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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身份论”, 提倡“契约论”(国际招标网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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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5-11 16:56
标题:
破除“身份论”, 提倡“契约论”(国际招标网特稿)
破除“身份论”, 提倡“契约论”
(上) 什么是采购与招标领域的“身份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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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招标网 时间:2011.05.11 来源:中国招标采购社区 作者:高子正 (特稿)
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206161476.html
——对采购招标领域深层次问题的思考和探讨 1
【编者按:一提起招标,有些人难免想到串标、围标、陪标等不规范行为;一说到建筑工程质量,又有些人又对屡屡出现的豆腐渣工程寒心;而提起政府采购,又难免想到高价采购,豪华采购。对于中国招标,我们或许又爱又恨,业界对此也屡有论争,从几年前引起业界广泛关注的定标权之争,两法之争,到关于废标的讨论,从政府采购第一案,到近期的对评标委员会地位和性质的论争,不一而足。中国招标,与国际惯例的招标采购相差几多?中国招标的深层次问题在哪儿?中国招标又应何去何从?不少对中国招标满怀热爱的人士在探索,在思考,在试图出一份力,献一份策。
对此,中国招标采购社区特聘专家高子正先生,结合自己近三年的思考,就采购招标领域深层次问题作以探讨,此篇将从采购与招标领域的“身份论”切入,结合将陆续推出的中、下两篇,就破除“身份论”,提倡“契约论”为一议题,作以分析,期待引起读者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中国招标采购社区作为一个交流探讨的平台,业界观点争锋的园地,欢迎各位网友自抒己见,期待在我们百花齐放的争鸣声中,中国采购招标越走越好!】
正文
破除“身份论”, 提倡“契约论”
(上) 什么是采购与招标领域的“身份论” ?
—— 对采购招标领域深层次问题的思考和探讨 1
中国的政府采购和法定的招标投标,走过了十年二十年的辉煌而又曲折的历程。近期,各种天价采购和串通投标以及虚假招标的事件不断被曝光;人们常常疑惑:这是“阳光采购”“阳光招标”吗?就连许多业内人士,也感叹:国际惯例的“采购与招标”被歪曲了,中国真正的阳光之路还很遥远……
为什么我们出台了那么多的法律法规(仅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编辑收集的常用法律法规,就有274个,厚厚的一大本),人们还是常常感到“无法可依”或者“有法不依”?为什么中央三令五申,要解决工程招标投标中的腐败问题?……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
笔者试图对这里涉及到的深层次问题,一个初步的探讨。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首先想到的,就是指导思想问题,即以什么样的思想观念去看待采购与招标。
目前,在有关报刊杂志上,人们可以看到大量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总结的文章,介绍如何认识“采购人”“招标人”的作用和对其“制约”。如何看待“投标人”,如何防止和打击各种“串通投标”问题。如何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如何使得“评标专家”公正可信,……这些分析,无疑是有道理的;但是,仅仅涉及到表面现象,没有深入下去。
在生活实践中,纯粹的、单独的、概念性的“采购人”“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及“评标专家”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各种法人单位和自然人,以其本来面貌存在。
法定单位某汽车制造企业A,在它需要购买和引进某些高档汽车模具和数控机床、焊装生产线等等的时候,它是“招标人”,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布招标公告。但是,当它生产出先进的高效节能的新型汽车的时候,如果参加某项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招标,它就成为“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某大型施工企业B,多是以“投标人”的身份,参加各地建筑工程的投标;但是,当它需要购买各类推土机、挖掘机、塔吊、盾构机等等施工机械时,它又是“采购人”或者说“招标人”。即使暂时不需要购买这些设备,它也总是需要采购钢材、水泥、砂石等等施工材料吧。
这是随情况的不同而常常出现的。与其把它描述成笼统的“投标人”,不如仔细区分并且规范它在各种不同情况下需要遵循的“契约”(合同)更为准确。
某施工企业的总工甲某,在企业需要采购施工机械的时候,他可能称为招标人的“授权代表”,负责办理一切采购招标事宜。当该单位参加某项投标的时候,他也可能作为“投标人的授权代表”负责有关的投标事务。他的技术职称,很容易有高级工程师、造价师、建筑师、监理师等诸多职称;于是,作为“专家库”的一名专家,他很可能在某一时刻,被“随机抽取”而成为政府采购或者某法定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
换句话说,该总工甲某的身份,也是随着参与事情的不同而变化的。
人们分析了招标授权代表和投标授权人以及评标专家种种身份,提醒他注意;还不如提醒他注意在不同情况、不同身份的条件下,各自应该遵循规则为好。
强调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身份”,实际上是封建思想的长期影响和“流毒”。
中国近千年来的封建社会,影响极深。人们因身份的不同而被分成上九流;中九流和下九流,等等。皇帝是至高无上的,称为“天子”;“普天之下,莫为王土”;皇帝的金口玉言是必须照办的,否则,就是抗旨,是杀头之罪。即使制定了所谓的“法律”,也是针对臣民的针对普通老百姓的,“刑不上大夫”则是普遍规律。
至于传说中的包拯同志,敢于立三把大铡刀,声明“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不过是极少数极个别的例子,也许是民间愿望导致的一个美丽的传说。
辛亥革命和1949年新中国成立,结束了几千年封建王朝。但是,旧的思想和习俗,以及后来学习苏联导致的“计划经济”,使得我们的社会中,大量的封建意识和因素继续存在:由于户口等因素,13亿人们被分成城市人和农村人。城里的知识青年下乡,后来有政策,落实回城;农村人进城打工,统一被称作是“农民工”——想当年,我们天津人习惯尊称“李大爷”的那位宝坻农民工,积极参加北京市的建设;先是成为青年突击队长,后来荣任天津市市长,再后来成为国家重要领导人之一。但是如今,几十年过去了,城里的建筑工地上始终活跃着他们的数百万人们,仍然还是“农民工”。 ……
社会上,不同类别或者性质的企业,也享受着不同的待遇。国外通常说的“国民待遇”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还是一个罕见的词汇。曾几何时,外资或者中外合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比如税收方面的“减二免三”;国企的技术改造项目,享受引进设备减免关税等待遇。……
不要小看了这事对招标评标的影响;在世界银行项目中,依据《采购指南》的规定,世界银行鼓励使用借款国本国的工程或者货物,通常给予一定的评标优惠,比如对货物类别是15%。即对于本国的投标,要扣除15%的价格,再与其他相评比,评标价最低者中标。……
而前几年,我曾经计算过:如果拿进口的设备和进口散件国内组装的同样设备来比较,后者的价格更高。因为除了关税,加上17%的增值税,这样的国产品,几乎没有可能被选择中标。……
此外,有的人批评,说我们的政府采购目录规定,不是以实际工作需要,而是以官衔和等级来制定配备公车的价格和档次的。我说不明白这里的问题,感到困惑。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5-11 16:57
(中)已发;详见12楼。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5-11 16:58
把钱总版主的意见,复制提前在此:
Laochan
高先生,建议题目改为:
《当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时,就应当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5-11 16:59
再占一个位置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5-11 19:14
期待完整的大作!
作者:
余以军
时间:
2011-5-12 08:35
高度期待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5-12 08:38
本集高手云集,华山论剑。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5-12 10:04
期待中。。。。。。。
作者:
z379460812
时间:
2011-5-12 10:08
踩一脚,学习,学习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5-12 17:40
拜读大作,慢慢学习并思考之……
期待高老师完整的作品早日面世。
作者:
wly2010
时间:
2011-5-13 11:24
连着看了三遍,还是感到湖涂着呢.人的身份会随着特定任务的出现而改变着.在特定背景之下出现的人,注定了会是不同的身份,比如一个人,可以是爷爷\\父亲\\儿子\\孙子,有些是无法改变的,身份与契约之间,名称与叫法之间的改变,是不是意谓着权力与义务的增加与减少呢,答案一定也是否定的.会不会因为叫法的改变而增加或减少暗示成份呢,这也有待商槎,身份与契约之间有多少连带成份呢,合同关系是法律上的定义赋予的,不会因名称的改变而改变.想了又想,还是有些想不通,期待楼主的后续文章.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5-14 11:44
关于“祖、父、孙”三代人关系的跟帖
我很赞成 wly2010 网友对问题的深入思考!
如实的讲,所谓“身份论”和“契约论”,都是本人初步意见的一种说法,是否正确,是否需要补充和修改,都是值得讨论的。
以 wly2010 提出的“祖父孙三代人关系问题”而论,这里说的实际上是一种自然的“血缘关系”,本身没有更多的含义。
但是,在封建的伦理道德统治下,人们赋予他们很多观念和关系:如“三纲五常”,君臣之间,君为纲;说父子之间,父为纲;还有什么“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甚至儿女的婚事,也是“父母之命,媒婆之言”。
进入新时代以后,那些明显的封建的东西少多了。可是,孩子从小就的绝对听从父母的,不仅“打是疼;骂是爱”;而且,为了孩子成才,一年级小学生就得背着沉重的书包去上学,课外,还有数学;语文;外语;美术;音乐;舞蹈;气功等等诸多的辅导班要上……
我曾经看过一篇文章:“假如比尔•盖茨生在中国”;说的是,假如盖茨先生生在中国,借他八个胆,他也不敢从哈佛大学退学,去搞什么windows!那对得起父母多年来的辛辛苦苦培养吗?那对得起父母低三下四的去托人,求爷爷,告奶奶,才进的这所大学吗?
孩子不能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发展。唯一例外的是上海“达人秀”中出现的6岁小姑娘张冯喜,她表示“我的未来我做主”。
而按照“契约论”的观点看,事情更复杂,更符合法律和新道德的观念,包括父子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监护权,等等,这些扯的比较远,就不再一一阐述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5-16 10:59
破除“身份论”,提倡“契约论”(中) (特稿)
中国国际招标网 时间:2011.05.16 来源:中国招标采购社区 作者:高子正
——对采购招标领域深层次问题的思考和探讨 1
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206235606.html
“契约论”是笔者初步考虑的一个说法,很可能不准确;希望将来能够得到纠正,起一个更适合的名称。
采购与招标,是西方市场经济下的一种交易方式。它是由西方的人士发明的;但是,它表达了国家对经济领域活动的适当干涉,强调了“政府要对纳税人负责”。它体现的不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弱肉强食”等等特点,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它主张采购招标要“公开公平公正”,要保证国家的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体现出人类的文明智慧和道德规范,因而能够为社会主义的中国政府和广大群众所接受。
商品经济的市场中,强调的是“合同”,换句话说,也就是“契约”;不论是书面的,还是隐含的(比如,你购票乘坐火车,票证即含着运输方的责任和必要的保险)。
提倡“契约论”,就是要对“采购与招标”的全过程的各种法人单位和自然人的各方面的“契约”关系,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规定,以便形成大家遵守的“游戏规则”。
首先,人们应该详细规定政府部门的权力和责任。
在目前的中国,要弄明白各个主管部门的权力权限和职责范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人们常见报刊和网络媒体发问:一个食品安全问题,需要有13各部门来管……
比如,当年那个所谓的“政府采购第一案”,一审财政部败诉,不服而又上诉……几年过去了,结果如何?《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是主管部门。但是,具体的分工,那个被投诉的项目,似乎又不属于财政部直接管理的,而是什么发改委的“重大办”。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只是糊涂了我们这些“不明真相的老百姓”。
中国的诸多政令,多是主管部门自己起草的,自己给自己制定权限和职责。初看起来,面面俱到;细追起来则问题不少,比如,建设部出台了多个政令,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设计施工和招标投标活动。但是,大量的造价师证书被“挂靠”,影响了投标企业的真实性质和实力。这种事建设部应不应该管,如果管又该如何管呢?
这是一项繁重的工作。也许,需要循序渐进。
其次,要正确的、细致的划分各个单位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问题,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责权利”。法律规范了人们的义务和权利。他们是对立统一的。不认真的履行“义务”,就不能享受“权利”;反过来,履行了“义务”,就应该享受理所应该享受的“权利”。
人们常说的“制约”,其实是不很确切的描述,不如这里的提法更符合法律的含义。
以“契约论”的观点看问题,许多情况可能与目前的做法相当的不一样。
1)关于目前流行的“获得招标文件之前需要报名”的问题。唐广庆老师在论坛上,多次指出:这里的报名,不是法定的招标投标程序。我们如果认真阅读《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就能理解到,招标信息的公开对于法定招标项目而言,是必备的条件之一。而任何合格的潜在的投标人,都用“知情权”,也都应该在付出合理的“成本费”之后,获得招标文件,有研究决定是否参与竞争的权利,有递交“投标文件”而取得实际参与竞争的权利。
至于递交的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完好,是否完全附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暂不谈其规定是否都合理) ? 招标人依法只有接受的权利;没有审查、受理的权利或者权力。
如果发生问题,在场的监督人员,也只是证明情况,没有权力宣布“废标”。问题如何判断和处理,应交给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决定。
2)再以目前流行的看法为例:不少地方和领导考虑到评标委员具有“生杀大权”,认为需要制约。所以出台了不少具体规定,比如缩短随机抽取到参加评标的时间;采用计算机语音通知,避免人工通知泄露消息;让专家交出手机等通讯工具;要求专家在每次参加评标前,签署廉政保证书,等等。
而“契约论”则认为:有关的技术、经济类人士,通过自愿报名参加评标工作,而又得到认可(公布名单或者颁发聘书),双方即形成一个“契约”。依照有关评标委员的责权利细则规定即可,无需每次在签署什么承诺。违反规定,则自然应有的得到惩处。
作者:
covec
时间:
2011-5-16 14:28
以上文字受用,但鄙人觉得中国的招标制度的形成远没有西方国家深入,当然这和中国的现实紧密联系在一起,中国的社会还是人情社会,错综复杂的关系,招标代理准入制度的垄断(西三环那几家),不透明。用的都是纳税人的钱,所以大家都不在心上。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5-18 00:26
吾以为,“身份”——是自然人或法人固有的属性,不能“破除”,也无法“破除”,只能认同。
吾以为,“契约”——是对自然人或法人及与其有关系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确认,受法律保护,不是“提倡”,是必须遵守。
上述意见仅供子正参考。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5-18 07:53
转发一份分析文章,2000年05月11日光明日报中的文章:“身分”还是“身份”,作者为:谢仁友
“身分”还是“身份”
谢仁友
出版于三四十年代的《国语辞典》和1953年出版的《新华字典》都只有“身分”,没有“身份”。
1978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身分”与“身份”两种写法并列,但“身分”列在前面,说明“身分”这种写法使用得更广。
1996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以“身份”为正条,以“身分”为副条,明确体现了对“身分”和“身份”这一对异形词进行规范的态度,即提倡使用“身份”这一词形。有人对此颇有意见,认为还是用“身分”这一词形更为妥当。窃
以为未必。
“身份”与“身分”之别,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就是“份”与“分”之别。先看“份”字。“份”,原读bin,《说文解字》:“份,文质备也。从人,分声。”它是“彬”的古字,《论语·雍也》中的“文质彬彬”,原来就写作“文质份份”。后来,新老交替,“文质备”义专由“彬”字表示,而资格更老的“份”反而只能赋闲在家了。
再看“分”字。“分”是个多音多义字。根据《汉语大词典》,“分”有两个读音:fēn和fèn,读fēn的有17个义项,读fèn的也有13个义项,由此可见“分”这个文字符号负担之重,而这显然不利于文字记录的精确性和科学性,不利于书面交际。因此,为“分”减负很有必要。于是,比“分”字只多了一个“人”字旁而长期赋闲在家的“份”,再次找到了工作。 “份”再就业后,改读fèn,任务当然是为“分(fèn)”减负。
“份”倒也称职,在人们的语言实践中,“分”字在表示“情分,情谊;名分,位分;缘分,福分;整体或全部中的一部分;量词”等许多义项时,都可写作“份”。如:同是曹禺的作品,其《原野》第二幕中有“虎子,你看在我的分上,你把他放过吧”,其《雷雨》第三幕中又有“看在妈的份上,别同他闹”;《礼记·礼运》中有“礼达而分定”,赵树理《张来兴》中也有“是我份内的事,传令我也没有什么说的”;《初刻拍案惊奇》卷三五中有“神明如此有灵!以应着昨梦,惭愧,今日有分做财主了”,梨园戏《入窑》中也有“是我俩缘份相牵又相伴”;沈从文《三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中有“我们试去水边照照看,就知道这件事我们无分了”,茅盾《一个女性》中也有“造作那些不利于女士的流言,黄胖子和何求都有份”;《水浒传》第五十三回有“那分面却热,老头儿低着头,伏桌儿吃”,当代作品中则常见有“一份报纸”“两份合同”,等等。
在现代汉语中,“身分”主要有“(人)在社会上或法律上的地位”和“受人尊重的地位”两个义项。如今,“身分”之所以被迫让位于“身份”,窃以为与以下因素有关:其一,“身分”的“分”的语素义是“名分、位分”之义,如前所述,此义之“分”可写作“份”;
其二,“身分”之义与“人”有关,而“份”字在结构上从人从分,也与人有关,所以“身分”写作“身份”,更有利于人们见字明义;
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颁发,是促使“身分”让位于“身份”的催化剂。应该承认,虽然“身份”这一词形早已见于文学作品中,如:曹禺《王昭君》第二幕有“他知道自己的身份是个奴隶”,刘澍德《迷》中有“当个小股员,就把身份提得那样高,脾气弄得那样大”,等等,
但是,它的广泛使用确在“身份证”的颁发之后。因为颁发“身份证”是一种政府行为,“身份证”中“身份”这
一词形的选用,客观上起了一种引导的作用。《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有鉴于此,降“身分”为副条,立“身份”为正条,既照顾了历史,又反映了语言的变化,可谓妥当。
有人担心,“身分”一词义项较多,若改为“身份”,恐难以涵盖“身分”的所有义项。不错,“身分”除了有“(人)在社会上或法律上的地位”和“受人尊重的地位”两个义项外,在近代汉语中还有“手段,本领;行为,勾当;体貌,模样;事物的价值”等意义。
如《水浒传》第二三回有“(武松)把那打虎的身分拳脚,细说了一遍”;《初刻拍案惊奇》卷二十有“(那婆子)所以闲常也与人做些不伶俐的身分”;《董西厢·七》有“甚娘身分!驼腰与龟胸,包牙缺上边唇”;《儒林外史·三一》有“你这肴馔是精极的了,只是这酒是市上买来的,身分有限”,等等。此外,在老北京土语中,“身分”还有“物品的质量”之义,如李?人《大波》第一部第四章二有顾天成当下把一件染过两水、身分还很厚实的嘉定大绸长衫脱下来,搭在左手臂上”。
但是,在现代汉语中,“身分”的意义范围已大大缩小,基本上只有“(人)在社会上或法律上的地位”和“受人尊重
的地位”两个义项,而不再表示“手段,本领;行为,勾当;体貌,模样;事物的价值”等意义。至于“身分”的“物品的质量”之义,在当今北京话中也很少说了,对于新生代北京人来说尤其陌生。所以,对于现代汉语词汇规范来说,提倡使用“身份”这一词形时,似乎不必担心“身份”“难以涵盖‘身分’的所有义项”。
还有人担心:“当前,在北京多数人是把‘身份证’的‘份’读为fēn,很少有人读为fèn。这种变化如果得到巩固,写的是‘份’,读的是fēn,‘份’字岂不要增加fēn的读音?”我想,这种顾虑也是可以消除的。因为“身份证”的“份”读为阴平fēn,是受其前的高平调阴平(“身”)和其后的高降调去声(“证”)的影响,读快了,就变读为高平调阴平(若不信,请再看具有相同声调组合的“工作证”“通讯社”“方便袋”“天地会”等,它们读快了,中间一音节也同样会变读为阴平),这是连续变调的结果,而连续变调是高于字调层面的一种语音现象,所以辞书中一般不标注连续变调。因此,“份”的读音仍然是一个fèn,并没有增加。
此外,还有人提出,台湾“行政院秘书处”1985年颁布的《文字处理档案管理手册》中曾规定:“部分”“身分”词中一律用“分”而不再用“份”,值得参考。窃以为此言欠妥。因为由于历史及地缘等原因,40多年来海峡两岸长期隔阂,因而产生了一些语言上的差异,这在词汇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如“彩电”“漱口”“流行音乐”,台湾称“彩视”“荡口”“风靡音乐”,甚至“身份”还可称“分身”(据常玉儒等编著的《海峡两岸词语对释》)。所以台湾的规定对我们来说充其量也是“仅供参考”而已。从语言发展规律出发,从当代的语言事实出发,加以正确的引导和提倡,才是我们最重要的语言规范原则。实际上,就是在台湾也有用“身份”这一词形的,所以,1981年台湾“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编辑委员会编的《重编国语辞典》,其[身分]条的义项①“(民族》个人所具有的社会地位”中就注曰:“又作身份”。
资料来源:
http://www.gmw.cn/01gmrb/2000-05/11/GB/05%5E18417%5E0%5EGMB3-112.htm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5-18 17:23
就“身份论”,答laochan等网友:
多谢几位的发言跟帖 !
“身份论”和“契约论”只是本人不很成熟的名称。
这一拙作,本身就是探讨和争鸣的文章,希引起更深的思考……
“身份论”,认为需要破除的是以固定身份看待复杂问题的做法,不是笼统反对“身份”;
请看过全文,理解本人的观点后,再提出更具体的宝贵意见或建议!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5-23 11:25
破除“身份论” ;提倡“契约论”
(下) 浅议如何做到“破除身份论,提倡契约论” ?
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206359790.html
—— 对采购招标领域深层次问题的思考和探讨 1
(一)问题的重点和难点
以“契约论”的观点看,各个政府主管部门,不再是单纯的“监管部门”,而是也有着“双重身份”的:
一方面,他们是经过多重授权,代表全国人民来管理有关专业行业事务的。他们应有一定的权力和相应的职责。
不管是“财政性资金”也好,是“国有资金”也好,本质上主要是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收或者其积累。
人们说,采购人或者招标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国有资金进行采购与招标的时候,需要对其制约,因为他们并不是资金真正的所有人;
同样,这里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也不是真正的资金所有人,同样是代为使用和管理的。
遵循“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政府部门应该为人民群众管好钱、用好钱,努力做一个“服务型的政府”。
因为不是他们自己的钱,所以,“经纪人假设”常常起作用。有的官员自以为最聪明,是人民群众的天然代表,不管不顾群众的意见、不管不顾科学的的客观规律,被戏称是“三拍干部”;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
有的腐败分子和贪官,利用职权谋私利,网友戏称之是“人民币服务”;采购与招标中涉及到的众多案例已经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所以,政府部门和官员义务和责任的另一面,就是应该对人民群众负责,接受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的监督;接受批评,及时改进。
最近几年,财政部一直在广东试点的“公共财政”工作,国务院和财政部推行的各个部委“账本公开”以及酝酿着的“公车改革”,等等,无一不体现这种意图。
笔者以为,
政府部门和其官员,一方面要做推动“采购与招标”的坚强动力,一方面,要做自我革命的典范,在不断的改造客观世界中,不断的改造自己。
我们的目标,是要让
阳光普照神州大地
!!而
不是津津乐道于成功打造若干仅仅针对“投标人”或者“评标专家”“腐败问题”的“
探照灯工程
”!
只有阳光的政府,才能有真正的阳光采购,阳光招标!!
只有阳光的政府官员,才能有真正的阳光采购阳光招标 !!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的“权力”和责任
当前,笔者以为要解决这三个突出的问题:
1 解决一件事情,需要多个政府部门来监管的问题。如前所述,一个食品安全的问题,需要13个部门来管理。
采购与招标,涉及的方方面面更多。不仅有“两法冲突”,还有发改委和部委之间的分工与矛盾。如何协调?是否当初的那个“部际协调机制”需要再研究和发展成熟?
2 要研究解决部门纵向的“行业指导管理”与地方块状“直接管理”的矛盾和冲突问题。
在有关的《实施条例》尚未出台,颁布实施的时候,各个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不少政令,补充了有关《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细节要求。虽然,我们不能说它就很完善,一点问题和错误也没有了;但是,多数条款还是遵循原先法律原则的。
而如今不少地方出台了多项措施,完全避开这些政令,甚至是公然违反法律法规。怎么办?似乎没有说法。俗话说“强龙斗不过地头蛇”;因此,不少地方采购与招标,实际上遵循的是这些本身就有问题的规定,难怪中国的采购与招标变味了呢。
笔者建议:建立各个部委“异议”或者“抗诉”机制,赋予其在主管范围内,针对地方违法违规的文件,提出重要纠正意见的权力;而这种意见,地方人大和政府部门必须认真对待,及时解决问题或者答复。这类似检察院对法院的有关处理实行“抗诉”。
3 逐步建立并完善各个部委;各个地方厅局;各个市县的居处科级的权力和责任规范图表,并予以公示。
对那些做得好的,予以表彰。对那些不作为或者越权者,给予批评。对那些以权谋私问题,给予坚决打击、惩处。
(三)进一步明确各个相关的单位和人员的责权利。
陈川生老师和笔者,曾经认真学习并梳理《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写出了《
关于“招标投标法”中招标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的梳理
》(国际招标网特稿)。那只是一个梳理。其实,对于投标人,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对于监管部门,对于评标专家等等,也都应该做出这样的梳理。对于采购招标的各个阶段,也都应该组出这样的梳理,明确有关方面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而要这样做,人们就不得不深入的思考,乃至争论许多问题:
比如,如何看待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和作用问题。有人批评说,招标代理机构是“盈利性”的,那也是导致招标投标流于形式的原因之一。
早期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有的叫招标中心,有的叫招标公司,既有事业单位,也有企业性质。为什么主管部门在办理审批“资质”的时候,一律要求是“企业”方可申请?哪一种性质对帮助招标投标活动最有力?
再比如,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如何使其真正能够独立评标,发挥水平,起到重要作用?如何确定评标专家咨询费的来源,来自招标人是否妥当?
采购与招标涉及到的问题,博大精深;单凭个人的努力,实在是勉为其难。
笔者希望:有更多的有识之士奋起,为了
遵循伟大的中国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的嘱托“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
而竭尽一分力量!
有人会问:你提出要破除“身份论”,是否不要讲任何身份了?
非也;笔者以为,需要破除的,是以单纯的身份的观点,看待复杂的采购与招标问题。而在某些情况下,笔者以为,还需要甚至更强调身份:无论你是政府部门的官员也好,是国有企业职工也好,是各个投标企业员工也好,是各个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好,甚至你是建筑工地上无名的“农民工”也好——
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一个目前还不算响亮,但是将会越来越被人们认可的身份——我们都可以说:我是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
(本文全文完;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5-23 11:38
看了高先生的大作,吾以为,大作的题目似乎不太合适。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5-23 11:54
我也觉得“身份论”和“契约论”的说法不是很好,表达不是很清楚或明白;但是,想不出更为确切的用词了。
请laochan总版主和大家一切帮助我其一个更有针对性表示其含义的用词用语。
多谢 !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5-23 22:23
高先生,建议题目改为:
《当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时,就应当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
当然,文中的个别用词和叙述要作相应的调整。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5-24 10:06
赞赏钱总版主的点评和建议 !!
拙作本意就是想说明,应该是:
【《当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时,就应当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 】
当然,更为准确的说法,还是“承担不同的义务和社会责任”;和“享受相应的权利”。
但是,这样的描述,作为一个标题,太长了。
将上述发言,贴内提前。
作者:
风过水无痕
时间:
2011-5-25 17:05
期待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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