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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投标法施行十年的尴尬【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0-3 10:08
标题: 招标投标法施行十年的尴尬【转贴】
  招标投标法施行十年的尴尬

转载者注:作者即“黄冬如” ,网友最近转发了他的两篇文章,引起了本人的注意。特此找到了他的博客。发现有两篇文章是专门探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问题的。对不对?有没有道理?值得思考。特此转发给大家参考gzztitc


草根博客 2011-08-23  

草根简介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法学博士,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特聘研究员,广东省综合改革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律师、联合国ITC注册采购师培训师。致力于公共采购发展与创新。在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经济参考报》、《改革内参》、《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政府采购报》等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中国公共采购理论与实践》专著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邮箱:publicp@126.com


  自2000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后不久,国家有关部门就着手开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工作。20061118日后多次向社会征求意见。20099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再次向社会发出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至今已有一年多,条例也未见正式出台。

  按照惯例,一部法律一般在3-5年内甚至更早就出台实施细则或条例。为什么《招标投标法》在十年后仍然未能出台实施条例呢?这与招标投标法律本身有些条款明显不合时宜有很大关系。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0-3 10:10
 一、同体监督条款不合时宜。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按照国务院的具体职权划分,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执法分别为发改委、建设、经贸、水利、交通、民航、铁道、信息产业等各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既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进行行业主管,又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监督,有的还是招标项目的实施人或者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主管上级等。有的既管招标人,又管投标人,甚至还管招标代理机构。这种错综复杂、层次不清、经济关系不明的监督体制,必然带来招投标监督缺位及冲突。

  据湖北省2006年开展招投标专项调查反映,发出的10056份调查表中有75.76%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同体监督是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具体管理条文缺乏。

  招标投标法关注的是微观经济的项目管理和法人行为,其立法初衷是规范工程领域招标投标的良性运作,属于工程招投标采购的基本程序框架规范。而面对招标主体众多,国内投标人行业分布广泛,招标采购总额巨大,招标代理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需要有一个统一独立的招投标采购管理部门开展管理监督,而法律并没有对此设定。

  三、招标代理形式条款不合时宜。

  法律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这实际上是分散采购。这种形式赋予了招标人很大的招标权,委托代理在一定程度上是形式代理,是纯市场化的采购形式。实践中这种代理形式很容易滋生腐败。这与国际上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通行做法和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不一致。

  四、采购方式条款的局限性。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从实践经验来看,这种采购方式只有两种过于简单。世界银行就有国际竞争性招标(ICB)、国内竞争性招标(LCB)、国际有限招标(LIB)和其他采购方式等四种采购方式。我国政府采购法还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等六种采购方式。一些紧急的、大卖场式、自主创新或扶持企业采购、长期协议采购等实践中有许多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需要通过其他采购方式完成。并且法律过度注重招标形式有在实践中将其异化的倾向。

  五、关于专家库的条款不合时宜。

  法律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这是决定由谁中标的关键环节。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小于成员总数的2/3。这里有《招标投标法》的两处硬伤。一是法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组建专家库,并可由招标人从中确定专家名单。这意味着招投标的最核心权力让渡给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第二个问题更加严重,法律规定一般项目专家是可以随机抽取,特殊项目专家也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的。这里没有界定什么是一般项目,什么是特殊项目。而可以作为法律任意性条款是完全没有约束力的。虽然在实践中许多地方将专家库统一,但法律的严重滞后性给实际工作带来的影响不可忽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0-3 10:11
六、招投标法制约政府采购法的问题。

  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自存在起就产生冲突与矛盾并成为业界议论的焦点。两法同属于中国公共采购法,是以同样标准规范公共采购行为,强调强制竞争、透明公平采购。这种连体儿的法律必然产生冲突。双方在适用主体范围、调整客体范围、具体采购组织形式、法定监管职能、救济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存在冲突和矛盾。

  如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的争议就始终集中在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对部门监管权的界定上。而招投标法在对采购基本原理的适用方面存在缺陷,在对公共政策功能发挥方面存在缺失,在对集中代理采购制度方面存在缺失,在本身招投标法的程序方面存在缺陷(如中标公告及质疑投诉机制的完善),以及招投标法同体监督的政府与市场不分的机制弊端。都给法律适用者带来极大困扰,导致降低行政效能、丧失法律权威且有悖政府采购协议(GPA)的要求。这既有先入为主的立法历史背景原因,也有立法技巧认识局限及利益格局体制局限。

  七、关于废标标准问题。

  招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对若三家以上投标人参加投标,只家两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审下去,推荐出合格投标人。

  一部法律在关键问题上设定的裁量范围缺乏必要羁束,为把持权力者恶意裁量却又易于开脱责任留下退路。

  八、救济条款的缺失。

  《招标投标法》只有一条由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投诉的法律救济条款,这与政府采购法专门一章共八条的质疑与投诉条款相差甚远。虽然在法律出台3年后制定了专门的投诉处理办法,但投诉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受理等于老子为儿子做主,投标人的救济效力可想而知。除救济体系缺陷外,法律也出现投诉前置如询问、质疑以及行政复议及诉讼等国际通行的法律救济条款缺失。

  上梁不正下梁歪。与其挖空心思去迎合本来不正的上位法、去抵挡政府采购同位法的追堵而制定条例,还不如痛定思痛,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统一纳入到公共采购法的框架下进行立法调整修改及完善,以顺应政府、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众的需要。

  此文发表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改革内参》2011年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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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招投标很多时候就是场游戏,我们只.. 请问六楼如何开阔法?赐教。 又给开了一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方子.. 腐败成风!公车私用,其实只是一个.. 再不改革,人民自己来改! 公车改革该细。比如到岗位该多少车.. 人没有廉耻,做官就是要享受,你用.. 搞了半天还是在烂根上修修补补,其.. 中国加入GPA被喻为第二次加入.. 关于国际间政府采购协定G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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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时间:2011/9/28
http://www.caogen.com/blog/infor_detail.aspx?id=392&articleId=29004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0-3 10:22
关于作者黄冬如,请参看我转发《中国政府采购报》的一篇文章:

黄冬如:致力于公共采购发展和创新【转贴】
http://bbs.ebnew.com/read-htm-tid-64194-page-e.html#a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10-3 11:27
引用第2楼gzztitc于2011-10-03 10:11发表的  :
六、招投标法制约政府采购法的问题。

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自存在起就产生冲突与矛盾并成为业界议论的焦点。两法同属于中国公共采购法,是以同样标准规范公共采购行为,强调强制竞争、透明公平采购。这种连体儿的法律必然产生冲突。双方在适用主体范围、调整客体范围、具体采购组织形式、法定监管职能、救济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存在冲突和矛盾。

  
.......

文中提及“连体儿”。
老朽于2006年6月13日在论述两法关系时,就发了帖子《是“母子关系”还是“连体儿”? 》
请链接:http://bbs.ebnew.com/read-htm-tid-6002.html

全文转帖如下:

是“母子关系”还是“连体儿”?
中国有位律师,对中国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很有研究。这位律师研究后得出结论:《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母亲”与“儿子”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宪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
但我认为,这位律师将《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比作“母子”关系是不恰当的。如果一定要给《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作一个比喻的话,笔者以为,可以将《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比喻为“连体儿”。其理由是:  

一、这两部法律都是九届人大通过的,为同母所生,在法律地位上是同等的。

二、这两部法律诞生时,因各种原因,都有点发育不全和发育不良。

三、这两个“连体儿”,是如何连体的呢?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就项目资金来源而言,不管是否是财政性资金,只要在中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都要执行《招标投标法》。也就是说,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如果采购方式选用招标投标,就必须执行《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但第四条同时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其言下之意是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不适用《招标投标法》,为以后的财政部《18号令》出台奠定了法律基础。这就是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时,即使选用招标投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中的招标投标活动也不适用《招标投标法》,而必须适用财政部《18号令》。我们可以看到,行政法规可以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上。

如上所述,《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性资金采购活动中的招标投标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定,只要是招标投标活动都要执行《招标投标法》。我们可以看到,“财政性资金”和“招标投标活动”是两法共有的部分,是“连体部分”。

按照这位律师的比喻,如果一定要说“母子关系”,吾以为,也只有“采购方式”与“招标投标”可以这样比喻。但是,“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之间的关系,还不能这么比喻。“政府采购”仅适用于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中的招标投标也仅仅是指政府采购中的招标投标。可是,我们这里讨论的“招标投标”不仅仅是财政性资金范畴的,而是所有的、各种性质的资金。不管是政府采购,还是《政府采购法》,其与招标投标的关系或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都不存在所谓的“母子”关系。因为,这个“母亲”根本就生不出那个大“儿子”。所以,我认为,这两部法律的侧重点不同,并非“母子”关系,仅仅是相互有所渗透而已。《招标投标法》规范中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法》规范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包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
其实,《政府采购法》的地位也就是相当于世界银行或亚洲开发银行的《采购指南》。说白了,《政府采购法》也就是规范一种资金的使用,包括采购方式,而采购方式主要是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政府采购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决“连体儿”的最好办法是,动大手术,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同时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10-3 11:37
老朽在文中提及的那位律师,系指谷辽海。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10-3 11:59
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同时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好一个大手笔,还是这句话,没那么简单。
这样要有一大批人(官员)下岗,权力是核心,不会拱手相让的
作者: martineden    时间: 2011-10-3 20:45
黄东如先生的说法有很多错误。错误主要是屁股决定脑袋造成的。不是介绍黄先生“致力于公共采购发展与创新”吗?把招标投标仅仅理解为公共采购领域里面的事情,合适吗?

laochan先生的说法靠谱一点“动大手术,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同时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但是,这样就把招标完全看成了采购,排斥了招标的销售功能,犯了和协会一样的错误,协会是把招标当成采购来考的,考试科目就叫《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嘛!所以,这种手术是不是唯一的出路,还需要大家讨论。

如果我有时间,会来逐条的反驳黄先生的观点。。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10-3 21:32
引用第7楼martineden于2011-10-03 20:45发表的  :
黄东如先生的说法有很多错误。错误主要是屁股决定脑袋造成的。不是介绍黄先生“致力于公共采购发展与创新”吗?把招标投标仅仅理解为公共采购领域里面的事情,合适吗?

laochan先生的说法靠谱一点“动大手术,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同时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但是,这样就把招标完全看成了采购,排斥了招标的销售功能,犯了和协会一样的错误,协会是把招标当成采购来考的,考试科目就叫《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嘛!所以,这种手术是不是唯一的出路,还需要大家讨论。

如果我有时间,会来逐条的反驳黄先生的观点。。


采购与销售是对立统一体。同样,招标与投标也是对立统一体。
采购实施时,必有销售相伴;当销售进行时,必有采购相伴。
招标是一种采购方式。
当招标实施时,必有投标相伴。当投标进行时,必有招标相伴。
采购(招标)是买方的行为,销售(投标)是卖方的行为。
但是,采购不是销售,销售不是采购。同样,招标不是投标,投标不是招标。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0-4 11:19
建议:结合他的另一文章,综合研究和探讨:

黄冬如:政府采购的制度缺陷【转贴】
http://bbs.ebnew.com/read-htm-tid-64508.html
作者: martineden    时间: 2011-10-5 11:06
引用第8楼Laochan于2011-10-03 21:32发表的  :



采购与销售是对立统一体。同样,招标与投标也是对立统一体。
采购实施时,必有销售相伴;当销售进行时,必有采购相伴。
.......

钱老,土地的招标就是一种销售行为。以招标的方式来完成了销售。招标方是销售方,投标方是采购方。

我们都不能局限于自己的经验。。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10-5 11:50
引用第10楼martineden于2011-10-05 11:06发表的  :


钱老,土地的招标就是一种销售行为。以招标的方式来完成了销售。招标方是销售方,投标方是采购方。

我们都不能局限于自己的经验。。


有些人认为,“招标”是个时髦的词,把拍卖也说成是招标。
中央电视台将广告时段的拍卖硬说成是招标,这是对招标的亵渎。
所以,有人说,招标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可以装。
所谓的“土地招标”,实际上(本来就是)是土地拍卖。有人或有关部门嘴大,爱怎么说就怎么说吧。
关于招标与拍卖的区别,本论坛以前也讨论过,在此不再赘述。
作者: martineden    时间: 2011-10-5 13:02
引用第11楼Laochan于2011-10-05 11:50发表的  :
有些人认为,“招标”是个时髦的词,把拍卖也说成是招标。
中央电视台将广告时段的拍卖硬说成是招标,这是对招标的亵渎。  
所以,有人说,招标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可以装。
所谓的“土地招标”,实际上(本来就是)是土地拍卖。有人或有关部门嘴大,爱怎么说就怎么说吧。
关于招标与拍卖的区别,本论坛以前也讨论过,在此不再赘述。
.......

钱老,招标的实质是招标方利用竞争获取利益,特色就是封闭式的一次性报价。Sell by Tender标卖跟拍卖完全不同

ccav玩的是虚的,但是政府的土地招标与土地拍卖完全不同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10-5 21:25
引用第12楼martineden于2011-10-05 13:02发表的  :


钱老,招标的实质是招标方利用竞争获取利益,特色就是封闭式的一次性报价。Sell by Tender标卖跟拍卖完全不同

ccav玩的是虚的,但是政府的土地招标与土地拍卖完全不同

不知政府的土地招标与土地拍卖如何“完全不同”?

Sell by Tender  的意思是“通过投标销售”——也就是“投标”。
作者: martineden    时间: 2011-10-6 00:05
引用第13楼Laochan于2011-10-05 21:25发表的  :


不知政府的土地招标与土地拍卖如何“完全不同”?

Sell by Tender  的意思是“通过投标销售”——也就是“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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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招标与土地拍卖有什么不同?今年协会增加的招标师考试必考内容是这样写的(社区里有网友好心贴出来了,我根据我的信息来源判断是真实的,个人估计必考)

第四章 招标方案

4.1(4)土地使用权招标
       1)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2)资格审查主要条件:
       企业土地开发资质、业绩、财务状况、以往土地开发合同履行情况、近期土地储备和开发情况。
       3)评标主要因素
      ■政策房建设比例、开发建设周期、容积率、绿化率;
      ■土地受让价格、付款计划 、自有资金比例、商品房销售价格承诺、土地开发业绩、财务状况等。
       同时可以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对区域地价和房价进行综合评价、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设定商品房销售最高价格和的土地价格区间,合理确定土地价格因素的分值。
       按照综合条件最优的原则确定土地受让人。

至于Sell by Tender  ,理解为“通过招标销售”似更准确一些。tender既是“招标”,也是“投标”,本来二位一体是一个词,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倒是有不同的英文。准确说,tender就是“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可以简称为“招标”,但很少简称为“投标”。个人理解,与大家讨教[s:89]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10-6 02:54
quote]引用第14楼martineden于2011-10-06 00:05发表的  :

至于Sell by Tender  ,理解为“通过招标销售”似更准确一些。tender既是“招标”,也是“投标”,本来二位一体是一个词,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倒是有不同的英文。准确说,tender就是“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可以简称为“招标”,但很少简称为“投标”。个人理解,与大家讨教 nb!m>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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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几个关于招投标的英文单词,老朽于2004年就在本论坛发过帖子。现将我在博客中的一个帖子转帖如下,供你参考。
请链接:http://laochan.bidblog.cn/archives/2006/936.html

招标、投标和投标人的英文翻译

如所周知,招标和投标不是起源于中国,招标和投标是先有英文的。我们只要看一看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和《招标文件》范本就可以了。世界银行的招标、投标和投标人这三个词的用法在1992年前和1992年始是不同的。现比较如下:


1992年前
1992年开始
招标
Tendering
Bidding
投标(/投标文件)
Tender
Bid
投标人
Tenderer
Bidder
招标人(世行无此词)
Tenderee(《简明英汉词典》)
Biddee Laochan 造的词)
投标邀请
Invitation to  Tender
Invitation for  Bids
投标人须知
Instructions to  Tenderers
Instructions to  Bidders
合格的投标人
Eligible  Tenderers
Eligible  Bidders
招标文件
Tendering  Documents
Bidding  Documents
投标文件正本
Original  Tender
Original  Bid
投标文件副本
Copy of  Tender
Copy of  Bid
投标价格
Tender  Prices
Bid  Prices
投标保证金
Tender  Security
Bid  Security
开标
Tender  Opening
Bid Opening
招标公司
Tendering Co.
Tendering Co.



我们可以看到,招标/投标/投标人的英文单词有两组,即:首字母为TTendering/Tender/Tenderer 和首字母为BBidding/Bid/Bidder (分别简称为T字母组和B字母组)。1992年前,世界银行《采购指南》和《招标文件》范本用的是T字母组,1992年起,用B字母组。我们没有必要去研究从T字母组演变到B字母组的原因和历史背景。但我们要知道,曾经有过这种演变,现在世界银行用的是B字母组。中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从开始到现在,其招标程序、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都是学习和借鉴世界银行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英文单词的使用,我们也应该学习和借鉴世界银行。世界银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文字使用是权威性的,对我们有指导意义。

由于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和一部分招标机构在1992年前就成立了,所以,英文名称和刊物名称用的是Tendering,例如,招标中心 Tendering Center,《中国招标》China Tendering》。1992 年与1992年后后成立的招标机构,其英文名称也都用Tendering,以便与其他招标机构的英文名称保持一致。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T字母组的单词现在已不再使用,而是用B字母组的单词。笔者认为,T字母组和B字母组的单词混合使用也是不妥的。

让我们再来看看“招标人”的英文翻译。世界银行《采购指南》和《招标文件》范本中没有“招标人”这个单词。但是,在中国的招投标法规和招标文件中“招标人”频频出现。那末,招标人的英文是什么呢?《金山词霸》和《简明英汉词典》中的招标人“Tenderee”,即:把投标人Tenderer 的最后一个字母r换为e。这样,在T字母组里,我们又多了一个单词招标人Tenderee”。据此,我们是否可以在B字母组里再造一个单词“Biddee(招标人),即:把“Bidder(投标人)的后面的r换为e,成为招标人。如果,中国的招标人、投标人、《中国招标》、中国国际招标网等都将招标人翻译成“Biddee”,那么,“Biddee” 就是招标人了。

让我们看看“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的英文翻译:“CHINA 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在这里,“招标”译为“TENDERING”,没错。但是,把“投标”译为“BIDDING”就不对了。“BIDDING”应该是“招标”。“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应 译 为“CHINA  TENDERING & TENDER ASSOCIATION”或译为“CHINA BIDDING & BID ASSOCIATION”。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10-6 03:20
引用第14楼martineden于2011-10-06 00:05发表的  :


关于土地招标与土地拍卖有什么不同?今年协会增加的招标师考试必考内容是这样写的(社区里有网友好心贴出来了,我根据我的信息来源判断是真实的,个人估计必考) aM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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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标方案 e)(m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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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土地使用权招标  ?r`UBR+[  
       1)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Mujx3Fmvx  
       2)资格审查主要条件: 4\\#!Gv-  
       企业土地开发资质、业绩、财务状况、以往土地开发合同履行情况、近期土地储备和开发情况。 3#IU^6l:1S  
       3)评标主要因素 JOR    ?xCc  
      ■政策房建设比例、开发建设周期、容积率、绿化率; EmaVd+Sw  
      ■土地受让价格、付款计划 、自有资金比例、商品房销售价格承诺、土地开发业绩、财务状况等。 Esc*+}ck  
       同时可以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对区域地价和房价进行综合评价、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设定商品房销售最高价格和的土地价格区间,合理确定土地价格因素的分值。 33R_JM{  
       按照综合条件最优的原则确定土地受让人。 UF g    N@  

*@M7J .......


政府有关部门将“土地使用权拍卖”硬要说成“土地使用权招标”,与中央电视台将广告时段拍卖说成招标一样,都是滥用招标,亵渎招标!有权有势以后,就可以颠倒黑白,买卖不分。

至于协会,因为协会的宗旨是首先“服务政府”。政府说什么,协会就得跟着说什么,完全可以理解。

虽然,土地使用权拍卖在形式和程序上与传统的拍卖有所不同,借鉴了招标的形式和部分程序,但是,这毕竟还是拍卖,是卖方的销售行为。决不要以为,穿上“马甲”,就认不出来了。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10-6 08:07
上海的私车额度说是投标,其实质还是拍卖,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多次出价,价高者得,这就是拍卖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0-6 09:50
我们对于“招标”的概念,还是属于不清的,或者说,是有分歧的。

本人在2年前,向中国招标投标第二届高层论坛提交的论文中,指出了这个问题。

正在整理,拟过两天发出,给大家参考,并请批评指正。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1-10-6 11:48
表面来看,投标和拍卖具有很多相似性,但也有着各自截然不同的特点。从法律角度来说,规范它们的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此外个人以为二者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招标投标是甲方要买一个产品、货物、服务等等,而拍卖通常则是甲方要卖一个物件、产品、服务等等。一个是要花钱的,一个是要赚钱的,那么清楚与明显的不同,还要讨论啥呢?真搞不懂……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1-10-6 12:28
引用第14楼martineden于2011-10-06 00:05发表的  :


关于土地招标与土地拍卖有什么不同?今年协会增加的招标师考试必考内容是这样写的(社区里有网友好心贴出来了,我根据我的信息来源判断是真实的,个人估计必考)

第四章 招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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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与拍卖的不同还在于:拍卖是简单的出价高者得,但众所周知,招标投标是附加一定条件的,通常也非出价低者得,而是综合评价最高者得。现实生活中,钻空子或者变味的招标投标与拍卖比比皆是——央视黄金时段广告,显然就是拍卖,但它们高兴叫“招标”,你也没有办法,因为其中可能有一些条件、限制等等,但实际情况只有一个,那就是“出价高者得”;至于国有土地转让,非常明确,在这里瞎讨论不如去看看相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转让的方式有四种,即“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出让”,也就是说招标和拍卖的方式转让国有土地都是合法的,只是在现实中,我们通常看到的招标也是“出价高者得”,全然不顾土地开发的总体规划、社会效益、环境影响与人文影响,但这并不影响土地是通过招标投标转让成交的事实。
说了这么多,只是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学习,尤其是对于自己不太熟悉的领域,不要信口开河。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10-6 22:04
引用第20楼首批招标师于2011-10-06 12:28发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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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了这么多,只是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学习,尤其是对于自己不太熟悉的领域,不要信口开河。

非常赞同并欣赏这一提议!!
把招标仅仅理解为一种采购方式,是狭隘的;
把土地招标解读为拍卖,是错误的;
招标,是一种交易方式,一种在标的响应人之间进行一次性综合竞争并得出结果的一种交易方式。
招标,有时是购买,有时又可以是出售,仅此而已。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10-6 22:28
引用第20楼首批招标师于2011-10-06 12:28发表的  :

招标投标与拍卖的不同还在于:拍卖是简单的出价高者得,但众所周知,招标投标是附加一定条件的,通常也非出价低者得,而是综合评价最高者得。现实生活中,钻空子或者变味的招标投标与拍卖比比皆是——央视黄金时段广告,显然就是拍卖,但它们高兴叫“招标”,你也没有办法,因为其中可能有一些条件、限制等等,但实际情况只有一个,那就是“出价高者得”;至于国有土地转让,非常明确,在这里瞎讨论不如去看看相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转让的方式有四种,即“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出让”,也就是说招标和拍卖的方式转让国有土地都是合法的,只是在现实中,我们通常看到的招标也是“出价高者得”,全然不顾土地开发的总体规划、社会效益、环境影响与人文影响,但这并不影响土地是通过招标投标转让成交的事实。
说了这么多,只是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学习,尤其是对于自己不太熟悉的领域,不要信口开河。

一、本论坛是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欢迎畅所欲言,“信口开河”。
   
二、老朽虽从事招标20年,但还真没有做个拍卖,因此,对拍卖的确不熟悉(不是“不太熟悉”,是不熟悉)。不过,老朽所在公司下属有一个拍卖公司,有点耳闻目睹。
      
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拍挂制度,老朽还想讲两句。
招、拍、挂的实质都是拍卖,主要是拍卖的形式有区别。
招的形式可以说是“暗拍”;
拍的形式是传统的拍卖形式,可以称为“明拍”’;
挂的形式是暗明想结合的拍卖形式。
当然,这三种拍卖形式在程序和内容上还有一些区别,在此不再赘述,以免有班门弄斧之嫌。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10-7 02:03
引用第21楼zzj0102于2011-10-06 22:04发表的  :

非常赞同并欣赏这一提议!!
把招标仅仅理解为一种采购方式,是狭隘的;
把土地招标解读为拍卖,是错误的;
招标,是一种交易方式,一种在标的响应人之间进行一次性综合竞争并得出结果的一种交易方式。
招标,有时是购买,有时又可以是出售,仅此而已。  Y6W#ui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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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帖被zzj0102在2011-10-06 22:0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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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所欲言,很好!


作者: martineden    时间: 2011-10-7 10:02
引用第20楼首批招标师于2011-10-06 12:28发表的  :

招标投标与拍卖的不同还在于:拍卖是简单的出价高者得,但众所周知,招标投标是附加一定条件的,通常也非出价低者得,而是综合评价最高者得。现实生活中,钻空子或者变味的招标投标与拍卖比比皆是——央视黄金时段广告,显然就是拍卖,但它们高兴叫“招标”,你也没有办法,因为其中可能有一些条件、限制等等,但实际情况只有一个,那就是“出价高者得”;至于国有土地转让,非常明确,在这里瞎讨论不如去看看相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转让的方式有四种,即“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出让”,也就是说招标和拍卖的方式转让国有土地都是合法的,只是在现实中,我们通常看到的招标也是“出价高者得”,全然不顾土地开发的总体规划、社会效益、环境影响与人文影响,但这并不影响土地是通过招标投标转让成交的事实。
说了这么多,只是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学习,尤其是对于自己不太熟悉的领域,不要信口开河。

我也很同意最后这一句话!

招标投标与拍卖的区别,不在销售还是采购,而是是否封闭一次性的报价和是否单纯价格竞争。

除了招标可以用来销售,叫做“标卖”一样,拍卖也可以用来采购,叫做“拍买”,也叫“反向拍卖”。四川省曾经的药品阳光采购方案我看过,里面就有这样的操作。当然我国拍卖法目前并没有把“反向拍卖”规范进去,但是这将是我国电子采购领域里面的一个很热的一个方向。

希望有更深层次的讨论。。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0-7 18:20
谢谢上述各位网友的跟帖发言 !!

本人转发黄冬如博士的文章,目的有二:

1)介绍新秀——黄冬如博士;

2)更主要的,是通过介绍,引起人们的深入思考。

转发,不等于完全同意作者的意见,或者认为他已经分析的很完全了;

我们从事的采购与招标工作,博大精深,不是哪一个人,那几个人就能够顺利而全面的分析完成的。政府采购和涉及到的招标投标来自西方,有着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但是,这种方式如何适合中国的国情?从西方取回来的好的“经”会不会被“念歪“?一系列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本人总以为,大家是“同一条战线,不同战壕的战友”。

在转发文章后,我给黄冬如博士发去信息告知;黄博士回答:“谢谢;让我们共同促进中国公共采购事业的发展!”

让我们共同促进中国公共采购事业的发展!

这句话,希望也能够成为大家的共识,成为我们社区论坛网友共同的心声和行动!!

至于最近大家议论的“土地招标”和“广告招标”等等,有点偏离我们的主题。

我说过,不应该“招标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往里装”。

虽然,这个问题的解决,不是短时间的。但是,我们看看惯例,也就容易明白:

百度查询:“拍卖”的摘录:
http://baike.baidu.com/view/26469.htm

拍卖的三个基本特点(或基本条件):   

1.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   即凡拍卖表现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充任)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够的拍卖物品展开价格竞争的条件。   

2.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   即凡拍卖皆非卖主对拍卖物品固定标价待售或买卖双方就拍卖物品讨价还价成交,而是由买主以卖主当场公布的起始价为基准另行应报价,直至最后确定最高价金为止。   3.拍卖必须有公开竞争的行为。   即凡拍卖都是不同的买主在公开场合针对同一拍卖物品竞相出价,争购以图,而倘若所有买主对任何拍卖物品均无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竞争行为发生,拍卖就将失去任何意义

拍卖的中文解释

以下结果由汉典提供词典解释

基本解释

1. [auction]商业中的一种买卖方式。一般由出卖者把现货或样品陈列出来,由购买者竞相出价争购,直到无人再加价时,就拍板成交】(引文完)

不管怎么说,这里的英文词auction 和用在招标上的bid ;tender 等等是完全不同的。
作者: gk120    时间: 2011-10-7 22:10
就说为啥条例过不去吧  采购条例开始征求意见呢
作者: gk120    时间: 2011-10-7 22:16
不要理论 就要实际理由 内部消息  决策层意见
作者: martineden    时间: 2011-10-7 23:10
标题: 回 18楼(gzztitc) 的帖子
本来早就想回复这一条,可不知道为什么,一次就只能回复一条,否则要等好久。我是这里的新人

高版的这个帖子很好,引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到底应不应该、能不能购合并成一部《采购法》或者《公共采购法》!

如果招标不仅用于公共采购,也用于非公共采购领域,那它就不应该也不能够并入《公共采购法》;如果招标不仅仅用于采购,也用于销售,那么它就不应该也不能够并入《采购法》。

而这种把《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合并成一部《采购法》或者《公共采购法》的做法好像已是业内的主流想法,这里钱版也是这样的想法。而我觉得还需要凝聚共识,所以在这里提出给大家思考。我以为这是我们业内最重要最重要的一件事情,也就是这两部法的合并问题!

涉及到的问题都是枝尾末节,只是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不过这里同意我的只有一位。我是少数派。

只要能引起到家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我少数派就少数派。我也不在这个帖子里面发言了。

谢谢各位的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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