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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投标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david    时间: 2011-10-15 16:12
标题: 关于投标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个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同时,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实际工作中,上述情况中的两家公司(假定为A、B公司)同时参与一个标段项目投标过程中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
     1、购买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就不允许两家公司同时出现,只允许其中之一先购买的单位购买文件;招标人的此做法是否妥当?
     2、A、B公司都购买了文件,而且都参与了项目的投标,此时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是否应该认定A、B公司的投标文件均为废标?
     3、A、B公司都购买了文件,但只有A公司递交了投标文件,B公司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放弃了投标。此时A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继续有效?
作者: david    时间: 2011-10-17 08:34
没有朋友知道吗?
作者: xoxo    时间: 2011-10-17 09:24
1、可以出售招标文件 因为显然这是采用资格后审的情况
2、2个投标均无效
3、A显然有效 因为没有违规的情形
作者: david    时间: 2011-10-17 11:27
在“广东省中山市某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是这样规定的:
如果出现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母子公司,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母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时,若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申请人满足资格预审强制性标准要求时,招标人将依次按照下述方法选择确定其中1个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1)综合评分(如有)得分高者;(2)自有营运资本高者。
作者: lkin    时间: 2011-10-17 18:26
视招标文件约定,和专家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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