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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文件应明确对共同投标协议的要求 [打印本页]

作者: 风吹云散    时间: 2011-6-29 10:52
标题: 招标文件应明确对共同投标协议的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联合体投标时须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既然需要提交共同投标协议,那招标采购单位就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其内容进行认真审查。但在采购实践中,共同投标协议的内容不时会被招标采购单位忽略。不久前,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因此遇到了麻烦。

  据介绍,在此次项目采购中,某联合体在投标时虽然递交了共同投标协议,但协议中的职责分工却非常模糊,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也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该联合体中标后,在履约环节发生了纠纷。联合体的三方相互推卸责任,均不依照投标文件的约定履约。

  采购人在仔细查阅联合体的共同投标协议后发现,三方的责任分担很不明确。于是采购人认为,评标委员会让这样的联合体中标是对其不负责的表现。由于难以追究评标委员会的责任,采购人便到监管部门“状告”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保证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笔者认为,有联合体参加投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审查共同投标协议中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具体明确。为了更好地组织有联合体参加投标的项目采购,笔者建议,采购代理机构最好在招标文件中就对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拟定提出具体细化的要求。

  联合体各方应享有的权利包括:项目分工中的协调权、项目监督权、有关招标项目的信息共享权和知情权、收益权、损失追偿权、参与项目管理权等;各成员方应承担的义务有:按期合格完成中标项目的相应内容、及时向联合体中的牵头单位及其他各方通报所承担工作的进展和实施情况并送达必要的文书、支持和配合投标联合体各方顺利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服从牵头单位统一协调与合理调配、保密义务等。

  为了确保联合体投标时能提交合格的共同投标协议,也为了让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更加细致,笔者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把共同投标协议的具体要求写入招标文件很有必要。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清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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