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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唱标单与正本投标函报价不一致 [打印本页]

作者: wlcun8866    时间: 2011-9-15 18:01
标题: 唱标单与正本投标函报价不一致
招标中遇到一情况,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单独的唱标单与投标文件正本报价不致,应该以那个为准?请回答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1-9-15 18:13
1、唱标时相关投标人应该提出异议;
2、留给评标专家认定。
作者: 寧靜致遠    时间: 2011-9-16 09:30
招标文件正本为准
作者: wlcun8866    时间: 2011-9-16 09:52
标题: 回 2楼(寧靜致遠) 的帖子
评标专家对于招标法律和程序多数不太熟,有知道从法规角度应该怎么办的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9-16 09:58
以公开唱出的为准。因为大家都听见的,而投标人自己也没有提出异议。
一般约定俗成的是投标函优于投标文件包括正本,单独密封的唱标单在常规上又要优于投标函。
唱标单单独密封,是为在开标时节省时间。而投标人的最终报价就是单独密封的唱标单上的价格,它有可能是投标人决策者最终拍板的价格,而最终密封唱标单是,投标文件已经做完,不便再更改,最优惠价格就由唱标单来体现。
招标文件中应该说明以哪个为准,如果没有写清楚就比较麻烦,唱标员应该按唱标单原样来唱,至于有不同应由评标委员会来处理,评委应该以最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来处理。
作者: 筱霏    时间: 2011-9-16 11:03
唱标时如投标人未提出异议,且已签字确认,当然要以唱标时的为准。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12-16 10:24
是否可以认为,一份投标文件中有两个报价,且未说明哪个为准,而否决其投标呢?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12-16 10:25
呵呵,老问题,再探讨一次吧。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12-16 15:57
[s:125]  [s:125]  [s:125]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3-12-17 08:05
沙发所说“1、唱标时相关投标人应该提出异”欠妥,只能是开标人如实记录,投标人签字。除非唱标有误
任何招标文件不允许有2个报价,除非允许双方案投标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2-17 08:31
老朽以为,最终应该以单价之合价为准。
作者: ynerbing    时间: 2013-12-17 09:48
是否属于可以有评委会进行询标的内容呢?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2-17 17:56
俺还是觉得以“唱标单”比较好,最起码是公开的,大家都听见的,公示时没有异议的。不然改了,俺要是其他参与的投标人,俺得问:什么原因?俺亲眼看见都签字认可的,为什么公示的价格不是开标时俺听到、看到的价格,有神马猫腻?俺要投诉啊!
而且,真的是有:招标文件要求正本胶装,好,临到最后胶装完成。送审,老板一拍脑袋:再下浮百分之几,这时就只能在“唱标单”上体现了。这个对招标人有利,何乐而不为,再去纠结就是给自己找麻烦。最好在招标文件中写上解释顺序。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2-18 08:15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老朽以为,最终应该以单价之合价为准。


对算术错误的修正,通常遵循下列规则和惯例:
(1)如果某品目的合价与该品目数量与该品目单价的乘积不一致,以该品目的单价为准修改该品目的合价,除非该品目的单价中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这时,就应该以该品目的合价为准,相应修正该品目的单价;
(2)如果投标总价与各品目的合价相加而得到的总价不一致,以各品目的合价为准修改总价;和
(3)满足上述(1)和(2)条的前提下,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除非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计算错误有关,此时,应该以数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通常,开标一览表给出的是总价,如果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就以总价为准了,违背了上述基本原则和惯例。
如果考虑开标一览表的价格是因为其他投标人听见的,就得以听见的为准,那么,岂不所有的投标文件都应该在唱标时由公证部门宣读!
笔者一直认为,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上签字完全是多余的,没有必要的。开标一览表本来就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外再封装一份是为了唱标的方便,仅此而已。
如果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与其它地方的总价不一致,不能认为是投标总价的变更,而应该是书写错误,最终应该以单价之合价为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2-18 08:43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老朽以为,最终应该以单价之合价为准。 (2013-12-17 08:31) 
     原则上是如此!
     但钱老不要看漏了,这是监理招标。根本就没有单价可言。
     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因看不到正常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我只能说原则上根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上下浮率(20%以内),“认定”(通过一定的程序)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2-18 08:4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原则上是如此!
     但钱老不要看漏了,这是监理招标。根本就没有单价可言。
     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因看不到正常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我只能说原则上根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上下浮率(20%以 .. (2013-12-18 08:43) 
    若投标文件在具体的收费基数上没有明确上下浮动率,也没有计算过程,就本案可以认定投标报价以投标函的为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2-18 08:52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对算术错误的修正,通常遵循下列规则和惯例:
(1)如果某品目的合价与该品目数量与该品目单价的乘积不一致,以该品目的单价为准修改该品目的合价,除非该品目的单价中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这时,就应该以该品目的合价为准,相应修正该品目的单价;
(2)如果投标总价与各品目的合价相加而得到的总价不一致,以各品目的合价为准修改总价;和
(3)满足上述(1)和(2)条的前提下,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除非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计算错误有关,此时,应该以数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通常,开标一览表给出的是总价,如果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就以总价为准了,违背了上述基本原则和惯例。
如果考虑开标一览表的价格是因为其他投标人听见的,就得以听见的为准,那么,岂不所有的投标文件都应该在唱标时由公证部门宣读!
笔者一直认为,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上签字完全是多余的,没有必要的。开标一览表本来就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外再封装一份是为了唱标的方便,仅此而已。
如果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与其它地方的总价不一致,不能认为是投标总价的变更,而应该是书写错误,最终应该以单价之合价为准。


.......
    笔者一直认为,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上签字完全是多余的,没有必要的。开标一览表本来就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外再封装一份是为了唱标的方便,仅此而已。  

认同钱老这观点!实践中,业内很多专家都强调“开标时宣读的投标报价”的重要性,甚至在赋予了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且排序第一的法律效力。在这思维方式下,造成在投标报价修正这个问题上产生重大的理解错误和实践错误!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2-18 08:56
    这个理解错误和实践错误,造成了完全“歪曲”了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修改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已超出投标文件属于要约的范畴)!在某些方面,也“造就”了一些不诚信的投标人可能存在的“二次报价”!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2-18 09:00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笔者一直认为,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上签字完全是多余的,没有必要的。开标一览表本来就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外再封装一份是为了唱标的方便,仅此而已。  

认同钱老这观点!实践中,业内很多专家都强调“开标时宣读的投标报价”的重要性,甚至在赋予了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且排序第一的法律效力。在这思维方式下,造成在投标报价修正这个问题上产生重大的理解错误和实践错误!
      严谨点说:可以要求签字。
     但这个签字,仅仅说明:您的这个投标报价在开标时候宣读了。而不是因为这个而赋予了在开标时宣读的投标报价具有某些方面的法律效力,即这就是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的时候,按照这个投标价进行下一步的评审。
作者: zw22    时间: 2013-12-18 09:21
在这个问题上我支持6楼的观点。这种情况已属于“报价不唯一”,应该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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