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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招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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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qluol
时间:
2011-5-7 22:42
标题:
请教招标问题
我在参与招标中遇到如下问题请教各位从法律、法规角度解答
1、我单位招标,评分标准、细则由采购人制定、价格管理部门修改审定,评委根据标准计算得分。试问:这能反映评委是招标采购的决定因素吗?真正的决策部门是价格部门,这符合招标法律、法规吗?
2、标准中,价格权重达90分,其它10分,这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哪?
多谢大家指教!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5-8 07:17
基本没有什么不对。
1、《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不知道您说的价格管理部门是指的哪里?用银行的钱,他要审标底,这个银行有文件。
评委不是招标的决定因素,因为评委也要完全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12号令规定: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价格分占90%,也没啥错,如果项目施工简单或工艺简单,而且是有资格的都能做,只要价格没报错,干吗不找个便宜的?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1-5-8 10:35
标题:
回 1楼(毅青) 的帖子
价格主管部门应该是指物价局。 [s:90]
作者:
风无痕
时间:
2011-5-9 08:17
一般来讲,货物采购的评分标准中,价格所占的权重范围是30-60%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5-9 09:04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
“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但不能任意提高技术部分的评分比重,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
所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文件未载明评标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的,或者评标委员会使用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结果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5-9 09:21
1 价格管理部门是什么部门?
2 既然价格权重达到90%,我建议其他部分就不要评分了,采用合格制评审。
3 如果是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为好。
作者:
dqluol
时间:
2011-5-14 07:44
我们是国有集团企业,价格部门是集团层面机关部门,负责价格管理,我们是下属单位。
对于政府采购,财政部规定价格分值权重30-60%,对于企业单位,是否有类似规定?
评委不参与评标标准制定,只进行简单算术计算,没有发挥评审作用,是否合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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