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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教!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有效期为45天,而投标人承诺60天,能否废标 [打印本页]

作者: heroxdj    时间: 2011-6-24 16:40
标题: 求教!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有效期为45天,而投标人承诺60天,能否废标
求教!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有效期为45天,而投标人承诺60天,能否废标?
谢谢
作者: 准备考招标师    时间: 2011-6-24 17:22
个人理解应不能废标,但少于45天的应该废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6-25 07:08
不知道你的这个招标文件对投标有效期是什么定义,你怎么理解投标有效期。
按照招标一般通常的理解,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有效期是最低限,评标的时,投标人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低于这个要求的废标。
作者: water1998    时间: 2011-6-25 18:16
当然不能废。招标文件一般是规定如果投标有效期不满招标文件要求的要废标,这就跟技术指标的星号条款一样,你不能把星号条款的正偏离给废标吧?意思是一样的
作者: jofi    时间: 2011-6-27 09:43
我晕啊 这也废标?? 要这样废标也太容易了吧  这个45天肯定是指低限啊  投标人的响应高于这个还废标?  看来招标师势在必行啊
作者: yaojp    时间: 2011-6-27 11:08
真理不说不明
作者: jingleea    时间: 2011-6-28 17:17
少于45天可能会废标,多余不应废标
作者: covec    时间: 2011-6-28 23:58
我的老天,请你仔细看看投标的有效期是什么概念。这是正偏离,说明投标方给招标人更多的优惠,应该是加分的。如果你把这个作为废标的理由,不让我觉得你的动机,保护or寻租,作为老标手,我不淡定的笑了,以至于我在怀疑你是不是把投标保函的有效期给弄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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