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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行为监管的建议[转] [打印本页]

作者: 明明    时间: 2011-9-5 10:48
标题: 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行为监管的建议[转]
 工程建设合同的基本订立方式之一是招标和投标。工程建设招标是指发包人通过一定的方式,比如单独通知或公告,向不特定的有资质的工程建设企业发出的邀请其投标的行为。工程建设投标是指工程建设的投标人按照发包人在招标通知或公告中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送具有全部工程建设合同条款的投标文件的行为。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工程建设合同,一般包含招标、投标和决标3个阶段。其中,招标相当于要约邀请,投标相当于要约,决标相当于承诺。

  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行为监管遇到的困难

  1.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资质挂靠、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大量发生。由于多年来重许可、轻管理,使建设市场良莠不齐,资质挂靠、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大量发生。这样一来,工商机关的日常监管压力加大,分散了精力,难以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为监管方面取得大的突破。

  2.地方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牵涉面广,并且在拉动建材产品生产、运输、建筑、装修等行业发展方面作用明显,因此备受地方政府重视。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不能正确认识,误以为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会对地方财政有影响,影响本地经济发展的软环境,便以种种借口干扰甚至阻碍工商机关执法办案。

  3.法律制度不健全。在招标方面,招标虽没有要约的法律效力,但并不意味着招标可以随意进行。第一,发包人在招标时,必须编制标底,提出有关要求,确定投标期限,确保招标工作的严肃性。第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工程建设合同的招标应该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因此,发包人在向建筑企业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时,应平等地向不同的建筑企业提出相同的招标要求和时间期限,而不能向某一投标人提出与其他投标人不同的要求。

  但从现行法律、法规看,对招标投标活动,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有权机关多,适用规范少,导致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工商机关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调查取证手段不多,强制措施不足,影响了日常监管和执法办案工作。

  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为监管的建议

  建议在法制建设方面,积极推进各地完善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明确工商机关职权,从法律上保障工商机关顺利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在日常监管中,工商机关应注意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进行资格审查,既审查主体资格,又审查委托代理权限和招标公告,严防无资质企业或无资格人员参加,严防因人设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应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实施信用分类监管,重点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任意进行合同变更、违法分包、非法转包、不合理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时间或结算时间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使合同全面履行。应规定投标方、中介方必须证照齐全,账目健全、规范。对有违法嫌疑的,工商、纪检监察、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银行应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账目。 (来源:新华报业网-江苏经济报 聂治国 孙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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