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关于取消魏茂全、唐上游、严治平、胡光玉四人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 [打印本页]

作者: 招标投标人    时间: 2011-3-23 10:35
标题: 关于取消魏茂全、唐上游、严治平、胡光玉四人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
关于取消魏茂全、唐上游、严治平、胡光玉四人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

2011318114916.jpg (116 KB, 下载次数: 77)

2011318114916.jpg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3-23 10:39
为什么要将定标权给评标委员会呢?
作者: hbzt    时间: 2011-3-23 10:50
[s:125]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3-23 10:55
身为“评标专家”,非法接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应该受到惩处;

但是,有几个问题看不太明白:

第一,事情发生在2010年的1月18日,到主管部门作出惩处决定书(2011年3月11日),这段时间是不是长了一点啊;

第二,惩处决定书,是在法院判决其人有罪的情况下作出的;如无此判决,就不能作出惩处吗,难道,这一年多的时间,他们还具有“评标专家”的资格吗?

第三,引用的判决,说道【数额巨大】;【分别判处5年6个月和5年】,具体数目可否告知;都是针对四人中的哪一个,糊里糊涂;

第四,决定书用词是“取消”而不是“开除”;这里的区别何在?

第五,评标专家一般的抽取是单数,四人犯罪;还有没有其他拒绝受贿的评标专家,如果有,该不该表扬呢?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3-23 11:03
标题: 回 1楼(Laochan) 的帖子
据我所知,国家从来没有规定过把“定标权”给评标委员会,它作为一个临时机构,只有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的权利,当然招标人如果直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的话,应该还可以算除外情形。国家这样规定,只是防止招标人权力过大的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也算互相一个牵制吧。
但总的来说,这种请局外人评标的目的,只能说在防止腐败的考虑所占比重是很大的。其他别无是处。
作者: 峰持天下    时间: 2011-3-23 14:11
同三楼的疑问?
怎样入手保全证据,举报这种行为?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3-23 14:22
标题: Re:回 1楼(Laochan) 的帖子
引用第4楼曹锦江于2011-03-23 11:03发表的 回 1楼(Laochan) 的帖子 :
据我所知,国家从来没有规定过把“定标权”给评标委员会,它作为一个临时机构,只有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的权利,当然招标人如果直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的话,应该还可以算除外情形。国家这样规定,只是防止招标人权力过大的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也算互相一个牵制吧。
但总的来说,这种请局外人评标的目的,只能说在防止腐败的考虑所占比重是很大的。其他别无是处。



国家是没有(《招标投标法》没有)。但是,行政法规规定,招标人只能选第一,那末,那个排第一的不就是中标人吗?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3-23 15:06
标题: Re:Re:回 1楼(Laochan) 的帖子
引用第6楼Laochan于2011-03-23 14:22发表的 Re:回 1楼(Laochan) 的帖子 :



国家是没有(《招标投标法》没有)。但是,行政法规规定,招标人只能选第一,那末,那个排第一的不就是中标人吗?
此言差矣,完整的解读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而非狭义武断的说“招标人只能选第一”,尽管我刚才所述的情形极少出现,但还是留有操作的口子!
我以为既然请评委来,就要尊重评委的成果和权威,否则你倒说说怎么定标?任意选择前三名中的一个?那岂不是反贪局要忙死了?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3-23 15:07
综上所述,总结为一句话:“评委有风险,收钱需小心”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3-23 15:38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有点不明:评标专家资格并非专家本身职务,取得评标专家资格不因为其职务,而是因为其知识,参加评标也是不是其工作,一般是工作之余或请假参加。是否适用请法律专家解释。
作者: jofi    时间: 2011-3-23 16:32
又牵涉到定标权了......
如果定标权直接给招标人,那在现在的国情下我想绝大部分投标人不会认真做标书,而会把主要精力放在公关招标人上了,搞定招标人不就等于项目到手了吗? 那对于工程质量就更令人担心了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1-3-23 17:14
引用第3楼gzztitc于2011-03-23 10:55发表的  :
身为“评标专家”,非法接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应该受到惩处;

但是,有几个问题看不太明白:

第一,事情发生在2010年的1月18日,到主管部门作出惩处决定书(2011年3月11日),这段时间是不是长了一点啊;
.......
回答高总的疑问:
第1、2条,惩处决定或处罚决定可以依据法院判决,也可以依据行政处罚做出,只要法院有判决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行政处罚决定,就可以据此做出相应处罚。根据中国目前的司法效率和行政效率(加之可能的上诉、抗诉以及申请行政复议),这样的时间节点我认为可以理解;
第3条,模糊处理属于正常现象,有些事不能说太细……
第4条,根据本人的理解,开除一般特指“开除”出特定组织,譬如开除出党、公司将某人除名等等,而“取消…………资格”,恰如其分,专家不是非常特定的组织,是松散型的一类人员的集合;
第5条,很明显,如果是涉及同一项目招投标过程违法违纪的话,应该还有一名不是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可能是业主或其代理人。
作者: ctx0128    时间: 2011-3-23 17:17
这个做法很洽当啊。没什么好争议的。
评标专家的行为,是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理的,这个在评标专家培训中都有提到。
定标权利是业主的,但国有投资必须选第一中标候选人。所以,其实权利也是评标委员会的,如果业主可以随意选,在中国是要乱套的,因为中国业主都是假的。


管理部门只有在法律判决后,才有资格取消当事人的专家资格。因为取消资格需要有依据,而不是自己随便说说。

至于“取消”而不是“开除”,是因为专家资格本来就是“取得”而不是加入某一个团队,就像你是造价工程师,不能开除造价工程师资格,而是取消资格。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3-23 20:22
对四川评标专家处罚通告问题的再次跟帖

我觉得,就此问题来深入讨论“定标权”似乎不是很直接的有关联;但是,就此事情,深入研讨招标评标有关问题,却是有必要的。

看了该通告,感到不明白的地方是很多的。

第一,到底谁是“行贿人”?

如果说,四位评标专家都接受了必较大的金额,那么,行贿者也必然涉及到比较大的数额犯罪。那么,他是谁?是采购人吗,还是中标人,还是未能中标而导致告状揭发的?

不管是谁,这里的犯罪问题,应该不应该被追究?该不该同案追究?

第二,如果四位评标专家受贿,应该说是一个“窝案”。那么,行贿者是否只向这四人行贿,而不考虑其他的人,还是其他的人拒绝了?我们应该不要忘记适当的表扬好人好事,也不能忽略没有被投诉的人行为到底如何。

第三,如果4名评标专家受贿而作出对行贿人有利的结论的话,那么,这个评标结论是否客观公正乃至还有效?该案最后是如何处理的?

第四,该行贿是如何得逞的?该地评标,是否也采取了随机抽取,机器通知和现场监控等一系列措施;我们的这些措施,是否对防止和打击“行贿受贿”问题有效?

第五,一些细节问题。比如,我查看了该地招标网站,上面也有评标专家被“除名”的消息:

《关于给予李盛唐、唐西建、林柏秋、薛志强、苍惠荣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除名的通报 》
http://pbzj.sccin.com/w_public_P ... 9-8b93-7e24b12673c8

怎么理解“除名”和“取消”的名词用语的差别?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1-3-23 22:13
判刑,得不偿失啊![s:90]
作者: union700    时间: 2011-3-24 09:34
引用第3楼gzztitc于2011-03-23 10:55发表的 :
身为“评标专家”,非法接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应该受到惩处;

但是,有几个问题看不太明白:

第一,事情发生在2010年的1月18日,到主管部门作出惩处决定书(2011年3月11日),这段时间是不是长了一点啊;
.......

研究的很是透彻到位!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3-24 10:16
引用第3楼gzztitc于2011-03-23 10:55发表的 :
第四,决定书用词是“取消”而不是“开除”;这里的区别何在?
.......


吾以为,用“取消”是对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3-24 18:49
引用第13楼gzztitc于2011-03-23 20:22发表的 :
对四川评标专家处罚通告问题的再次跟帖

我觉得,就此问题来深入讨论“定标权”似乎不是很直接的有关联;但是,就此事情,深入研讨招标评标有关问题,却是有必要的。
.......


同感,这和定标权关系不大,实际上是“如何改进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问题。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11-3-24 21:08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也必要作自我检讨,是纳税人出钱养活你们,而从发生的案件上开看,你们对专家的选拔及专家库的日常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过失。从库中随机抽取四名专家,竟然100%的专家都不能经得住金钱的诱惑,这说明什么问题。这让人怀疑你们库中的其他专家是否也是和这四名专家存在同样的问题,你们该要反思了。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chinabidding.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