购形象。
四、供应商考虑或决策的时间太短,进而影响到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果。
供应商搞经营的目的就是要赚钱,亏本的交易一般不干,因而,他们对每笔经营业务都有一个分析和决策的过程,而如果我们通过电话来要求供应商立即报出不得再更改的价格时,供应商就没有时间去进行决策分析了,在仓促的报价过程中,他们一般是不会盲目地大幅度降低报价的,这样,政府采购的效果就不一定很理想。而如果采取用
“
询价通知书
”
的方式要求其报价,被询价的对象就会有更多的时间去权衡利弊得失,从而能够作出最慎重、最具竞争力的报价决策,这就有利于政府采购效果的充分提高了。因而,要尽量避免使用电话去
“
询价
”
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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