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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个问题(关于财政局采购电脑打印机等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边缘音符    时间: 2011-6-29 16:41
标题: 请教个问题(关于财政局采购电脑打印机等的问题)
某地市财政局采购一批电脑、打印机和UPS电源,技术参数非常简单,没有*号项 采用的是公开招标方式

当地局长非要求用最低评标价法,说是07年下发的文件要求。政府采购我接触的少,但也知道基本用的都是综合打分法,此时选用最低评标价法是否合理?

另外,他又提到,每项设备后都标有5家品牌名字,要求每个品牌只能来一家投标,我理解的就是谁先看到招标公告,先跑到公司买标书,谁就占住了相应所要求品牌的坑,这样其它同品牌的投标商就不能买标书了,这样有法律依据吗,是否合理,怎么做才合适呢?
作者: water1998    时间: 2011-6-29 17:01
政府采购的评标办法有综合打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两种都可以。
关于品牌的问题,业主有权要求代理商拥有唯一授权,即同一品牌只能一家代理商来投标。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没有。但是有一个财政部给河北省某地财政部门的一个复函。里面说同一品牌多家代理商的情况,只能按一家投标人处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6-30 09:55
1 最低评标价法是财政部18号令中规定的一种评标方法,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不是07年下文要求的。采购人选用这个评标方法没有问题。
2 电脑、打印机和UPS电源等目前市场上的品牌不止5个,且标品牌是违法的。
3 对于投标人资格要求可以这样提:要求投标人是投标设备的生产厂商或由持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委托书。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1-7-1 08:19
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

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  

财办库[2003]38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请示》(冀财采[2003]9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抄送: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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