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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邀请招标失败是否应重新招标? [打印本页]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1-3-22 11:49
标题: 邀请招标失败是否应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八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疑问:采用邀请招标的工程,第一次邀请招标失败后,是否须重新组织招标?
                  根据法规如重新组织招标,未有单位接受邀请参与投标,如何处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3-22 17:28
还怎么样碰到过这种问题,以前的邀请招标至少是电话先争取对方是否同意投标,然后才发放邀请招标文件的[s:114],像是楼主介绍的情况也许本来就不应该邀请招标,[s:113]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3-22 17:47
我个人的意见:

主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弄清事实和具体原因的基础上分析研究具体的解决办法。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1-3-25 09:11
不管应不应该邀请招标,已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了。
最终评审的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评委否决了所有投标,这种情况个人认为还需重新组织邀请招标实在不合理,明显增加招标人招标成本以及浪费社会成本。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3-25 10:14
邀请来的应该就是招标人您了解的,也就是说是够基本投标人条件的,那么投标时应该是有效投标人够三家(除非文件不密封或迟交),可以正常开标,评审后有些许的毛病有家被淘汰了(例如初审时),不够三家了。出现这种情况时,评委应该认真看另两家的投标文件,如果有竞争力,应该继续评审,而不是简单的将其废掉。
整个标被废掉是很麻烦的,一个是时间上可能不允许,二个是重新招标的费用增加后不符合招标的初衷,三个是重新招标往往招不起来。
而且无论是公开还是邀请都是需要重新再招一次后才可以改其他方式进行采购,所以不能轻易废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委应该明白,已经进入评审阶段,不是看评标过程中淘汰的不够三家了就给人家废标,而是看是否具有竞争力。没有竞争力的才可以重新再来。尤其是邀请来的,更应该为业主负责。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1-3-25 10:44
标题: 回 4楼(毅青) 的帖子
有道理,邀请招标有邀请招标的法定前提,所以必须慎重。
       而关键的问题在于,万一存在邀请招标第一次失败的情况后,按法规规定亦须重新组织招标,则跟公开招标并无不同。且第二次邀请招标,重新连续邀请潜在投标人,均无足够的投标人响应接受邀请,遇到此种情况,第二次邀请招标则比起公开招标还要困难,邀请招标这种形式就存在很大的弊端,邀请招标就显得毫无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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