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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斩断伸向招投标工程的幕后黑手[转] [打印本页]

作者: 明明    时间: 2011-8-16 09:26
标题: 斩断伸向招投标工程的幕后黑手[转]
  A陈怀生案给我们怎样的警示
  记者:招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商业行为,主要是通过市场行为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其前提是公平竞争,有着严密的法律设计。陈怀生案的发生,给我们怎样的警示?
  周东曙:从陈怀生的案件看,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最终认定了三起串通投标的事实。时间是从2005年至2007年初,这时陈怀生的职务是临汾市供销社主任,三起事件根据陈怀生的身份不同分成两类。
  第一类中,陈怀生是招标方,他为临汾市供销社两座商住楼工程招标。作为招标人,陈怀生早已私下物色好中意的投标公司(假设为A),为了能让A中标,他授意A找了四家公司进行陪标。在评标时,又安排评标委员会给A公司打高分,可以说A公司的中标是陈怀生一手导演的结果。
  而在第二类中,陈怀生是投标方,他作为临汾供销社供合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参与了浮山县供销社开发浮山县购物广场的招标。为了能让自己的公司中标,陈怀生指使手下复印盗用其他两家企业的资质资料参与投标,在表面上制造了3家公司参与投标的假象。而代理公司未按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格,直接作出了陈怀生所在公司中标的结果。
  从两类案件中,基本可以看到招投标活动中的种种乱象,既有招标方与投标方的串通,也有投标公司相互陪标,更有代理机构明知故犯,评标委员会的“成人之美”。可以说,在各方的“通力协作”下,原本公开公平的招投标成了“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
  记者:目前串通招投标的问题很突出吗?
  李肇伟:中国招投标协会曾做过一次大范围调查,虽然比例远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高,但走过场、假招标的问题确实十分突出。确实有一些人和单位打着招投标的旗号权力寻租、徇私舞弊或者不讲诚信、恶意竞争,这已经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政府形象,到了非严格治理不可的程度。
  B招投标工程个中黑幕有几重
  记者:有人说一些招投标工程存在 “认认真真走过场、规规矩矩假投标”问题,真是这样吗?
  某投标人:一些招投标走过场在行业内可以说是尽人皆知,没有哪家公司会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才开始参与投标。我们平日所说的客户关系公关,并不是发生在招标书发布之后,而是招标书公布之前。
  记者:具体如何“公关”?
  某投标人:首先是通过渠道了解到有项目的机会,然后靠熟人探听项目的基本需求,疏通关系,打听底价等等。这其中,最关键的是要弄清楚谁有最终决定权,从他身上下功夫,如果这些都能协调好,这个标基本可以说是拿下了。这时就是等招标公告,走基本流程等等。
  记者:刚才提到一个词“陪标”?
  某投标人:这可以说是招标行业的“潜规则”,为了达到投标人不少于3家的规定,私下活动确定可中标的投标单位会约请与自己关系不错的公司参与投标,这次你给我陪、下次我给你陪,可谓是“友情陪标”。
  记者:招投标活动中常见的问题还有哪些?
  李肇伟:招标方的问题有规避招标,应招未招。最常见的是肢解工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对单项合同估算价有规模的要求。比如是勘察、设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要超过50万;设备、材料等货物合同,单项估算价要达到100万;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要达到200万。一些招标单位,故意将一个项目分解成多个,降低单项合同估算价从而达到逃避招投标的目的。除此以外,招标方为了 “外招内定”,可能会控制招标信息限制其他人参与投标,也可能在招标合同中设置一些条款、障碍等排斥他人参与。
  投标方的不正当操作除了“陪标”外,还有“围标”,就是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或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等。另外还有些投标人不具备资质,假借其他公司资质参与竞标,这些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C现行法律如何规范招投标
  记者: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什么样的项目必须经过招投标?
  李肇伟:必须通过招投标才能进行的项目有三种:一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二是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三是国家主权贷款和外国援助资金的项目。上述这三类项目,涉及到的合同估算价超过一定规模,必须通过招投标进行。
  记者:法律对招投标活动从程序上有哪些规定呢?
  李肇伟:招投标活动涉及的主要当事人包括招标方、投标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等。按照法律规定,除了少数确实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项目单位外,一般单位招标不能自行实施,而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招标的首要要求是公开,除了邀请招标是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外,绝大多数的招标必须通过权威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进行。为了保证竞争性,《招投标法》规定,一个招标项目投标人少于3家的,不得开标。
  为了保证公平,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除业主代表外,专业技术和经济专家不少于2/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评标专家要从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D如何破解难题斩断黑手
  记者:串通投标行为很难查处吧?
  周东曙:的确,串通投标行为十分隐蔽,被称为“密室中的犯罪”,一般串通者都订有攻守同盟,依靠现有的侦破手段很难取得相应的证据。现实生活中,能以串通投标罪定罪量刑可能具有一定的戏剧性,如因为分赃不均导致内讧;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后倒查责任时暴露;工程承包人无相应资质,一经查究才发现招投标环节有人做了手脚等。
  生活中,常有传闻一些领导干部依靠自己的影响力干预招投标,但由于取证困难,以串通投标罪名被查处的并不多见。陈怀生一案,因其身份特殊,是我省以串通投标定罪量刑的案件中较有影响的一起,这起案件的依法查处,应当说,是对工程建设领域负责人或参与招投标工作人员敲响的一记警钟。
  记者:串通投标直接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它最终会损害谁的利益?
  高剑生:串通投标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招标人单位集体利益,串通投标的中标人因与招标人有着某种“默契”,质次价高的产品、工程也会“验收合格”,使国家、集体资财白白流失。更重要的是,串通投标动摇和削弱了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基础。如果一个地方“串通投标”屡屡得手甚至成“风”,那么众多供应商只会对这里的招投标退避三舍。
  记者:如何破解难题,斩断伸向招投标工程的黑手?
  高剑生:一方面是现有招投标法律体系弹性较大,操作性较差。另一方面,招投标主体尚未成为实质上独立运作的市场主体,一些工程企业说了不算,官员插手招投标,甚至直接运作。第三方面是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极易形成越位和缺位。针对这些问题,破解串通招投标的途径要从完善招投标法律体系,规范评标委员会的运作机制,透明过程监控,严禁权力介入,严明法律纪律,加大查处力度等方面入手。让以身试法者身败名劣,不给侥幸者任何机会。
  新闻背景
  7月25日,尧都区原区长陈怀生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串通投标,一审被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万元。在陈怀生涉及的5项罪名中,因串通投标罪获刑2年。
  滥用职权、串通投标,国家、集体利益受损,个人中饱私囊,这一严重问题给我们怎样的警示?如何才能斩断伸向招投标工程的幕后黑手?本期新闻对话,将通过各方分析,以探究招投标行业内幕,寻求破解之策。
  众人评说
  资深媒体人:对参与招投标的人要实行终身负责制,无论多久,一旦项目出现问题都要追究当时参与、决定人的责任,以此警告他们不要胡作非为。对领导干部插手招投标,就是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摘掉他们的“乌纱帽”。
  公司管理层:招投标活动中,盯紧“招标人”始终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为无论是与投标人串通还是有领导打招呼,没有招标人的配合,绝对无法实现。只要强化招标人的责任追究,他在决策时就会谨慎,就会考虑违法成本。
  匆匆过客:串通投标的关键是有“内鬼”,要想打掉“内鬼”就需要从制度上解决少数人说了算的问题,解决“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 (记者 左燕东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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