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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本情况下还可以继续开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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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j月光
时间:
2011-6-10 08:52
标题:
本情况下还可以继续开标吗?
某项目施工招标,总共有四家单位报名参加投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总共有三家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并且其中一家单位在截止时间前补充递交了一份撤回投标的申请。问:此种情况下还可以继续开标吗?目前有两种意见:一是不可以开标,因为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按照七部委30号令规定不可以开标,做流标处理;二是可以开标,因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标书已满足三家的要求,开标现场由招标机构说明情况,即总共有三家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符合七部委30号令的不少于三家的要求,但其中一家单位递交了撤回申请不再开启其投标文件,只开启其它两家的投标文件,如果评委认为构成有效竞争的话就可以进行评审直至确定中标人。看到这些争论我有点迷糊了,这怎么回事?都的按照30号令的要求,怎么会出现两种理解呢?望高手指点,呵呵。
[s:72]
作者:
准备考招标师
时间:
2011-6-10 09:55
应该重新招标。
只要是在投标截止之前,投标人都有权利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既然已经撤回,那么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自然少于三个咯,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作者:
25102
时间:
2011-6-10 10:35
本人支持:不可以开标,因为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缺乏竞争,做流标处理的意见;且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此项规定。
作者:
paul951
时间:
2011-6-10 11:28
同意上述观点,不可以开标,因一家投标单位撤回投标文件,导致家数不足3家,应进行重新招标!
作者:
haiyouxiao
时间:
2011-6-10 12:49
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按照七部委30号令规定不可以开标
作者:
ycb
时间:
2011-6-10 22:54
既然在投标截止期前已经撤回投标申请,LG说的“因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标书已满足三家的要求”这句是错的,根据规定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则本次招标流标,应该重新组织招标。
作者:
lwg791001
时间:
2011-6-11 09:16
肯定不能开标,招标的本意就是竞争,只有两家是形不成有效竞争的。标法规定最少三家,只有满足这个最低最量要求才能开标。若你是招标人,三家单位报价比二家单位报价对招标人更有利,更能择优选择中标人。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1-6-14 11:04
不可以继续,在开标前撤回不满足三家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1-6-14 17:28
其中一家单位在截止时间前补充递交了一份撤回投标的申请,已不够三家了,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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