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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某进口设备标准能否做为资格条件 [打印本页]

作者: 水莲儿    时间: 2011-10-27 18:39
标题: 某进口设备标准能否做为资格条件
    现在有这样一个事情,就是某企业想对已使用很久的进口设备进行改造,现在要进行采购招标,因为要求满足锅炉改造维修三级资质,但是投标人只有2人,不满足招标条件,现在甲方提出来有一家企业不具备资质,但有本次招标所要改造的进口设备供应厂商的授权改造许可,甲方想以此为依据认同投标人的合法性,不知道这样是否依法依规,能否认定其投标人的合格性。请专家给予解答,列明依据,谢谢,很急的。
作者: qinl    时间: 2011-10-28 09:44
“所要改造的进口设备供应厂商的授权改造许可”,必先了解是什么原因。如是否技术上要充分保证以后仍将得到原生产厂家支持,而这种支持是必不可少的。
作者: 水莲儿    时间: 2011-10-28 14:48
问题是甲方想以得到授权许可的这种说法认同这家单位有施工资质,因为这家单位有可能是没有锅炉改造资质的
作者: cgibin    时间: 2011-10-28 15:53
1、没有资质是不行的。
2、公告后,报名人数少于三家,按有规定(我们是二次公告后仍少于三家),可以申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作者: qinl    时间: 2011-10-31 08:49
引用第2楼水莲儿于2011-10-28 14:48发表的  :
问题是甲方想以得到授权许可的这种说法认同这家单位有施工资质,因为这家单位有可能是没有锅炉改造资质的
1)请教当地劳动局压力容器管理部门,判断是否与当下法规是否冲突?
2)一般推理应当没问题。因为制造商生产的设备已获认可及正常使用,得到制造商授权许可几乎等同于“制造商负责产品的质量”。当然,授权许可的书面表述的确认可能造成一定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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