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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标时专家不愿意将手机交与代理机构集中保管,大家遇到过吗? [打印本页]

作者: 花吹雪    时间: 2011-3-10 16:45
标题: 评标时专家不愿意将手机交与代理机构集中保管,大家遇到过吗?
我经常遇到这种情况.所以很头疼呢~~~有的专家还很生气,弄的整个评标会议气氛就很紧张,有的专家就说其他招标公司现在都是放在桌面的.而且只要通话内容与评标项目无关就行了.但广州市2009年6月份下发的穗财采便[2009]6号文明确规定了"评审现场当事人应将通讯工具交由代理机构集中保管,...",。如果我们不收手机,那就是我们的责任了。但收的话专家又很大意见。 [s:74]
作者: 风无痕    时间: 2011-3-10 16:49
建议由现场监管部门人员去收手机!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1-3-10 17:19
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评标室现场全程录音录像,并屏蔽手机信号。个人以为无论谁收专家的手机均是不合适的(不说不合法),也是值得商榷的,应该有更加妥当和人性化的处理方案。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1-3-10 18:30
其实加强专家的培训,评标期间自觉不带手机或者主动上交手机都是应该的程序。
其实上交手机不保险,屏蔽信号倒是合理的办法,因为我们公司现在就碰到上交一个烂手机,身上还藏着一个好手机,素质不提高,没有用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3-10 21:24
标题: 回 2楼(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哈哈,你的手机可以换一个了,我的手机在评标室内照样响。不是很保险的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1-3-11 00:27
专家应该配合,原则也要坚持。[s:90]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3-11 09:08
收存手机的法规还真没有,但作为评标保密措施也没有什么不对。代理机构收时专家有情绪,可以由监督人来宣读评标纪律并建议由代理机构代为保管。这样估计专家就不会有抵触情绪了。
不过有些专家的工作确实忙,尤其是忙灰色收入时,手机就是人家联系工作的唯一工具,也是不愿意让人收,您说的这种为这事还生气的专家,肯定属于这一类。不然应该懂这个规矩。
代理机构应该承认自己的服务地位,不能太强势,您请人家来的,强制要求专家这样或那样不好,事先与监督人协商好,由他们出面比较好。
作者: 水质清则无    时间: 2011-3-11 09:36
这种情况还真没遇到过  学习之[s:56]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3-11 13:06
此类办法的实际效果如何,可能还真的是个问题;

参考我曾经转发过的《戏说 评标专家》一文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0765&page=1
作者: 花吹雪    时间: 2011-3-11 14:43
谢谢大家的回复和关注^_^ ~~~
”屏蔽手机信号”就我们公司目前的硬件条件来说可能还达不到,不过可以给领导反映一下.呵呵~~
楼上也有朋友建议让监管人员来收取(我们目前的操作是工作人员收),这个办法我之前也有用过,记得去年开过一个标,就是现场跟监管人员沟通,可那次人家那个专家就很大声音拿着手机对着监督说:我当着你的面打,你听,跟这个评标没关系…,   喂,那个什么,我正在开会呢,不方便,晚点回你电话。”  我晕
我们公司在评标会议室也有固定电话,而且在收手机时会向专家说,评审过程中专家如果单位或家里有什么急事需要紧急回电话的,可以采用我们现场固定电话回。应该是比较人性化了吧~~~
楼上还有人说到收了一个手机,评着评着听到某专家身上又有手机响,呵呵…这个情况也遇到过,他不交完,我们也不知道,除非整个评审过程他另一个手机不响,如果响了,我们会再收起来。
刚看完gzztitc 版主链接的贴子《戏说 评标专家》,的确很有趣,呵呵,一下子释怀很多~~~有的是老人家专家退休了也没什么事,所以很多也是怕错过了第二天的评标通知。还有一些专家经常说是自己职务在身啊,要做手术啊,手机24小时要保持通畅,很忙的,之类,唉~~~总之就是一百个不愿意。但总体来说,大部分专家还是比较配合的,记得之前有一次,一个老人家专家很着急接了电话后好像很失望的回到座位上,其他专家问他什么急事啊,这个专家很可爱的说:老婆的电话,不重要~~~”    晕呼呼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1-3-11 15:25
屏蔽手机信号   2000元左右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3-12 13:11
收手机是对评标人员人格的侮辱!
作者: 花吹雪    时间: 2011-3-12 16:22
其实我们也不想收的,说实话这种找骂的事情我想是没有几个人愿意做的,所以遇到了就很烦,就想了解其他公司是怎么处理的,也学习学习,看来屏蔽手机信号这条路可以试试,唉~~~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3-12 20:55
这里包括不少问题,值得探讨:

首先,这里依据的《穗财采便[2009]6号文》是个什么样的文件?

刚才,我在广州市财政局的网站,政策法规栏目里
http://www.gzfinance.gov.cn/zwgk/zcfg/zfcg/index.html#

没有找到该文件;其他的政策法令,都是2007年的(??)

在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的政策法规栏目,也没有见到此文件:
http://www.gzgp.org/117/130/default.htm

第二,聘请的评标专家需要遵守纪律;但是,首先应该明确:他们到底是请来的客人,还是被监督的“犯罪嫌疑人”?

第三,我没有类似的经验和体会。虽然,我也是某种评标专家,但是,登记的时候,我没有手机(使用的是小灵通),登记的是家庭座机。所以,我根本不考虑被计算机随机抽取的可能性。听说,有的专家比较忙,一接到评标通知,就告知没有时间;所以,他们也不存在被要去上交手机的问题。……

如果,楼主实在为难,不如打个报告;请求上级领导届时派武警参与评标现场维持秩序,持枪但不许“核弹”。估计那样效果会出乎意料……
作者: 花吹雪    时间: 2011-3-14 08:51
我把那份文件扫描了一下,传上来,大家可以看看

1.jpg (319 KB, 下载次数: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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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jpg (294 KB, 下载次数: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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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jpg (294 KB, 下载次数: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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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3-14 10:35
谢谢楼主扫描并上传了有关文件 !

我将稍稍谈及自己学习和思考该文件产生的疑惑和看法;

由于是扫描文件,不便于引用;稍后再谈。
作者: lihaitao    时间: 2011-3-14 11:52
如果有相关的规定要求专家上交手机,专家就应该配合,否则就是违纪。
监督人员或者代理机构可以向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反映,及时将以上专家清出评标专家库。

我们这里都是由纪检监督部分统一保管(评标时间超过一天的情况)。如果只有半天就结束,也允许放在桌上,当着监督人员的面接电话。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3-14 12:37
[s:93] [s:123] 提供文本内容如下:请参考


广州市财政局
穗财采便[2009]6号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环节操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特明确如下事项:
    一、各代理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恪守法定职责,保障评审工作条件,维护好评审现场秩序,不得限制或引导、干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评审工作。
    二、评审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采购人需进场监标的,允许派一名本单位纪检代表监审。
    三、评审开始前,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要现场宣读我局制订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纪律》(见附件1),评审委员会填写《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成员承诺书》(见附件2)。
    四、初审环节中如评审委员会认定供应商不合格,或在评审过程中认定供应商存在实质性不响应情况的,评审委员会需签署书面意见,由代理机构当场书面或电话告知供应商,供应
商可在评标限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进行澄清,评审委员会不再接受其他外部材料。

附件l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纪律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维护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现场的严肃性,特明确评审纪律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及评审现场相关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服从管理和安排,行为规范,维护评审秩序。
    二、评审现场当事人应将通讯工具交由代理机构集中保管,不得带入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资料、手提电脑和其它物品,评审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不与外界联系。
    三、评审专家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准时到场,保证充足的评审时间。如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要主动提出回避,不得隐瞒。
    四、评审专家要客观、公正、全面、独立进行评审,不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歧视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不得分工、分项(类)、分部分评审。
    五、评审工作必须严格按采购文件约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任何人不得更改。如出现需供应商澄清或告知供应商初审结论的情形,评审委员会应履行职责。
   
附件2:
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成员承诺书
    本人参加…    项目的评审工作,经认真审核评审细则,清楚了解评审纪律和相关注意事项,没有异议和须回避之处,同意按评审方案要求执行。根据“广东省政
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粤财采购( 2004) 27号)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成员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守有关保密规定并在评审前书面承诺遵守评审纪律”之规定,现做如下承诺:
    一、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审工作纪律,维护评审现场秩序。
    二、客观、公正、全面、独立进行评审,不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歧视性的见解,不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不分工、分项(类)、分部分评审;不接收来自评审现场以外的
任何形式的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文件资料。
    三、本人将认真、细致、全面地审阅采购文件和全部的投标文件,勤勉尽责,确保无重大遗漏。如因疏忽和其他个人原因造成的失误,概由本人负责。
    四、评审结束时如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认真写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对评审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3-14 17:00
对“让评标委员交手机”问题的根贴

楼主提出的问题,虽然只是一个很小的具体工作中的操作问题,但是,反映出的,确是对《政府采购法》宗旨的理解,对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工作有着重大影响的内涵。

本人不才,愿意和大家一起,深入思考和讨论这里的问题。

应该说,前两年的广州格力空调事件,已经让人们思考政府采购中的种种深层次的问题;但是,由于该事件本身被和解,众多的问题,没有弄清楚是非,问题被遗留了下来。

本人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欢迎提出批评;反驳。

暂拟从三个方面来讨论。

第一个,文件的公开性问题

既然,本人没有能够从当地财政局和政府采购法中心的网站上查询到此文件,那么,本人想到,大家也会问:它是否公开的?

早在1991年,中国招标中心举办的培训班(是我个人印象最深的第二次培训班),有专家介绍过早年中国“入关”(即现在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时,讨论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理解和做到“公开”的问题:

外方主张:凡是需要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令,都必须公开;不公开的,不能实行。

我方同意:凡是需要实行的法律法规和政令,都要公开;但是,不赞成“不公开的,就不能实行”。

仔细想一下,就容易明白这两者的区别了。

政府采购,号称“阳光采购”;它的口号是“公开;公平;公正”。如果这里出了问题,那就是原则性的问题了。

如果本人的查询有错;请补充,并指出该文件曾经在何时何处公开过,请给出网址的链接。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3-14 17:03
第二方面:对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18号令,来学习思考该文件的“依法”问题

该文件名称是:《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通知》,是发给“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

文件的第一条:【一、各代理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恪守法定职责,保障评审工作条件,维护好评审现场秩序,不得限制或引导、干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评审工作。】

本人学习后,初步的质疑有2:

首先,为什么没有提到各个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他们于此项事情无关吗?

其次,文件所说的几项要求都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责任”吗?本人没有来得及详细查找有关规定,暂留疑问。

文件的第2条:【二、评审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采购人需进场监标的,允许派一名本单位纪检代表监审。】。

到底什么是“无关人员”,看不出解释。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指出: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财政部18号令规定: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本人奇怪:该文不仅没有保护“采购人”权利的规定,反而指定“允许派一名本单位纪检代表监审”,难道派其他相关人员就不可以吗?采购人还有什么权利呢?

该文件是经一步落实上级规定的细节,还是有违反抵触的地方?

该文件的第三条:

三、评审开始前,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要现场宣读我局制订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纪律》(见附件1),评审委员会填写《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成员承诺书》(见附件2)。

本人还弄不明白:这件事情,应该是“代理人”的义务,还是负责监管人的工作?

下一条:

四、初审环节中如评审委员会认定供应商不合格,或在评审过程中认定供应商存在实质性不响应情况的,评审委员会需签署书面意见,由代理机构当场书面或电话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可在评标限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进行澄清,评审委员会不再接受其他外部材料。 】

本人也弄不明白这里面的程序。本人接触到的招标评标,反而强调,对于问题的澄清:投标人一定要写出书面的答复,而且还要盖章或者授权人的签字。

如果,只是电话里面讨论,澄清,谁来记录?万一发生理解不同的纠纷,谁来负责?

总之,看了此文件,觉得其概念存在诸多问题。

(未完待续)
作者: w82428    时间: 2011-3-15 09:34
这种情况还真没遇到过  学习之 E$uZ2rB[.[
屏蔽手机信号就 可以了
作者: lc7699    时间: 2011-3-15 10:00
这完全符合评标过程保密的做法,我们在每次评标时都是就这么做的,由代理收缴,并由纪检保管。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3-16 10:03
对“让评标委员交手机”问题的根贴 2

对该文件“附件一”的质疑和看法:

该文件说道: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维护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现场的严肃性,特明确评审纪律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及评审现场相关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服从管理和安排,行为规范,维护评审秩序。】

无疑,这个原则是正确的。但是,是否该文件的规定细节本身,都是符合有关“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吗?

【二、评审现场当事人应将通讯工具交由代理机构集中保管,不得带入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资料、手提电脑和其它物品,评审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不与外界联系。 】

文件的这里面的规定,包括三大要求:

第一,就是“上交手机”,即楼主提到的问题。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

显然,在实践中,遇到过个别的专家,利用手机对外“沟通”,透露不应该透露的信息,甚至和某些投标人沟通,影响公正的评标。——事出有因。

但是,广州市的评标专家库拥有的专家数量可能达数千人,这种问题是否普遍?

这种措施,明显的是对大多数评标专家的“不信任”或者说一种“制约”。

为了简便讨论问题,我们暂按此说法;但是,我以为,严格的法律法规含义,这里面涉及的问题,应该称作“权利与义务”问题:评标专家享有独立自主发表评标意见等等的权利,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保证公平、公正和保密的义务。

注意:这里说的还是“应将手机交给招标代理机构保管”;而不是没收或者强制保管——因为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无权随意没收私人的物品。

为什么不可以采取其他“人性化”的措施,比如开会时,常常要求“临时关闭手机;或者放在振动位置”?比如,要求手机放在桌子上,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接……

显然,这里,突出的是监管部门的权力或者权威。

本人没有遇到过专家带手机引起的争议,因此,发言权不是很充分;但是,早年有一个近似的例子:

大约十多年前,一次重要的项目评标,预计用时三天。我们人工邀请了一位大学教授作为评委;事先,嘱咐好安排好工作,教授也适当的调整了自己的课程。但是,到了第三天,到了最后讨论要做出评标结论的时候,该教授接到了一个电话,马上表示“只好请假了”。我们很为难,少了一名专家评委啊。再仔细了解,原来,他还是学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学校决定召开“高评委”会议,讨论最近一批人员的晋升问题,总共7个人的高评委,怎么能够缺少一个人?

我们充分理解该教授的难处。当即决定,请他当众说明情况,书面写下自己的评审意见;然后退席去参加学校的重要会议。

本人理解:强调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的重要性、保密性和不得随意缺席等等都是正确的。但是,凡事不可绝对化,不可以只强调自己工作的重要性,而排斥其他一切。目前,大多数评标专家是业余的。人家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有自己的领导和同事。在“随机抽取”通知的情况下,能够保证参加评标就是很不错的,是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大力支持;万一人家有事情怎么办?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应该只考虑自己这一方,而不管不顾别人的实际困难或者说需要……如果忽略了这些,就会导致不必要的不满情绪和更多的麻烦。

而【不得带入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资料、手提电脑和其它物品】。

本人的理解,这不是在说评标,而好像让专家参考某种学生考试,不得带入任何资料,以防作弊。

而随着人们专业知识的积累和成熟,人的记忆力会下降,随着“知识爆炸”现象的发生,有谁能够完全凭脑力,就能够准确的记住众多的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呢?

如果,专家离开了准确的技术知识,评标的质量是否会下降呢?

显然,有关政令的作者,并不考虑这样的问题。

而广州的各个招标代理,是否准备有必备的法律法规的资料给评标专家查询呢?

…… ……

附件规定:【 三、评审专家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准时到场,保证充足的评审时间。如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要主动提出回避,不得隐瞒。】

在“反腐”越来越被强调,“随机抽取”越来越变得神秘和紧凑的时候,(比如,一般是提前半天抽取并通知专家,个别的地方还主张提前半小时抽取并通知)专家能够提前安排好工作?

万一,专家到达现场,才知道是评的什么“标”,才知道自己应该回避;怎么办?少了一名专家,评标委员会不够法定人数,麻烦大了……

附件强调:【四、评审专家要客观、公正、全面、独立进行评审,不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歧视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不得分工、分项(类)、分部分评审。】

本人以为:这种流行的说法,是对招标评标最大的无知和歪曲 !

“不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歧视性的见解,”

把正常的,符合客观规律的、体现“专家水平的高见“,和“歧视性”混为一谈,不是无知,就是“别有用心”。

一个“采购人”,如果他对市场情况一无所知,没有任何想法或者意见或者是“倾向性”,他就绝不是一个负责的采购人,也不是生活在现实中的人(单位);

一个评标专家,如果没有任何个人的独立的看法,他就绝不是一个真正的行内专家;他也许是个“好好先生”;但不是我们希望聘请帮助采购招标人的评标专家。

国际惯例的说法,不是“没有倾向性”;而是不能有“歧视性”!!

【五、评审工作必须严格按采购文件约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任何人不得更改。如出现需供应商澄清或告知供应商初审结论的情形,评审委员会应履行职责。 】

此规定,前半句是对的;但是,如果,招标文件或者评标办法有问题怎么办?没有说。

后半句,让我看的糊里糊涂,不知道到底如何要求。

而文件说的这些,统统都是对评标专家的要求。文件发给招标代理,希望他们贯彻执行。但是,招标代理有这样的“职责”和“权力”吗?起码的思考,评标专家来源于市财政局的专家库,并不和招标代理存在直接的关系啊。

再者,谁来执行这样的规定,如果,遇到问题怎么办?

正如楼主所说,专家不服,那么谁来维持政令?现场的监督人员是否应该负责?文件没有说,那是中国特色的隐含“潜规则”:由发文者解释。

所以,楼主遇到的问题,换了别人,一样会感到为难的。

本人的分析和大家拟进行的讨论,只是从理论和道理上的;不能替代政令。我们也无权干涉地方的行政机关。作为一名具体的从业人士,只能服从。

在此情况下,唯一的可行的办法,可能就是“随时及时请示”。

如果,上级监管部门也发现难题,无法作出具体反映的话,此种政令,便成为一种空话。

如果,上级监管部门坚持无论如何要执行,要“严格执法”。那么,政府采购中的种种弊端和问题,还需要多次“格力空调”事件才能引起重视和解决。……

(未完 待续)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3-16 11:46
基本赞同高先生的上述分析和质疑!
作者: 花吹雪    时间: 2011-3-16 17:59
谢谢大家的讨论和关注~~~特别感谢gzztitc版主的分享~~~
补充一些个人的看法:
对于专家到达现场发现自己要回避的情况,我也遇到过几次,我们的处理办法是:现场向财政部门打电话询问确认,如果确实需要回避的,就请这位专家离场,马上按照原抽专家程序重新补抽,这样的操作评审的时间就延长了很多,也耽误了其他到场的专家和采购人的时间。但是否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呢?

发表言论的规定确实在实际操作中也很矛盾。比如个别需要专家统一的客观评分项,如果专家不沟通确认统一评审(只是针对于客观分),因为可能部分专家漏看也不一不定(也经常有专家漏看的)就很难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性。

说的不对的地方,希望大家指正

继续关注中…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3-17 10:09
对“让评标委员交手机”问题的根贴 3

几天来,对楼主提出的问题,深入思考;让我想到了很多。

为什么中国的采购招标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又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在众多群众的印象里,它不是“阳光采购”,而是“天价采购”,是“腐败采购”的代名词?

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我们存在着诸多的违反国家法律以及部委政令的“地方土法规”——而且,我们尚没有对其纠正的机制。

比如,国家发改委或者财政部发现,此类政令有问题,他们也没有具体的办法去告知,去纠正。

诚然,我们注意到:作为中国改革开方前沿阵地的广东,在政府采购方面也走在了前面。经过“三上三下”和广泛的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后,200911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规定自20103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第一个有关的地方法规。

如今,已经是2011年了;不知道其他的政令是否依据此法规作了修改?

我们随便摘录几段:

   第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社会代理机构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并在其所在地财政部门网站登记。】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转载者注:共九条;暂略。其中,第四条是“(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选派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担任本单位的采购员,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一)本单位在编人员;
  
  (二)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知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办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采购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采购人应当加强对采购员的管理,对采购员承办的政府采购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建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其中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指派一名人员担任,有关专家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因专业性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评审专家的,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者有关机构推荐的专家名单中选定。
  
  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组长。
  
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在评审工作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内确定,并在评审结果确定前保密。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人员不得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向评审专家透露其参加的评审项目信息。】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确保评审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独立履行评审职责,遵守评审规定和现场纪律,并按照政府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和办法进行。】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提供真实、公正的评审意见,不得发表具有诱导性或者歧视性的意见。
  
  评审专家不得向外泄露评审情况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及有关单位,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单位的财物或者牟取利益。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者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对这个好的法规,本人也还在学习;对比一下,大家就不难看出不同之处了吧。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3-17 10:10
本人注意到,在这个改革开放的前沿,“阳光”和“乌云”也是交替出现的;光明与黑暗的斗争,也是不断的。既有全国第一个地方法规;也曾经有全国著名的“政府采购中心窝案”……

最近,以钟南山院士(因非典事件而出名)为代表的广东人大代表,非常关注“政府采购”;关注财政资金是如何使用“纳税人的钱”的消息,引起了人们的注意。钟院士提出过两个问题,一个是“药品招标,低价所得很危险”;另一个是对“亚运会”导致欠账1200亿的问题,要求财政部门作出解释。……遗憾的是,官方的答复,竟要等到2013年,才能给出一个准确的结算报告数据。……如果,人们对比和联想一下,在那个2009年的6号文中,广州市财政局对“评标专家”是如此要求严格;而对自己处理涉及到1200亿元的巨大投资是否妥当的时候,又是如此“洒脱”;——这到底是为什么,难道不应该引起人们的深思吗??

不管怎样的曲折,广东人民在前进;广东的问题,须由广东人民自己来解决,也有可能由广东人民自己来解决。

一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微不足道的。但是,在《政府采购法》的威力号召下,成千上万的人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身份,以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纳税人”的身份,关注政府采购的种种现实问题的时候,真正的曙光和希望必定出现。让我们为了将来,努力学习认真思考吧!


个人分析和意见,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 thundering11    时间: 2011-3-17 10:17
屏蔽器 又不贵 我感觉任何一个代理机构 都能买得起吧 1000多吧  
要么 就让专家 自己关机 放到会议桌子的 中间 大家一起看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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