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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制度与招标制度的比较 [打印本页]

作者: Iyouzi    时间: 2006-7-24 09:20
标题: 政府采购制度与招标制度的比较
  招标制是一种有组织的购买商品、服务或工程的交易方式,它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购买信息,模拟采购的货物或项目的交易条件,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在制定的期限内提出报价,经过比较分析,选择最优惠条件的投标人,与之签订合同。

  79年改革开放后,我国将招标作为一种引入竞争机制、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有效方式。目前,从机器设备招标采购的设计构思、方案筛选,从农村土地经营的招标承包、企业及各类经营场所的承包到大型工程建设的公开竞争招标、招标投标这类购销方式已在我国有十分广泛的运用。
   
  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管理手段,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实体以法定的方式向社会采购物资、工程或服务,并对采购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控制系统。它包括:采购计划的制定、审批、合同条款的拟定、采购程序的管理和监督、采购效果的审计和检查。总之,政府采购制度应包含有关政府采购管理和运作机构,以及监督检查机构。例如,深圳、珠海在购买计算机设备等办公用品时,改变过去由小单位分散采购的方式,将全市行政机关的电脑需求统一起来,按照新的政府采购制度进行系统管理和集中招标采购。
   
  招标制与政府采购制度有紧密的联系,招标制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采购方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目的是通过一种合理的、高效率的操作手段,最大限度地优化采购结果,从而节省政府开支,最终节省纳税人的钱。这就要求政府采购必须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和规程对采购人的行为加以约束。而招标就是通过公开采购信息,广泛招募供应商或承包商,形成卖主之间的竞争,从而取得质优价廉的货物或项目。因此,从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之初,就选择了公开招标这一手段,作为政府采购的特定程序,以至人们在观念上已经把招标与政府采购结为一体。
   
  但是,招标与政府采购制度仍有很大区别。
  
  首先,政府采购制度所规范的是政府部门用于自身消费的采购和政府投资用于公共事业的采购。具体讲,"政府部门自身消费"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建立的各类组织、机构及服务性企业对办公设施和物品的购买。"用于公共事业的采购"指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基础设施和经营的项目、企业等,如电站、供水、供电、通讯等企业的开办和经营。在西方国家,以上部分被划分为公共市场的范围,主要受国家公法或行政法的约束。因此,一旦政府采购制度开始施行,被划在政府部门范围内的机构就必须按照所规定的方式进行采购。
   
  招标制在任何国家都不对使用人进行特别限定,无论是国营还是私营,任何企业、组织或机构,只要认为必要、有利并可行,都可以运用这种方式。例如,一般情况下,国家不得强迫纯粹经营性企业必须采用某种采购方式(包括招标)。但近几年我国有些合资企业在修建厂房时,不是自行寻找建筑企业,而是委托国内的专业招标公司进行招标承包,这主要是出于节约资金,保证质量的考虑。
   
  其次,政府采购制度的运行过程与招标不同(如下图)。招标程序的起点是发出招标公告,通过投标、评标和中标,授予合同标志着中标过程的结束。而政府采购制度从管理采购计划开始,通过规范采购计划的审批,合同条件的审查,采购方式的确定和采购程序的操作,签署合同,履行合同,最终到采购结果的审查。因此,政府采购制度所涉及的范围更广,管理的实践更长,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要求也就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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