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楼主renxiang001于2011-10-11 16:22发表的 招投标法中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如何理解? :
招投标法中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该如何理解?
是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领取招标文件的第一天算起,还是按实际发出的第一份招标文件之日(第一家投标单位领取时间)算起呢?
引用第6楼renxiang001于2011-10-17 10:40发表的 :
如果按实际发出的第一份招标文件之日算起的话,那还得加上“五天”的不可预见时间再往后推20天,才是最终的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实际工作中按此操作的不多)
引用第3楼zzj0102于2011-10-13 09:18发表的 :
严格意义上讲,“开始发出”和“可以发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开始发出”,意指第一本招标文件售出时;“可以发出”才是指“招标文件可以开始向投标人发出了”。
引用第17楼bidboy于2011-10-18 12:53发表的 :
制定招标投标法的时候肯定会参考了国外的一些采购招标法规,规则和习惯说法,然后用中文表达。英文可能是原貌,所以借鉴英语的说法可能更准确。
引用第19楼zzj0102于2011-10-19 09:21发表的 :
不赞同这一观点。
一、这一说法,本身就包含着两个假设的前提:一是“肯定”什么什么;二是“可能”什么什么。作为论据,是不严谨的。
二、如果这一法条的母本是英文,我赞同可以参考英文的本意去解读该词条;如果这一法条的母本原本就是中文,用英译文去解释中文的本意,就有点本末倒置了,是不太恰当的。
三、同一英文单词,在不同的语境下,可以有完全不同的中文解释。打个简单的比方:“yes”通译为“是的”,但在下列的句式中“——Excuse me?——yes?”,是不是该译为“什么事”更为确切些呢?因此,即使母本是英文,也应该在充分考虑其语境的前提下意译,而不是直译。
.......
引用第20楼bidboy于2011-10-19 10:41发表的 :
你学习一下招标投标的起源就可以发现,尤其是2000年以前基本上是借鉴世行亚行招标的很多说法,招标投标法是2000年颁布的,起草应该是在2000年之前,觉得借鉴英文来理解应该是合理的。
咱们看一下13号令怎么规定的,13号令的第27条 招标文件的公告期即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五十日。
shiguankun:这个很明确啊?有什么好争议的?
就是招标公告规定的开始发售招标文件的第一天算起 (2012-07-02 17:27)
zzj0102: 恰恰相反,我觉得我的说法是严谨的。
“开始发出”,由两个词构成,“开始”和“发出”。“开始”是状语,修饰“发出”,这点大家都能达成共识。
存在不同认识的是关于“发出”的含义。
什么叫“发出”呢?个人的理解是:只有当“标的物已经离开了行为主体”时, .. (2011-10-17 20:15)
曹锦江:anyway,监管部门总是要求为五个工作日的最后一天开始的二十天后 (2013-04-28 21:20)
曹锦江:
anyway,监管部门总是要求为五个工作日的最后一天开始的二十天后
ylsft:我相信立法的目的是对一些问题的明确,而不是引起争议,争议都是大家对立法目的猜测引起的。那么该条法律确立时立法者应该是有一个时间起点的,按照我们目前的理解,我们可以分为三种可能:
1、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售的第一天日期开始算起。
2、从招标文件正式发出的第一天算起。
3、 .. (2013-05-07 08:36)
heluhua:提供大家一个参考《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
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
采购指南2004年5月》
看看这个概念如何表述更好些。
....... (2013-05-08 08:19)
学以致用: 请问如何理解文中提到的“(以晚者为准)”? (2013-05-08 08:38)
学以致用: 本人对世行招标项目的规定不熟悉,还得请版主细细解读。
一般而言,国际竞争性招标(ICB)应给出自投标邀请之日或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以晚者为准)起不少于6周的时间。
.. (2013-05-08 08:57)
zc_ztb:我一直比较迷惑的是为什么实施条例要规定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少于5日呢??
实践中不管是大项目还是小项目,一率都是按照5天的报名截止时间(发公告的第一天即报名第一天),这样,招标项目其实只是发了短短的5天公告,一些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如果没有事先得到消息,而是仅靠媒体 .. (2013-05-09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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