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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对招标人有约束力吗? [打印本页]

作者: 酒儿    时间: 2011-6-23 17:06
标题: 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对招标人有约束力吗?
   现在经常碰到工程项目的招标,在评标完成之后,迟迟不定标。一直拖到有效期结束之后,法规中有规定在结束之前与各投标人约定是否同意延长,但投标人通常都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了消息,知道不会让自己中标,你如果与他们联系延长投标有效期,大多数不会同意,这样的话不足3家,在货物中规定不足3家可重新招标,可工程中没有这种规定。法规中有讲到如超出有效期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价格等不在受约束,可投标人作为弱势人,他不降业主也不会和它签,如果想签的话,早定标了,就是为了不给他作,难道他还敢涨价吗?在碰到这种情况下,大家如何处理与业主的这种不定标的行为。从法规上来讲有什么依据能处理的。
作者: 准备考招标师    时间: 2011-6-23 22:37
为什么要延长投标有效期,出现投诉了吗,有不可抗力因素嘛,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招标人无故延长投标有效期,应当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因为投标人做出的投标报价应包含了此时段的所有风险,因延长投标有效期,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补偿。
作者: 酒儿    时间: 2011-6-23 23:53
标题: 回 1楼(准备考招标师) 的帖子
在有效期内定不了标,需要延长的。
作者: 准备考招标师    时间: 2011-6-24 00:03
标题: 回 2楼(酒儿) 的帖子
呵呵,真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6-24 09:17
楼主看看法规,对于业主定标都有时间规定的。  
如30号令 中规定: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八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作者: yaojp    时间: 2011-6-27 11:10
当然有约束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1-6-28 10:39
定不了的话就应当延长有效期,如果没有延长有效期,就应当视为确定了中标人,如果甲方没有正当理由不签合同,可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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