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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投标报价算术性修正的困惑!? [打印本页]

作者: ping__kun    时间: 2011-6-26 17:06
标题: 关于投标报价算术性修正的困惑!?
  前几天在评标(公路项目)过程中遇到这样一个情况: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修正后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1.61%,但未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因为专家们比较熟悉03公路范本(03公路范本中有一条“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1%以上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最初认为应该做废标处理,但在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并未发现相应说法,且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在没有找到其他的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的情形下,评标委员会没有对其做废标处理,这个投标人最后中标。

  
我想请教的是: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修正后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1.61%,这种情况应不应该做废标处理?如果做废标处理,依据是什么?
  2、如果以后编制招标文件时,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添加“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1%以上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算不算“和‘评标办法’正文内容相抵触”呢?
作者: ping__kun    时间: 2011-6-27 07:31
没人理会[s:268]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6-27 08:21
要么中标、要么废标,只是一个修正的投标价,对于投标人来说就是“了、冰火两重天”,对于招标人来说,也应该慎重,毕竟出现这种情况时,也有可能是提供的招标文件表达不清楚造成的。
作者: 郭大路    时间: 2011-6-27 10:57
1、应不按废标处理,招标文件中并无此描述,示范文本并不非法律法规,废标无依据。
2、标准文本并非不可以增减,可以增加“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1%以上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到评标办法中。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6-27 11:23
法规中没有规定报价修正在情况属于重大偏差。如果招标文件规定的重大偏差的定义当然可以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当然就不能执行。
作者: ping__kun    时间: 2011-6-27 14:15
引用第2楼大力于2011-06-27 08:21发表的 :
对于招标人来说,也应该慎重,毕竟出现这种情况时,也有可能是提供的招标文件表达不清楚造成的。

  09公路《标准文件》中诸多地方表达不清楚,很多时候我们也没办法[s:108] ——如众多的“和(或)”〔例如“投标人须知”第3.5.3 项:“《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你说到底是“和”还是“或”?——找《标准文件》编写人员请教,回答也是模棱两可、似是而非:“应根据上下文意思理解”[s:107] 。
  
  《标准文件》并不能做到如《吕氏春秋》般一字不易,偏偏还在“使用说明”中强调“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内容相抵触”。实际编写招标文件时,必须针对《标准文件》的不足之处进行细化补充,但如何程度才算是“不抵触”呢?真得很难!
作者: ping__kun    时间: 2011-6-29 10:27
[s:108]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6-29 11:05
修正的价格只是评标价不是合同价,签合同时应以原总报价将偏差进行调整。《中标通知书》不会填评标价的。俺按投标总价签合同谁也不能拦着。所以这个1.6%不是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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