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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人确认来投标而未投标,造成招标人流标的应承担合同法规定的相应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1-7-28 15:24
标题: 投标人确认来投标而未投标,造成招标人流标的应承担合同法规定的相应责任
        招标过程是合同的签订过程,不仅受招标投标法等调整,同时应适用于合同法。我觉得投标人如果购买了招标文件,确认来投标却没有投标,造成招标人流标等,有相应的损失的。
        我觉得如果按照合同法,实际上招标公告(简单的要约邀请)和招标文件(详细的要约邀请)一起已经构成了有详细权利义务的要约邀请,如果投标人通过电话或传真形式(简单的要约)确认参加投标,其要约已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招标人处,虽然没有递交投标文件(详细的要约),招标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有理由认为投标人的要约不可撤销,虽然还不完整,合不合格还不定,招标人也为开标进行了准备,投标人未来造成招标人流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求投标人承担责任我觉得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并用书面或其它形式确认投标未而投标的。购买了招标文件而未确认参加投标不算。
      (2)因投标人的确认行为造成招标人的损失的,如流标等。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的行为而未确定参加投标,招标人的损失应与投标人的行为无关,如果此时流标,投标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作者: huhu    时间: 2011-7-28 16:52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的构成要件:1)内容具体确定,所谓具体就是要约内容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楼主所说的不存在什么简单要约和详细要约的说法,潜在投标人以传真形式承诺来投标,但并无提供投标文件即要约的内容不具体,所以不是要约。
作者: 准备考招标师    时间: 2011-7-29 14:23
个人理解:采取约谈方式,查明情况原因,逐步纳入诚信行为考核记录,可以追究各方责任。
作者: 文端    时间: 2011-7-29 15:26
探索中……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1-7-30 11:04
标题: 回 1楼(huhu) 的帖子
主要基本合同法如下条款: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的工程内容、工期、合同及义务,满足( 一)项要求,同时通过传真形式参加投标,同时表明(二)的规定,满足合同法的规定,因而是一个合格的要约。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在如果投标人刚好三家的情况下,招标人认为投标人会来,并进行开标,满足第(二)要求,这种情况下要约是不得撤销。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同时投标人是在投标截止日前收到的,从要约的时间和送达方式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抽投标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我们就有一个项目,因投标人承诺来投标而未来,造成不足三家而流标,招标人律师要求投标人承担相应的损失,而我们按招标投标法来也没有具体规定,想当然地认为不应该,而最后投标人承担的相应的费用。随着我们对合同法的理解的逐步深入,觉得招标人律师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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