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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十二):参加联合体的各方都要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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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3-2 11:48
标题:
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十二):参加联合体的各方都要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
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十二):参加联合体的各方都要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
先看看《政府采购法》中的一个法条: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
联合体
,
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
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
均应当
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并应当
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该法条第二款说,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各方“均应当”具备某些条件,“并应当”提交联合协议。
按照这个法条的表达,从字面意义上,应该理解为“联合体的各方均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
我们再看看该法条第一款的表述,联合体是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也就是说,在投标的时候,是以联合体的形式共同递交一份标书的。既然这样,莫非是要人家在共同递交一份标书的同时,又分别提交联合协议?
我想:这个法条的本意不是这样,只是表述不当而让人产生歧义了。
该款建议改为: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3-2 12:01
只要是联合体各方均在一个协议上签字盖章提交了就算均提交了吧,理解为一家一张纸未免太过分了吧。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3-2 12:18
其实并不过份,按照法条的表述,应该是这么理解才是正解。
只不过,我们都知道这不是立法者想表达的本意,在实践中,都没有按照词句的“正解”去操作罢了。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1-3-2 12:59
所谓的复审专家纯粹是挂名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1-3-2 13:01
标题:
回 楼主(zzj0102) 的帖子
版主成专家级人物了。 [s:89]
作者:
woshizhu
时间:
2011-3-2 13:11
感觉属于小瑕疵。不知道采购条例里面是否明确了共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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