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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4楼曹锦江于2011-03-23 11:03发表的 回 1楼(Laochan) 的帖子 :
据我所知,国家从来没有规定过把“定标权”给评标委员会,它作为一个临时机构,只有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的权利,当然招标人如果直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的话,应该还可以算除外情形。国家这样规定,只是防止招标人权力过大的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也算互相一个牵制吧。
但总的来说,这种请局外人评标的目的,只能说在防止腐败的考虑所占比重是很大的。其他别无是处。
引用第6楼Laochan于2011-03-23 14:22发表的 Re:回 1楼(Laochan) 的帖子 :
国家是没有(《招标投标法》没有)。但是,行政法规规定,招标人只能选第一,那末,那个排第一的不就是中标人吗?
引用第3楼gzztitc于2011-03-23 10:55发表的 :
身为“评标专家”,非法接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应该受到惩处;
但是,有几个问题看不太明白:
第一,事情发生在2010年的1月18日,到主管部门作出惩处决定书(2011年3月11日),这段时间是不是长了一点啊;
.......
引用第3楼gzztitc于2011-03-23 10:55发表的 :
身为“评标专家”,非法接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应该受到惩处;
但是,有几个问题看不太明白:
第一,事情发生在2010年的1月18日,到主管部门作出惩处决定书(2011年3月11日),这段时间是不是长了一点啊;
.......
引用第13楼gzztitc于2011-03-23 20:22发表的 :
对四川评标专家处罚通告问题的再次跟帖
我觉得,就此问题来深入讨论“定标权”似乎不是很直接的有关联;但是,就此事情,深入研讨招标评标有关问题,却是有必要的。
.......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也必要作自我检讨,是纳税人出钱养活你们,而从发生的案件上开看,你们对专家的选拔及专家库的日常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过失。从库中随机抽取四名专家,竟然100%的专家都不能经得住金钱的诱惑,这说明什么问题。这让人怀疑你们库中的其他专家是否也是和这四名专家存在同样的问题,你们该要反思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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